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守正与创新
2024年02月27日 10: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27日第2840期 作者:朱虎

  合同是所有交易的“公分母”,几乎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要借助于合同完成。《民法典》施行以来,之前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很多已被废止,在实践中需要新的依据来对合同法的新旧问题加以解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融合审判实践和理论共识,践行《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对“合同编通则”既有规范予以细化、发展,注重体系的衔接整合,协调裁判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

  细化《民法典》规则

  贯彻实施《民法典》需要不断地细化《民法典》的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规则细化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尊重立法原意,围绕贯彻实施。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司法解释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最为重要的理念就是尊重立法原意,围绕《民法典》的贯彻实施而具体展开。因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立法目的、法律解释方法、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和规范漏洞的填补等方面,始终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在规范的具体表达上,注重指引法官适用《民法典》的相关具体规定。该解释在诸多条文中都援引了《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使用了诸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条处理/认定”等多种形式的表述,明确指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予以处理和认定。

  第二,总结实践经验,凝聚理论共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吸收和保留了诸多具有实践导向的具体规则,在裁判思路不与立法精神相矛盾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坚持既有的裁判思路,确保司法的稳定性,增强可预期性。同时,注重凝聚我国民法学说的理论共识,将其发展为审判规则。

  第三,聚焦诉讼场景,凸显问题导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民法典》而展开,更多聚焦审判工作的诉讼场景,发挥《民法典》的裁判规范功能。该解释不追求体系完整和面面俱到,而是聚焦于重点难点,涉及预约合同、格式条款、批准生效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合同、越权职务代理和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无效后果、以物抵债、履行抗辩、债的保全、解除、抵销、可得利益计算、违约金调整等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重要问题。就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采取了例示化、情境化、客观化、示范化、类型化、动态化等多种技术。

  第四,综合多元方法,把握核心要义。作为有权解释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科学地综合运用了各种解释方法,以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避免断章取义。除了最为基础的文义解释方法之外,该解释还运用了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这些解释方法并非被孤立运用,其间并不存在一个互相排斥的绝对优先次序。在具体的条文中,这些解释方法是被综合运用的。

  填补《民法典》漏洞

  《民法典》的规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因此,《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并非固守规范解释的立场,也需要进行漏洞填补。

  事实上,规范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不存在清晰界限,二者可依据是否在规范文义射程之内来作大体上的区分。之所以区分,是因为当解释超越规范的文义射程时,应当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即只有具备充实的正当化理由才能进行漏洞填补。据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提示的格式条款、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等隐藏漏洞和《民法典》第157条的适用范围、无权处分规则、债权人对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抵销的溯及力、抵销的抵充、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定金类型等公开漏洞进行了填补。

  重申《民法典》价值

  对《民法典》规则的细化和漏洞填补都离不开《民法典》的价值指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申了《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第一,保障自治。自治要求合同解释服务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要求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尽量减少合同无效事由,避免对合同的不正当管制。第二,鼓励交易。为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合同法应当具备鼓励交易的价值,尽可能促成合同的成立、生效,维持交易可能,促进债权流通。第三,提倡诚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当事人诚信行为,保障债权实现,增加违约成本,避免逃废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细化赔偿责任,明确违反预约合同和未生效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细化合同债权保全规则和保护信赖等。第四,促进公平。《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通过细化格式合同来保障相对人权益,通过细化情势变更和违约金调整规则来合理限制当事人自治。

  整合《民法典》体系

  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体系的理性化。《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提升了合同法规则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在合同解释、交易习惯、合同效力体系、无权处分、以物抵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赔偿责任等规则中,《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实现了民法典体系内部的衔接;在履行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实现等规则中,《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体系衔接。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颁布,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事实上,随着《民法典》的实施,配套司法解释通过统一裁判尺度、解决《民法典》实施中新出现重大疑难问题、指导法官在审判中法律适用等方式,始终承载着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解释的上述功能,结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经验,在未来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注重综合并用,统一裁判尺度;注重问题导向,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注重体系思维,确立以《民法典》体系为中心的理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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