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激励法学研究的新论域
2024年01月03日 10: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月3日第2807期 作者:应飞虎

  《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机制研究》是作者花费十年精心完成的学术成果,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该书以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为导向,利用规范研究、实证分析等多元的研究方法,融合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国际视野和本土经验,采用层层递进的研究思路,对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机制展开系统的研究。该书既有理论建构,也有制度设计,相关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为人文社科学术研究提供了多元的思考路向。具体言之,该书具有以下几点重要的学术创新。

  第一,深入分析法律激励正外部性的制度原理和制度路径。该书将经济学术语“正外部性”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明确了需要法律激励的内容,即正外部性行为,为法律激励提供了学科视角依据。负外部性由于其负面的影响及社会后果,更容易引起法律的关注。因此,目前的很多法律规则都是针对负外部性的规制而展开的。负外部性需要法律的规制,而正外部性则需要法律的激励。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存在明显差异,法律一般不会对正外部性积极地进行激励。通常情况下,正外部性往往通过道德的方式加以激励,但仅仅依靠道德激励会导致正外部性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正外部性的产出必须实现从依靠道德激励到依靠法律激励的转变。纵览中国法律思想史,“正外部性”“法律激励”思想在《周易》中早有体现,溯源中国成文立法史,类似的激励规范在《尚书》中已有雏形。历史长河中激励型法律制度源远流长,革新不止。如何通过经济法手段实现对正外部性的激励,回应经济社会变革中催生的新的制度需求,是经济法制度设计需要着力思考的问题。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失灵,而对正外部性的制度激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该书在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视野下的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强化经济法的理论支撑和制度建构。

  第二,系统提炼制度激励正外部性的八种方式。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工具。惩恶与扬善(这里的善是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都是法律控制社会行为的重要方式。激励正外部性的法律不但受到学术界重视,在立法实践中的相关权重也愈加增大,且作用日益凸显。作者不仅运用历史学研究方法收集了基于古今中外具有激励属性的法律法规,而且运用统计方法,对我国四十年(1979—2018)时间里狭义上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梳理。该书不仅证明了激励法的客观存在,将“隐形”的激励法加以凸显,以图表形式对其中的激励内容进行展示,并从时间视角、激励方式视角进行类型化分析;还对客观存在的激励法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总结了激励法的发展规律,因而具有显著的理论创新价值。该书通过梳理立法实践样态发现,经济法的激励方式有其独特性,内含制定专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专门章节和专门条款三类激励文本。具体而言,相关法律文本和实践聚焦于分配权利、义务、责任,配置成本、收益以及赋予资格、待遇、荣誉等三方面。这些激励更为具体地体现为八种激励方式,即赋予权利型激励、减免义务型激励、减免责任型激励、增加收益型激励、减少成本型激励、特殊资格型激励、特殊待遇型激励、特殊荣誉型激励。可见,该书通过深入梳理并进行规律总结,运用类型化方法建构了我国法律激励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型,为激励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全新思路,从而具有了显著的实践创新价值。八种激励方式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不仅仅是对传统经济法问题的提炼和总结,也能够回应数字经济等新兴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凸显了相关理论的创新性。

  第三,基于经济法激励机制的运行规律,对基于激励理论的经济法制度变革提出预想。作者主张从经济法激励机制运行的核心要素进行法规检视,建议明确激励主体、优化激励方式、加强激励力度、统一激励标准、规范激励程序、增加激励资金、提高激励效益以及强化激励责任。在诉讼机制方面,主张必须拓宽正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适格标准,倾斜性配置正外部性诉讼案件主体举证责任,赋予法院处理正外部性诉讼案件特别职权,适时配置审判组织和人员,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及时构建诉讼激励机制。该书从经济法激励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视角的论述,对经济法实践、推进我国经济法基本法的立法、数智社会推动数字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助力数字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总之,该书的选题具有重要性,正外部性激励不仅是经济法关注的研究议题,也是其他法律部门共同关切的问题。该书从激励法学层面丰富了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充实了经济法的理论内容。相关理论可以运用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同时,这项研究将吸引更多学者关注激励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为夯实激励法学的理论基石作出贡献。因此,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实践来看,该书对我国法理学、经济法学与激励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不过,该书在经济法激励机制案例分析的深入性,以及相关法律实践与区块链等技术激励机制的关系方面稍显不足,期待作者在今后对这些方面进行思考和完善。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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