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021年04月27日 10: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27日第2155期 作者:晋海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长江保护法》各项基本制度,对于《长江保护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是舍弃经济发展而缘木求鱼,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对“生态优先”不能孤立地去理解,而应与“绿色发展” 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生态优先并非意味着“生态保护的绝对优先”,也不意味着“为了保护而保护,为了保护而停止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原则。《长江保护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科学规划”“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理念则构成了“系统治理”原则的主要内容。预防为主,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行为等应当优先采取事前预防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和风险。系统治理原则的内涵丰富,该原则要求将“长江流域”在地理上视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求重视对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治理;要求治理措施的“系统化”;要求综合应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的问题。在《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原则,要注意各种保护措施的先后顺序以及各种措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运用系统论协调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人为割裂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地方本位主义。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原则。该类基本原则,或可称为“隐含式”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强调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发挥积极的主导性作用;多元共治原则强调在坚持政府主导理念的同时,也应重视司法机关、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作用,以形成全民行动格局推进长江生态保护工作。在《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原则一方面要求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严格考评;另一方面也要求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此外,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其他部门在参与过程中也应尊重行政部门专长,坚持行政优先原则。

  坚持协同合作、损害担责原则。协同合作是指为实现长江流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行政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应重新审视和努力协调不同地区之间以及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采用各种措施促进交流与合作,共同面对和处理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协同合作原则极为关键,直接关系到法律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问题。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立完成的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合作协同,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损害担责是指生态环境的污染者或破坏者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主要是一个不断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的过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过程需要高度重视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是实现其立法目的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是各项基本制度的精髓和灵魂。《长江保护法》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均需要认真秉持《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

  (作者系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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