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当前推进共同富裕最大的约束条件是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收入差距的性质、原因以及程度决定了单一的基础性分配制度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需综合施策,构建以初次分配为基础、再分配为核心和第三次分配为补充的基础性分配制度体系。这三个领域的分配制度不可顾此失彼,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组合,构建各有侧重又内在关联的分配体系。
推进共同富裕尤其需要统筹好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的关系,一方面,财富创造是财富分配的物质前提。2020年我国人均GDP达1.13万美元,但与北欧发达国家5.6万美元、美国6.4万美元的人均GDP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尽管我国社会制度决定了在同样人均GDP的条件下带来的实际国民福利要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国民财富的大小毕竟会对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形成限制。另一方面,财富分配又是财富生产的激励基础。财富是由人来创造的,如果没有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大多数人的收入不能随着财富生产的增长而增长,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缺乏对大多数人的有效激励、过大的收入差距会严重挫伤劳动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劳动者的生产性努力水平下降,创造更多财富就不可能。这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两者中公平应当是居主导地位的方面。因此,需要构建和完善体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基础性分配制度。
体现市场选择的初次分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创造国民收入的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分配结果形成工资、利润、地租等原始收入。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矛盾。无论国民收入创造者的性质怎样,都需要通过市场竞争将其个别的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并在这个基础上确定其创造的价值进而确定国民收入的大小。这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前提。由于生产者的技术条件、熟练程度特别是劳动生产率水平存在差异,并且独立决策的生产者无法控制不确定的市场,这导致一些生产者的个别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劳动耗费无法得到补偿,生产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另一些生产者则可以得到超额补偿,处于优势地位。由此造成的生产者之间在国民收入创造上的差距和收入不平等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即价值规律调节的必然,是符合市场正义且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尽管如此,仍然需要对生产者个人初次收入分配的不同特点进行分析,这是由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现实决定的。
首先,公有制企业。公有制企业内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后,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一方面,由于全体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此,全体劳动者必须对生产经营承担全员责任。另一方面,以劳动差别为基础的收入差距会受到劳动差别的限制,因而,按劳分配不会造成过大的收入差距,相反,是控制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但是,按劳分配在量上应当有一个最低限度,这个限度应当是劳动力正常再生产的费用。
其次,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按照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价值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采取工资形式的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就业竞争,是外生决定的。同时,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竞争压力下,必须进行积累。为增加积累,不仅需要员工付出更多劳动,同时可能减少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投入以增加积累。为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在私营企业中的收入份额。重点改变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长期低于公有企业的状况,可以有效缩小初次分配的过大差距。
此外,对于大量的个体经营者,其初次分配差距完全决定于市场供求、竞争和各自的经营能力,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前提是市场必须是充分竞争的。对初次分配来说,这要求加强市场建设,使收入能够体现市场选择。
政府主导的再分配
市场是以效率为导向的非人格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认可的公平是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公平,市场反对任何妨碍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的公平与效率统一于等价交换,但等价交换不承认个别劳动耗费,这种公平保证了效率。但由此导致使用价值与价值、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结果是收入差距的扩大,虽然这不妨碍阶层流动。在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时,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外部干预,这种干预的有效方式是政府个人所得税和转移支付。以税收—转移支付为主体的再分配是世界各国调节收入分配的通用手段。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个人所得税和政府转移支付足以解释大多数贫富差距的历史演变。例如,美国在20世纪40—50年代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在同一时期,美国的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程度也较低。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实施了大规模的针对富人的减税,美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也随之扩大。一些东亚国家也提供了有关再分配的可资借鉴的经验。以日本为例,其完善的收入和财富税收制度促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日本针对本国富裕阶层的各类资产建立了完善的税收制度。除了各种收益税外,日本的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特别是赠与税和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和财富差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日本把向高收入和拥有财富的富人群体征收的税收以低成本和有效的方法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这些补贴主要包括最低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和教育补贴等关乎民生的领域。
我国同样把转移支付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在农村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部人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2018—2020年,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脱贫攻坚。到2020年底,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消除了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方面,2021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超8万亿元,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这些支出有利于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的协调发展原则。
总之,以税收和转移支付为代表的再分配政策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第三次分配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过程中,当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仍不合意时,第三次分配可以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发挥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被喻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是一种向善的力量。
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需要进行研究。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和学者过分寄希望于第三次分配,这可能与我国近几年慈善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有关。《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1)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预测为4100亿元,较2019年增长了18.85%,其中,社会捐赠总量为1520亿元,较2019年增长10.14%;志愿者总数为2.31亿人,志愿者贡献服务总价值为1620亿元,较2019年增长79.28%,相当于为社会无偿提供了185万名全日制雇员,中国的慈善事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但是,总体上,第三次分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自发性、随意性比较突出,慈善行为也比较松散。要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需要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构建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慈善的激励机制,创造更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宽松环境,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从而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对平抑收入差距的作用。
在构建基础性分配制度时应注意三种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突出再分配的关键作用,同时防止不同制度之间的“挤出”效应,避免制度冲突。初次分配是基础,政府在初次分配中应加强对资本的引导和监督,构建保护劳动的分配制度,使初次分配的结果既体现效率,又满足公平,把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当初次分配结果出现较大差距时,再分配就成为平抑这种差距的关键手段。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是解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主要制度安排。相对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而言,第三次分配主观性更强。当公益慈善提供者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就会受到影响,因而不稳定。第三次分配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取代再分配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
(本文系202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研究”(21JD710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岭南师范学院;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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