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城市工商税收整顿与探索
2022年12月19日 10: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2月19日第2554期 作者:张莉

  城市财政是城市治理的资金来源和执行城市治理政策的前提,工商税收则是其关键内容。解放战争期间,随着解放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治理区域。中国共产党把工商税收的整顿与探索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东北解放区最具代表性。在各级党政机关和财税部门的领导下,东北解放区自建立之时起,便积极整顿城市工商税收体系,取得了明显的治理成效。

  第一,税收组织体系及相应调整。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派遣军队和干部进驻东北。1945年9月,成立东北局。次年8月,成立东北各省行政联合办事处行政委员会(简称东北政联。10月16日,改称东北行政委员会,简称东北政委会)。东北局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先后设置了财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办事处等部门,负责财税事务。1947年2月,又成立了专门管理东北税务事务的总机关——东北税务总局。

  各城市解放后,东北解放区即进行接收。最初由军队负责,后来鉴于接收事务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遂尽量改由专业人员接收,尤其是财税事宜。接收后,即成立机关负责税务事宜,如哈尔滨特别市财政局、合江省税务总局、松江省税务局等。各税务机关迅速制定了新的税务规定和税收政策,以保证税务工作有序开展。

  各城市解放后,迅速恢复和发展工商业,以培养税源。收复之初,各地工商业大部分歇业、市场凋敝。鉴于东北工商业者长期遭受日伪剥削、压迫和战火影响而经营困难,故东北解放区各地的施政纲领中皆有保护合理工商业的规定。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通过的《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明确指出,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障资本家的正当利润。之后,各地陆续颁布保护工商业的政策。随着中国共产党逐渐在东北战场上占据优势,各地日益感受到城市和工商业在战争供给中的重要性。因此,东北解放区进一步明确要求保护城市工商业,并采取贷款等形式帮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发展。中共中央也做出了关于保护工商业问题的指示。

  在税务接收和税务工作中,东北解放区对城市工商税收的认识和定位逐渐明确。最初,一些税务干部无法理解革命税收的真正效用,不支持征收工商税。有的人甚至认为做税务工作不光彩、没有前途。为此,东北解放区开设了各类培训班和轮训班,在提高税务干部业务能力的同时,使其形成正确的税收认知。经过培训,税务干部认识到税务工作是革命工作的重要部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人民长远的利益就必须征税。东北解放区税收干部的思想转变,为后续城市工商税收的稽征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工商税收结构及稽征政策。最初,东北解放区各地城市税收结构设置和稽征政策多不一致。东北税务总局的成立,为全区税收统一提供了前提。

  东北解放区税类结构历经两年多,才得以初步确定。最初,东北解放区各地对本地情况了解不足,多是改造原有税制,使之符合新民主主义税收的性质。为此,各地废除了多项苛杂,简化税收结构,明文规定限制摊派和重征等不合理行为。此外,还降低税率,采取减税或免税政策,以恢复和发展工商业。

  1945年,东北仅有少数地区确定了城市工商税收结构。1946年,在发展工商业、合理负担、便利商民的原则下,东北解放区各地陆续颁布了城市工商税收政策。例如,牡丹江市的工商税有营业税、生产粮石税、酒税等;大连市的工商税有营业税、所得税、烟税、酒税等;长春市的工商税有营业税、酒税、卷烟税、烟税等。各地税收结构不同,但大多涵盖了烟税、酒税、营业税等工商税类。各地税率也不一致。就酒税来说,牡丹江的酒税是根据酒及其副产品之卖钱金额征收的,烧酒、黄酒、啤酒、杂酒等税率均为23%;大连市贵重消费酒是从价30%,贵重奢侈酒是从价35%等。各地同类产品的税率不同,甚至一省之内的税率也不一致。这不利于各地商品流通,加之解放区内各地并不承认他地税票,便出现了税收重征现象。所以,东北解放区亟待制定统一的税收章程以解决问题。

  东北税务总局成立后,制定全区统一税收章程成为其一项重要工作。以营业税为例,1947年11月,东北税务总局在对各地工商业营业状况了解还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出台了营业税修改原则,为各地营业税条例的修改提供参考。但此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如原则要求对一时营业税(流动营业税、临时营业税)及摊贩营业税与一般座商有区别的课比较高之营业税,但没有具体方针与办法。1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工业、商业、行商及三类之外的营业所得,按照甲、乙、丙、丁四种不同的税率表纳税,经营工商者均须建立有关营业的各种账簿,并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有对纳税额进行复查的权利等。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人民生活必需之产销货物,予以免税或轻税,对于非必需者则征收重税,各省、市、县不得擅自增减税目税率或设置附加条件。税种分为烟、酒、皮毛等18类,税率自3%至60%不等。此外,东北解放区还颁布了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等条例。自此,东北解放区的工商税收结构基本建构完成,而且税率较低。统一的税则为东北解放区税政走向统一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稽征制度和规定不断完善。东北解放区对偷漏税、报解、没收品或罚品处理、税款丢失、票照、税务交接等问题,皆进行明确规定,并在制度运行中不断调整改善。

  城市工商税收的稽征方式是东北解放区的重要改革内容。东北解放区采取自征方式,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报税、纳税,而非其他政权常用的商人团体、其他团体代征或包征的非正式治理方式。此举说明,东北解放区在城市工商税收制度制定之初,就着力摒除代征或包征的弊端,摆脱了对既往制度的路径依赖,有利于税收公平精神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颁布工商税收相关条例。东北全境解放后,城市成为东北解放区重要的治理区域。随着七届二中全会确立党的工作重心从乡村转移到城市,东北解放区的工作中心进一步转向城市。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下,工商业数量迅速增加。工作中心的转移和工商业的繁荣,对城市工商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东北解放区城市工商税收稽征实践中存在税收负担不一致、征收规定不统一、制度设置疏漏等问题,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税务总局不断进行改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颁布了《东北解放区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根据工业、商业(座商和行商)、摊床及其他临时营业等性质和资金周转快慢、利润高低,分别轻重课税或减免。之后公布的施行细则对课税范围、起征点与税率、减免、所得之计算、资产估价、征收、管理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还对行商和座商征税应注意的问题做了说明。此条例要求,与之有抵触的法令一律废止。这意味着之前的营业税、营业所得税等条例均被废除,工商业税从而得以进一步统一。

  解放战争时期,如何治理城市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东北解放区对城市工商税收的探索,随着解放区战争形势、工商业发展状态的变化,不断进行调适和发展,逐步解决了既有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后的城市工商税收,税类简单、税率较低,有利于东北解放区工商业的发展和税源培养。

  东北解放区关于城市工商税收的实践,丰富了中国共产党城市治理的工作经验,探索了城市治理的路径和方式,为新中国成立后城市税收制度的制定和践行提供了经验借鉴。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涉及税率、申报与调查、计算与征收、罚则等问题。从该条例中,我们既可看到1949年东北解放区工商所得税条例的影子,又可看到其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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