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践行家庭教育行为规范
2020年12月14日 09: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4日第2068期 作者:李洪波

  2020年8月,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这是对2004年制定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修订完善。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家庭保护”成为修订重点之一,以法治思维践行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成为实现“家庭保护”的必由之路。

  遵循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将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修改为“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与“教育”先后顺序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论述中,引用东汉荀悦的“天下之本在家”,强调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

  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更能够体现个性化的原则,更能够因材施教,更有利于顺应不同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应遵循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家庭不能仅强调“保护”而放弃“教育”的职能,即不能放弃促进儿童社会化的教育职能。其二,家庭的“教育”应当是更有温度的、更多包容的、更能够体现儿童个人意愿的,使儿童有参与选择空间的。家庭始终是儿童可以“栖息”的“家”,家庭“保护”功能不能被教育社会化功能所遮蔽。规范家长家庭教育行为,必须以帮助其正确认识亲子之间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为其提供基本的育儿知识、提升其教育儿童素养为开端。

  行使监护权应尊重儿童人格尊严

  家庭、家教、家风需要建设和规制,不可以游离于法治思维之外。在处理家庭事务特别是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不是削减亲情,而是为了更好地关爱儿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强调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响应,具体表现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宣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确其“行为禁止”和提示防范“过失伤害”三个方面,对家长行使监护权进行了规制。监护权以监护职责的形式表现。家长的监护职责包括保障儿童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儿童遵纪守法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尊重其受教育权;妥善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依法代理儿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维护儿童人格尊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管教。不能以“管教”之名,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也不能以“尊重”之名,放任、教唆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防范意外伤害”“排除安全隐患”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保护”使儿童免受溺水、动物伤害、交通事故等意外和安全隐患的威胁,使家长家庭教育行为真正符合“监护”的要求。

  建立在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基础上的监护还表现为,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同时,真正理解和接纳儿童的现实处境。当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积极履行“保护”儿童的义务,使儿童在安全的心境下健康成长。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提升家长家庭教育素养

  具有基本的育儿素养是家长参与儿童教育过程、实现儿童优质教育权利的重要基础。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由“知”和“行”共同组成。调查发现,当前部分家长家庭教育素养不高,对2004年《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内容的了解很少,参照执行的更少。这一状况与儿童教育、儿童权利保护需要家庭参与的社会属性及时代要求极不适应。分析其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缺乏家庭教育意识和家庭教育知识,把教育片面理解为“学校教育”,把儿童的发展完全交给学校,在不知不觉中破坏了教育生态。二是知而不行,认为儿童是家庭的附属品,认为只要有“爱”就够了,不学习规范、不按规范对标。为此,需要建立督促家长提升家庭教育素养的制度。

  第一,扩展宣传渠道,保证“应知尽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中强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政府保护”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扩展宣传家长家庭教育行为规范的渠道,与宣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道,促使家长做到“应知尽知”,以提升法律规范的宣示效能。

  第二,明确法律责任,保障“行之有效”。以法治思维来践行家长家庭教育规范,通过严格的制度规制家长家庭教育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个亮点就是明确了家长的“监护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在“网络保护”中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高网络素养的职责,家长首先要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然后才有可能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家长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域都是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监护的责任。即便儿童身处家庭之外,家长也必须保持与临时监护人的密切沟通;对于就学的儿童,回到家里,家长仍有观察和询问其在校状况的义务。

  对于家长家庭教育行为失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的理念,“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对家长家庭教育失范行为的有效规制。当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时;当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儿童需要被带离安置时;当儿童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时,民政部门将依法对儿童启动临时监护。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儿童利益形成“监护侵害”时,人民法院将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国家监护”理念还体现在“司法保护”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家长家庭教育行为提供了准绳,以法律准绳衡量、规范自己的养育行为,以“最有利于儿童”为原则监护儿童成长,尊重儿童的发展权和参与权。“爱之深,责之切”,其中的“爱”不是溺爱,“责”不是虐待和惩罚,“爱”与“责”都不能触碰以尊重儿童人格尊严为前提的监护权。监护权的本质是照顾权,而不是惩戒权。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法治思维践行家长家庭教育行为规范,在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保护和教育孩子,是每一位家长的必修课。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期城市困境儿童社会性生存风险及教育干预路径研究”(BAA200020)、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农村留守儿童人格权益保护的法治生态建构”(18EXB01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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