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改革
2022年09月07日 09: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9月7日总第2487期 作者:杨青龙

  当今世界,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仍处于大变革时期,“逆全球化”思潮和势力不断蔓延,各国围绕资源、市场、规则和标准的博弈日趋激烈,多边贸易体制改革成为新一轮贸易规则重构的核心命题。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体现了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霸权思维,已不足以应对全球分工和多边贸易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理论上,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公用物品,不仅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且影响范围突破了国家、地区或国家集团的界限,广泛涵盖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国和小国,故多边贸易体制的供给高度依赖于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高效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合作,在164个WTO成员之间围绕所有改革事项达成共识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目前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借鉴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运行经验,尽快形成由WTO成员中的大国构成的“核心管理层”和相应的决策机构,有助于破解多边贸易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为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自主治理提供可行路径。

  扩大多边贸易体制供给规模

  当前,全球贸易中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方兴未艾。与之相比,全球性的贸易规则可节约大量分散谈判带来的组织成本,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尽管多哈回合谈判悬而未决,但努力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已成为各成员方的共识。美国和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的两大经济体,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国际公用物品的主要供给方和建设者,必须广泛关注主要新兴经济体的利益诉求。大国合作尤其是中美合作是扩大多边贸易体制供给规模的关键手段。

  提高多边贸易体制供给效率

  在全球权力格局多元化的背景下,WTO提供全球贸易规则这一共用物品的效率较低,亟待对WTO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对于争议较大的议题,可考虑采取“关键多数”的谈判方法,以“贸易份额”而非“成员方数目”来衡量协定的合意程度,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将那些达到“关键多数”比例的协定带来的开放利益惠及全体成员方。目前,“关键多数”谈判模式通常将90%的贸易份额作为实现最佳贸易治理效应的基准。从实质上看,“关键多数”谈判是一种争取某个产业或领域大国合作的模式。当然,在此过程中,应打破谈判议题由发达国家选择和主导的局面,扩大“大国合作”中的发展中大国参与权,将谈判议题推广至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纺织品服装、农产品等领域,适当降低“关键多数”的比例设置。

  优化多边贸易体制供给模式

  在GATT/WTO的八轮多边谈判中,国际贸易规则的供给高度依赖于“单一霸权模式”,主要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规则的供给模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美国在WTO中的主导地位日益下降,但在诸多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仍具有主导地位;墨西哥、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以及东盟利用自身的地缘政治影响和经济影响,与诸多国家签订了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国家在有关区域公用物品供给方面还存在竞争。为此,倡导大国合作尤其是发达大国与发展中大国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消解区域性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以国际合作并兼顾各方利益的公用物品供给模式来有效克服霸权供给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条件和时机成熟时,WTO可考虑将行之有效的区域性贸易体制推广和应用于多边贸易体制。

  平衡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利益

  未来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方向在于,兼顾各个成员方的利益,在通过传统方式降低各成员方关税水平、削减非关税壁垒等贸易自由化手段创造组织租金的同时,应该更好地分配组织租金,使WTO改革的成果惠及各个成员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衡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方利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能否稳步推进的重要因素。其中,发展中大国和新兴大国作为谈判各方利益协调者的角色,在平衡各方利益、保证最终谈判成果、实现利益均沾和南北平衡方面大有可为。发展中大国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对霸权主义思维和单边主义举措形成有效制衡,拿出切实可行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方案,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大国合作尤其是发达大国与发展中大国之间的合作,是平衡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利益的核心举措。

  未来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方向、改革议题选择、改革时间表及改革结果等,都应由成员方在平等沟通、互相尊重的前提下逐步达成共识。考虑到改革议题众多、WTO成员方改革诉求的差异,为了提高磋商效率,避免出现少数发达国家主导决策机制的局面,磋商和谈判的进程应确保吸纳一部分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大国共同参与。要充分考虑成员方代表性、决策透明度、贸易影响力等因素,尽快建立代表全球公共利益的核心成员决策机制。贸易大国必须平衡好国家贸易利益与全球贸易利益之间的关系,围绕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展开合作谈判,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改革的“博弈均衡”。尤其是发达经济体要带头遵守已经达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新规则,有助于形成对其他成员方的“示范效应”,从而将新规则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和实施,真正形成新的多边贸易体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国合作视域下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及中国方案研究”(20BJY19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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