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为化解信任危机带来新契机
2022年06月14日 08: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4日第2426期 作者:杨帆 黄竹智

  当前,人类逐渐从“信息互联”迈入“价值互联”。人们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而是尝试摆脱第三方的信用背书而“直接交互”,这也有助于节约信任成本。区块链作为人类社会从“信息互联”走向“价值互联”的一项重要新兴技术,或成为人类未来生活的技术支点之一。

  虚拟空间与信任危机

  “信息互联”的重要特征是“主体悬置”,即不关注具体“主体”到底是什么。人们会对虚拟社会中的交互对象“是男是女”甚至“是人是狗”充满好奇。同时,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状况也决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较为有限。在主体悬置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早期应用往往不以“个人主体信息交互”为核心,用户可以在各类即时通信软件或社交网络平台获得虚拟身份,这一过程通常无需核查用户主体的身份信息。在“信息互联”的背景下,技术的发展缺乏对人本价值的关注,个体或被迫卷入强势的互联网而成为“总体上的被动者”。

  “强网络、弱主体”的格局,虽然带来了互联网的繁荣,但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比如,网络犯罪问题,其总量与不法程度较之物理空间的同类犯罪呈现几何级数增长,而案件的侦破却由于“主体悬置”背景下用户身份的虚拟化面临较大困难。此外,“信息互联”中虚拟空间的信息极易被篡改,人类社会赖以良序运行的信任遭遇了空前的危机。同时,这一信任危机较之传统物理空间的信任危机更加凸显。

  就信息技术发展的历史向度而言,“信号—数据—信息—价值”的技术发展脉络,推动着人类从现实世界向虚拟空间的拓展。电子信号通过简单的功能关联即可切入人类生活,也正是从这种简单的关联开始,人类意志开始渗透并逐渐主宰虚拟世界。而以区块链为基础,基于扩展现实提供沉浸式体验,或可将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密切融合。

  技术层面的探索固然重要,但对人类生存意义的追寻同样不可或缺。不容回避的人类“心身问题”以新的方式重现人类视野,人类似乎需要一种“形而上”与“客观实在”的结合体。虚拟世界的拓展,丰富了人类的数字生活,同时也加剧了虚拟世界的信任危机。不同于传统现实空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虚拟世界中的信任危机不限于人与人之间(简称为“人人关系”),而扩展至人与物之间(简称为“人物关系”),甚至是物与物之间(简称为“物物关系”)。人类社会对数字生活提出了新的数字正义和社会信任需求,而区块链为化解人类信任危机提供了新的可能。

  作为载体的区块链

  在“价值互联”的虚拟空间,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为化解信任危机提供了新的可能路径。目前,作为底层技术的区块链,大多面向B端(商家、企业),因此很多个体还较难直接感受到区块链的存在和价值。在未来,面向C端(用户、消费者)的应用,或将联结民众生活的“指尖”和“云端”。区块链在链接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之间有载体与内容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区块链本身作为一个平台(类似于我们使用的电子设备),存储流转其中的信息和数据。比如,司法领域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常用于存储传统种类的证据材料。二是电子信息以区块链自身的信息格式,在其他设备载体上进行存储和流转。比如,作为数字货币的比特币,借助哈希函数运算将数据压缩成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这些方式有助于解决虚拟空间的“不信任”问题。

  以区块链对司法领域信任问题的化解为例,具体表现为“人人关系”中审判人员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关系,“人物关系”体现为审判人员与证据材料的关系,“物物关系”则体现在证据材料与客观事实的同一性认定过程中。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同于以往存储载体的技术特性,其作为载体在司法中被应用为存证平台呈勃兴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领域的“人人关系”“人物关系”以及“物物关系”中的信任问题。

  其一,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领域“人人关系”的“不信任”问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信任机制,使刑事司法领域的侦查、起诉与审判三大主要诉讼阶段紧密联结,实现了证据材料的跨部门高效传送,降低了证据材料被篡改的可能性,也压缩了司法腐败的滋生空间。

  其二,区块链为化解司法领域“人物关系”信任问题提供支撑。公权机关利用区块链防伪造、防篡改的技术优势,可以大幅提高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真实性的水平,在审查区块链证据材料时,将关注焦点由以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转向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其三,区块链减少了证据材料与客观事实之间“物物关系”的“信任麻烦”。区块链诞生前的数据保全技术较为原始,主要依靠当事人将需要保全的证据材料复制、存储在清洁的设备载体上,被保全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难以得到确认。而区块链确保了证据材料入链之后的稳定性,便于将其与原始证据进行同一性认定。

  作为内容的区块链

  以金融领域为例,传统跨国货币交易依赖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背书,需要耗费大量成本。而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借助哈希函数等算法,可以将数据压缩成难以篡改的字符串,降低了跨国交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相较于司法领域常将区块链作为一种载体,数字货币则直接以区块链产生的数据作为表现形式,因而对金融领域信任危机的化解效用更加显著。

  不过,区块链也面临一些挑战。从技术本体来看,若同时修改51%以上节点的数据,整个区块的信任系统将发生颠覆,尽管这种情况较难出现,但在理论上仍存在可能性。另外,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能扰乱现有的货币体系以及被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其货币属性并未受到绝大多数主权国家认可。此外,盗窃数字货币的行为频繁发生,使用者身份主体的变化也冲击了整个区块链系统使用端的信任机制。可见,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金融领域“人物关系”“物物关系”的信任危机,但却仍难以应对“人人关系”的信任危机。

  综上所述,区块链作为互联网问世后信息技术领域的重要发展,为化解由来已久的人类社会的信任危机提供了新的思路。信用是契约时代的支撑,信用模式的改变将导致新的时代变革。为防止陷入“技治主义”的误区,我们应清醒认识到,区块链并不必然解决信用问题。诚信是人的问题,而技术只是辅助措施。技术约束可以解决“能为”“不能为”的问题,但“能为”“不能为”还涉及人类主观能动性因素。当利益回报极度大于成本付出时,还是有人会铤而走险。因此,化解人类信任危机,要将新兴技术与传统治理路径相融合,将外在制度性的奖惩措施与内在道德性的自我约束相结合。我们既不能过分神化技术治理的作用,避免陷入“技治主义”的泥潭;又要充分理清区块链等前沿科技的技术肌理,使新兴技术“为我所用”。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21SFB4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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