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中特定语言的分类及适用规则
2024年01月04日 11: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月4日第2808期 作者:黄鑫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对党内法规中语言的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作为一种独特的语言形式,具有重要的政治、文化和法意蕴,不仅是“党言党语”的通俗表达,更是党的制度和政策的具象化表达。

  特定语言的分类

  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表达具有独特性,在表达方式、词汇选择和句式结构等方面与其他法规或文本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以原则性语言为主,突出党的领导地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党员的党性修养等,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其次,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注重简练、朴实、直白、易懂等特点。用语与具体实际需求高度契合,蕴含丰富的文化内涵,主要涉及党的群众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优良传统等,这在国家法律中极为罕见。最后,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具有亲和力和感染力,注重人性化、情感化和大众化表达。因此,将党内法规中这类用语单独归纳为“特定语言”范畴,并结合其不同特点和功能进行分类、提炼,可以更好地理解、执行党内法规。基于此,笔者对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作出以下三种大致分类。

  传统熟语。传统熟语是一种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广泛使用、具有代表性的语言种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语言表达方式,通常与特定文化、地域、历史背景和习俗相关联。在党内法规中,传统熟语被广泛使用,体现出浓郁的中国文化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质。这类熟语通常被用于政策宣传、鼓励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目的,其与党的政治思想、执政理念和政治信仰相联结,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和亲和力,能够引发人民群众的共鸣和认同。党内法规中常见的熟语类型包括成语、惯用语、谚语、俗语、格言、警句、歇后语等。传统熟语在党内法规中的运用可以划分为结构定型类、语义整体类和成语特殊类。一是结构定型类。这类熟语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一般不任意增减或替换或调整结构顺序。如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统一”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铁的纪律”“严明的组织纪律”等,这类熟语的结构形式是固定的,且会在不同文本中重复出现。二是语义整体类。这类熟语不能从单个词语的含义加以理解,而是要从文本的整体上把握其含义。如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使用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熟语,其含义并不是指字面意义的“老虎”和“苍蝇”,而是指腐败现象中的大小贪腐分子。三是成语特殊类。这类熟语具有固定的形式和特定的含义,大多是言简意赅的典故。如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惩前毖后”“拉帮结派”“防微杜渐”等;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使用的“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等,含义非常明确,并且通过长期的使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政治俗语。政治俗语是指在特定政治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含义的语言,主要用于强调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指导思想和决策指示。这类俗语通常由一些简短而生动的词语组成,具有通俗易懂、富有表现力、鲜明的政治色彩、群众性以及流传广泛等特点,易于深刻记忆、通俗表达并朗朗上口。在党内法规中,与传统熟语不同,政治俗语主要是指在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产生和广泛运用的新兴词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思想政治类。该类俗语在党内法规中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及原则性,主要体现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方针、政策,表现为对政治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如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中经常使用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等,这类俗语是对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重要政治思想和理论成果的概括和表述,这类俗语运用短语,既准确表达了相关政治思想理念及其现实需求,也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传统文化、人民智慧的融合,能够使文本更加简明,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是党内法规的思想基础和灵魂。二是方针政策类。这类政治俗语是对党的具体政策进行阐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三严三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工作规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中的“一岗双责”“全面从严治党”;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三重一大”;等等。这类俗语在党内法规中的广泛使用,有助于强调特定的政治理念和方针,同时也方便了党员和干部的理解与记忆。三是组织纪律类。这类政治俗语是对党员、党员干部及党组织的组织纪律进行规范的常用语,主要体现了党对党员、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如在《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这类政治俗语强调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性,是党内法规维护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手段。

  政治术语。在党内法规中,政治术语主要是用于表述政策、制度、程序、原则等具有较为明确和具体含义的专业术语。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组织术语。组织术语是用于描述党组织、机构、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专业术语。如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中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党组织书记”等属于组织术语。这些术语的使用有助于准确描述党组织及其职责、权责和干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二是制度术语。制度术语是指用于表述党的制度建设、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术语。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规定的“违纪行为”“组织调查”“处分”“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属于制度术语。这些术语的使用,有助于准确描述党的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推动党的制度化建设。三是程序术语。程序术语是指用于表述党的各类工作程序、流程等方面的专业术语。如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规定的“巡视”“审查”“调查”“问责”等都属于程序术语。这些术语的使用,有助于准确描述党内监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内监督工作。四是其他术语。除了以上几类术语外,还有一些具有特殊含义或专门用途的术语,主要表现为突出某种强烈的政治意愿或意图,通常只在特定的党内法规中出现,也有一些可能是党内常用词汇的新解释或扩展。例如,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使用的“零容忍”“严肃处理”“不留情面”等,这类俗语表达简洁、有力,突出纪律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守纪律的危害和后果。

  特定语言的适用规则

  语言文字是党内法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准确表达制定意图、制定目的、具体规范必不可少的载体。党内法规中的语言文字通常采用直接陈述的表达方式,在立规实践中,通过遵循明确准确、通俗简洁、严谨规范等适用规则,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将更加准确、清晰、一致和易于理解。有助于提高党内法规适用性和执行效果,确保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法规要旨,促进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当具备明确性和准确性。明确性和准确性是确保党内法规有效实施和党员干部正确遵守的关键要素。首先,明确的语言文字能够清晰传达党内法规的意图和要求,确保党内法规内容不会被曲解或产生歧义。明确的语言文字能够帮助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其核心要旨,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其次,准确的语言文字能够确保党内法规的内容准确表述,避免含糊不清或模糊不清。既保证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使其成为党员干部遵守的可靠依据,又能够减少误解和争议,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和适用性。为确保党内法规语言文字的明确性和准确性,立规时,应使用清楚、具体、明白无误的语言文字来准确表述党内法规的条文内容。语言文字应具备明白易懂、简明扼要的特点,以确保党员干部能够直观地理解法规的要求。同时,应注重使用规范和标准化的词汇和术语,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表达方式。统一的语言风格和术语使用,能够确保法规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减少不同理解和解读的可能性。此外,在起草党内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党内的特定背景、文化及历史,以确保语言文字与党的核心价值观和思想路线相契合。在语言表达中融入党的政治要求和党内政治文化,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对法规的认同感和自觉遵守的意愿。

  应具备通俗性和简洁性。明确党内法规文本中特定语言的通俗性和简洁性的适用原则,以确保特定语言的通俗易懂和科学简练。特定语言应该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明确的含义和准确的表达方式。同时,特定语言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避免滥用或误用,特别是不应该出现歧义或误导。特定语言的适用应该遵循相应的语境原则,如精练、简洁、明了、生动等。基于这些基本原则,党内法规中的特定语言具体实施应当体现准确、简练、通俗易懂、符合语言规范等原则。避免过多的修饰和措辞,不使用生僻字和方言,避免使用缩略语和流行语,以便各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理解和应用。

  在立规时,应采用易于接受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晦涩难懂、故作深奥的语言文字。应坚守文简理周的原则,让法规便于掌握。首先,要避免为了凑篇幅而故意增多字数,尽可能做到文简理周。简洁扼要并不是说写得越短越好,也不意味着为了追求简洁而省略必要的内容,从而损害党内法规内容的完整性。需要确保语言文字能够准确传达党内法规要求,避免造成误解或歧义。其次,简洁扼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使用简称或缩略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不明确的缩写词或专业术语,以免导致党员干部的误解并难以操作。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和表达方式,确保党内法规的语言文字能够被一般人理解,同时保持法规内容的完整性,让广大党员干部能够轻松理解和遵守。

  应当具有严谨性和规范性。严谨性意味着语言文字严密周详、逻辑合理,确保党内法规的条理清晰、推理严谨。规范性则要求使用符合常规的语言文字,遵循通常所理解的含义,避免产生歧义或混淆。具体包括:一是特定语言应当符合语言和法的双重规范。在党内法规的“立、改、废”中,不得随意使用俗语、行话等不规范用语,以免引起误解和产生歧义。如立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时代需求,更新和完善相应的用语,使其更加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易于实施。二是特定语言应符合法治化建设的要求。特定语言的规范化应符合中国式现代法治化的要求,应当遵循法的一般属性。三是特定语言应当符合不断发展的党的建设要求。党的建设是特定语言的重要背景和政治基础。特定语言应当尊重历史和文化传承。特定语言在长期的党的历史发展和革命斗争中逐渐形成并传承至今,是党内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考虑其历史渊源和政治文化内涵,避免简单粗暴地删减或修改。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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