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面对城市工作机会吸走农村劳动力、工商业融资吸走农村资金、城市开发进程挤占农村土地的情形,化解乡村振兴所依托的土地、资金、人力要素大量流失的现实压力,需要通过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实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所谓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本地农民为主体组织生产经营,同时实现经营收益本地化,能够满足农村社会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的核心要素包括:第一,依托在地化基础资源。农业天然地依托在地化的自然资源,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必须开发本地优势资源禀赋。第二,生产经营主导权在地化。农村产业组织由本地农民主导,以产业留住农村精壮人口,避免农民老龄化、农地边际化、农村空心化。第三,利益归属在地化。农村产业利润不外流,产出利益归属本地农民,维持本地农民生存发展。第四,社会效益在地化。通过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激发农村社区的活力,化解农村社区瓦解的困境。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是在地农民利益的可靠保障,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城乡均衡,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可满足农村、农民、农业的发展需要。第一,支持有活力的农村社区。农村社区是农民生活的家园,为农民提供低成本的生存发展环境。城市对农村资源和劳力的汲取,导致乡村呈现空心化趋势。公共产品匮乏,文化生活单调贫乏;农村精英外流,村社干部年龄老化,青年人才紧缺。面对农村社区经济社会文化功能的严重衰退,需要构建适合农村社会实际状态的在地化生产经营模式,以形成宜居宜业的乡村社区。第二,支持农民的生存发展需要。农村是农民生存发展的生活空间,农民依赖土地生存。农民生存所必需的良好环境是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的底线。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需要,满足在地农民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期盼。通过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保障在地农民利益,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第三,支持保障粮食安全。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在自然禀赋、生产传统、科技水平和社会化服务获得等因素基础上维护和整合资源,形成“适度规模”。通过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在地农民主体地位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赖农村资源支持,在地化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实现在地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
首先,落实农民在农村集体中的成员权,切实保障集体利益归属于农民。农民在农村集体中的成员权包括:集体财产持份权、公共设施使用权、盈余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集体福利获得权等。农民对村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监督权、质询权和罢免权。对于农村集体的外部人,农民可依法行使排除权,优先受让集体股份、“四荒地”承包及其他承包经营权。
其次,保障在地守土农民的主导地位。强调守土农民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中的主导权,必须警惕资本主导的农业生产模式导致的农民雇工化。在此过程中,离土农民合理的退出机制和充分的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只有离土离乡的农民退出村社,守土农民获得更多的农地产权,农村土地资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农村社区才能恢复活力,农业对于农民才更具吸引力。
再次,优化农村组织资源以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农村干部需要通过分析本地资源优势和村民利益需要,运用相关政策法规,借鉴成功经验,把握发展时机,有效整合乡村社会资源,组织生产经营。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缺乏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能力与动力,不能有效协调村社事务。应理顺农村集体与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之间关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有条件地激活农村集体统一经营。
有效兼容市场机制
农村生产经营受到市场机制的支配,农村集体经济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离不开对市场机制的有效嵌入。实际上,在工业化、城镇化乃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成为财富的发生地和集中地,农村必须与城市之间形成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交换,才能畅通城乡之间的财富交流,形成良性的城乡价值交换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完全的市场化导向并非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出路,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当有限且有效地兼容市场机制。集体经济具有互助性质,在某种意义上是弱者之间的联合,在内部实现互相帮助,在外部抵抗市场机制和资本机制的掠夺。因此,对于农民以土地入股与资本合作的情形应当保持谨慎,最大限度保障市场波动下农民的利益。
促进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还需协调运用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市场问题,应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尊重农民的市场权利诉求与自主选择。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调控者,保障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积极有为,通过政府机制协调村组集体、农户与政府关系,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财富分配结构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组织形式
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差异巨大,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应保持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因地制宜发挥每一种组织形式的独特优势。
家庭经营是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的基础。家庭农场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家庭农场既能够实现规模经营,又能够激发农民自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还能够保持农民生产、生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国内外实践已充分证明,农户是最契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单位和形式。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应鼓励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家庭生产者补贴,落实目标价格保险、营销贷款措施。针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特点,满足家庭农场在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改良土地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设立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农民合作社是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形式,是对接市场并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民自主组织和民主管理,具有互助性与营利性。合作社通过整合农村资源,实现农民的组织化,提升市场谈判能力和经营能力。
农业公司是在地化组织生产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公司能够推进农村全产业力度,提高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水平。发达地区可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振兴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产品加工知名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采取参股、并购、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打造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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