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2024年03月12日 10: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3月12日第2850期 作者:郑磊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在法律位阶上为备案审查工作和研究提供了专题的立法性决定依据。这既是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加强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标志性事件。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后者自主性的典型体现。

  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的特征

  第一,基础性。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关键。宪法监督知识体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以合宪性审查制度为核心、以备案审查制度为基础,是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根据《决定》,应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更好发挥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在构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知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进而实现宪法监督知识体系在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建设中的结构性意义。

  第二,实践性。备案审查制度化与实践密不可分,形成了“实践探索—完善机制—制度实施”三步走的制度化轨迹。具体来说,先是在回应实践需求、解决实践问题中生成实践经验,然后在凝练实践经验中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机制,最后在制度实施中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以审查方式为例,历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以审查方式类型为体例结构,梳理其工作实践逻辑和经验知识。2019年《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设审查职责专节,对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审查方式的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2023年《立法法》修改,实现了四大审查方式全部入法。《决定》则进一步拓展和细化了审查方式类型,不仅“立足实践需要,对探索联合审查机制作出规定”从而形成了五大审查方式的结构,而且“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审查,明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机制”,“对加强主动审查作出细化规定”,“根据实践需要,规定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结合近年来开展移送审查工作的情况,完善移送审查机制,对移送审查的主体、方式和处理机制作出规定”。

  第三,贯通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完善和更新的进程。张文显教授指出:“按照面向2035年的时间表,把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重大工程分为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开展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研究;第二阶段,宪法学和部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第三阶段,领域法学、新兴交叉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第四阶段,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集成性系统化建构研究。四个阶段也是四大方阵。”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作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开展研究。此外,在备案审查这个宪法平台上,呈现着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各类部门法的案件,汇聚成一个各类部门法交叉的法学领域。在此基础之上,备案审查的平台性和线索性特点,使其在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集成性系统化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由此可见,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可贯通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各个阶段、各大方阵,始终发挥重要的线索作用。

  第四,自主性。当前,我国备案审查内容体系的三大结构板块已经初步成型,既有同各国违宪审查理论和实践相通的基本结构,即筛选机制、审查基准、处理决定,又在各结构部分中展现出自主性特征。这些具有自主性特征的内容,集中呈现在《决定》中。在中国备案审查中,启动机制不仅以依申请审查中的筛选机制为重点,并行展开的启动渠道还有主动审查、其他主体移送过来的审查、锚定主题拉网展开的专项审查。在审查基准板块,除了各国常见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基准外,如何符合党中央政策的政治性基准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审查决定方面,除了简洁明确的撤销决定外,规范内容自主性体现在:如何实现同“与制定机关沟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中间性纠错程序无缝对接,如何同“仅确认抵触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不涉及抵触与否判断,仅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清理”等纠正决定分工并行,等等。

  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的结构

  以《决定》为规范载体,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分为8个板块,共24项基础理论议题。

  其一,关于备案审查在中国宪法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中的定位,以及备案审查的内外结构关系,涉及五项议题: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体系的构成及其机理;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关系研究;事前、事中、事后合宪性审查三端结构及其统一原理研究,以及备案审查中合宪性审查的特殊之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定位;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其二,关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动态进路,涉及两项议题: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进路和法律化形态;《决定》的内容体系和规范创新。

  其三,关于坚持有件必备、持续推进“全覆盖”,涉及两项议题:备案审查的对象研究,即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和构成要素;备案与审查的关系类型。

  其四,关于启动机制,聚焦于五大审查方式,特别是《决定》中新增规定和结构性规定所涉及三项议题,尤其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联合审查研究发展;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司法程序与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机制研究。

  其五,关于有效落实有备必审、夯实论证说理,聚焦于备案审查体系核心问题,即审查基准问题,《决定》对此涉及四项重点基础性议题:审查标准的类型和重点;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关系研究;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备案审查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其六,关于切实开展有错必纠,促进备案审查纠正程序、决定类型及其对应效力规范化、类型化,《决定》涉及三项结构性基础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纠正程序研究;备案审查纠正和撤销决定的类型研究;备案审查决定的效力理论和溯及力原理。

  其七,关于备案审查保障制度,《决定》涉及四项基础性议题: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体系研究;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和案例研究;备案审查学科建设和话语体系建设;备案审查保障体系一般原理。

  其八,关于地方人大备案审查的工作展开,《决定》设专款进行铺垫,将开启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特色模式的实证研究。

  加强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既是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知识前提和理论基础,又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备案审查法学体系的先导。备案审查法学体系是包括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内的系统集成,三个子体系的建构都以备案审查知识体系的形成为前提、为内核、为引领。为此,我们要以《决定》的出台、贯彻实施和地方修例为契机,加强备案审查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并以此为支点加快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备案审查法学体系,持续推进和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

  (作者系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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