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合约范式中的融资举措
2020年05月27日 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27日第1934期 作者:王剑锋 吴京

  做好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从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授信尽职免责、贷款考核激励、定向降准与再贷款贴息、完善直接融资支持等方面,着力解决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笔者看来,由于分析框架选择的局限性,有关成因的讨论还不深入,相关政策的针对性仍有提升空间。

  源于融资合约的交易成本

  “融资难”本是企业层面的微观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总量加总汇聚成宏观现象。首先,与其他领域不同,融资活动所涉交易是百分之百的非瞬时交易,完全无法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投资者不得不面对“天然”的违约风险。为促成融资交易实现,必须匹配恰当的合约进行治理。合约选择具有状态依存性,交易环境、交易者特征以及融资用途的任何不同,都会带来融资合约结构的差异。其次,现实中的融资合约主要是指包括信用风控机制在内的金融产品体系。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融资支持一般通过金融产品实现,因而,在金融合约的语境下,“融资难”问题表现为,针对小微群体和民营领域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无法以足够低的成本来设计和运维相应的金融产品。再次,上述成本可进一步分为资金成本和交易成本。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把资金放贷给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通过吸收存款等渠道募集的资金成本大体是相同的。推高融资总成本进而带来“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包括识别、监督和不良损失在内的高额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高低,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借款者更高的信用水平,意味着金融机构只需花费较少的交易成本进行识别与贷后监督。二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更强的还款能力则意味着创造出足够多供金融机构分享的“经济剩余”,风控的重点集中在如何分切“蛋糕”,而不用在识别“蛋糕”上耗费过多交易成本。三是融资交易环境与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前者包括金融基础设施与营商环境在内的可供金融机构依托的广义金融中介,按照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地区性和局部性三个层次,还可分为线下社区与线上社区两种中介类型。无疑,融资交易环境越好,金融机构的风控措施就“越简单”,其识别和监督融资者的交易成本就会越低。而在既定的交易环境下,金融机构越努力,就越可能创造出节约更多交易成本的融资合约。

  多阶因素制约融资效率

  可见,金融机构并非决定交易成本的唯一因素,更无法独立解决因企业自身经营效益不足而导致的融资难问题。实体经济自身的发展情况是对融资效率的一阶制约。在此基础上,金融中介体系能否有效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则是融资难问题的二阶因素。在很多二阶层面的“融资难”场景中,金融机构由于无法以足够便利的方式,借由全国性或地区性公共基础设施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不良处置,只能自行补充建立一些局部性中介。这将在部分情况下推高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融资门槛。

  总体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旨在降低融资成本和强化考核激励的措施,在缓解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源于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些政策的针对性还不够强,作用空间受到一定限制。第一,在金融基础设施发展水平较低的阶段,企业在非人格化交易环境下的直接融资,往往面临着比间接融资更高的交易成本。以间接金融为主的融资结构在中短期内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第二,大型银行的层级多、分支机构数量大、业务种类涉及面广,在对软信息型小微融资产品的管理方面,与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相比,具有“天然”的劣势。第三,金融科技并不能“包治百病”。金融科技虽然将小微企业的部分大数据信息予以硬化,但这仅仅是二阶的硬信息,与征信体系收集的直接反映信用情况的一阶硬信息有很大不同。短期内可作权宜之计,长期仍要坚持征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本位。

  进一步提高政策措施针对性

  根据上述分析,首先,应客观地认识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相当一部分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确实与广义金融中介体系的缺陷有关,应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予以完善。然而,还有一些企业的融资困境源自“项目质量低”等实体经济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融资难”其实是市场硬约束的体现,需要实体经济或企业自身的“提质增效”。其次,一国金融体系的融资效率是由其发展阶段和国情决定的,融资难问题可以缓解但很难“跳跃式”解决,应对该问题的“长期性”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再次,为了防止经济走势出现断崖式的下跌,及时稳住市场信心,出台一些专门针对小微及民营企业的结构性货币政策来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甚至以适度的总量扩张和订单增长带动小微企业信用质量的改善,在一段时期内是必要的。但从长期看,还应进一步提高相关政策措施的针对性。

  第一,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一是继续加强基础科研工作,为企业的应用研究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二是畅通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优势互补效应。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专利授权审批效率,以“恒产”环境建设更好地培育科技创新的“恒心”。

  第二,进一步改善产业政策与营商环境。一是在与社保政策及中央地方间财政关系联动的前提下,坚决清理“僵尸企业”,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去产能”,持续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二是加强包括竞争中性原则在内的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为公平的发展环境,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

  第三,继续加快征信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尽快解决央行征信基础数据库与百行征信在服务领域的分割和互斥问题,同时切实改善在金融征信与社会征信两类信用数据接入的便利性与并发性。二是在征信行业准入方面,针对因征信需求而催生出大量非正规征信数据企业的情况,要通过合理放开前门来减轻“挤后门”的压力。

  第四,着力培育中观信用体系。加强地区性信用体系建设,既能扩大金融机构的可行服务边界,还能借由信用记录经济价值的上升,激励市场主体提高守信水平。积极推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央地协同”,激励和督促各地政府加快信用城市建设等地区性征信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施进度。

  第五,客观认识新型社会中介的积极作用。一些组织和企业由于掌握着长尾客户的软信息,具有局部性社会中介的功能,能够弥补全国性和地区性正式征信体系的不足。政府在严格把控社会风险的同时,也要辩证看待P2P、助贷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等“新型”金融组织方式背后的合理因素,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出台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助力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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