共建“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3年09月26日 15: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9月26日第2743期 作者:朱伟东

  2023年正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我国将于2023年10月召开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中国企业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经贸往来时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影响共建“一带一路”的长远发展。因此,须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法律风险类型多元 

  共建“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类型多元,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政策变动的风险。首先,本土化立法会带来风险。这在非洲较为明显,而非洲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区域。近年来,坦桑尼亚、刚果(金)、南非等国都制定了矿业和能源相关的本土化法律,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当地股东在外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购买当地商品和服务、雇佣当地员工、向当地转让技术等。我国企业在非洲的投资主要集中于上述领域,因此受到的冲击和影响较大。其次,税收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会带来风险。一方面,目前中国和许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已签署但尚未生效,中国企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另一方面,许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变动较大,有的征税人员巧立名目,部分国家政府在疫情后对中资企业加税,上述因素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最后,东道国国内的政治变动也会带来风险。例如,埃塞俄比亚、几内亚、乍得、马里等国的内乱或军事政变,往往伴随着武装冲突、财产征收、政府违约等,可能会使投资项目中断或给投资安全带来隐患。

  第二,部门法领域内的风险。在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特殊法律部门,中国企业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在劳动法领域,中国企业可能并不熟知所在国的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管理观念与本土习惯存在差异,并且存在着与当地工会沟通的难题。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与ESG标准和人权问题联系密切,极易引起西方媒体关注。例如,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赞比亚、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等国投资时都发生过劳动纠纷,有的纠纷在西方舆论恶意引导下,对“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法领域,许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落后、生态环境脆弱,而我国企业的投资又以矿业、能源和建筑业为主,极易引发环保纠纷或诉讼。这会导致我国企业与当地社区关系紧张,甚至被当地政府撤销投资许可,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此外,环保问题也容易被西方媒体利用,渲染中国企业“掠夺资源论”“不负责任开发论”等,抹黑我国的投资形象。例如,2011年6月,中国某公司因环保问题,不得不放弃已进行两年的波兰高速公路项目;2018年,中国某金矿企业在厄瓜多尔投资的金矿项目被指控造成环境污染,不得不暂停施工。

  第三,跨国纠纷案件的风险。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贸易往来增多,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跨国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各异,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渠道有限,既不利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遏制和打击跨国犯罪。例如,中国和非洲“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但中国仅和5个非洲国家签订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而且只有南非、塞舌尔、毛里求斯等少数几个非洲国家加入了《海牙取证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等,这为中非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不便。此外,近年来,在一些非洲国家发生了涉及华人的犯罪案件,但中国仅同少数非洲国家签订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不利于打击此类跨国犯罪案件,保护中国企业和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间谍法》等一系列涉外立法,有力反击了某些国家的单边制裁、长臂管辖,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保护我国海外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远来看,为更好利用法律手段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还需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首先,完善国内法律体系,扩展涉外法治范围。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的涉外法律体系,为涉外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我国虽已制定《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法律,并对《民事诉讼法》的涉外部分进行了修改,但《仲裁法》《国家安全法》《刑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我国应积极扩大双边法制范围,拓展多边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中国应和更多共建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等,为相应事项提供法律依据;并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条约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等机制和机构的框架下加强合作。

  其次,积极推进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当前,中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争议主要在西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员也主要来自西方国家,这会给中国和共建国家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一方面,中国和共建国家可针对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相应的联合仲裁机制,创建多边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平台。另一方面,须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便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能更好地利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与共建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再次,扩大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交流。当前,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已超过150个,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时,需要了解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其一,可推动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共建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二,可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共建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法律研究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研究。其三,可适时举办“一带一路”法律论坛,扩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界人士的交流与对话,增进法治合作共识。

  最后,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高中国企业的法治意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具体而言,要培养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懂国际经贸规则和外国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他们不但可以为中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提供尽职调查,也可以代理或帮助中国企业在国外和国际场所进行维权。此外,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企业也要不断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杜绝利用不正当竞争、行贿等手段承揽工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行本土化经营,维护良好的社区关系,重视在东道国投资的长远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研究专项项目“非洲本土化立法研究”(19VJX06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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