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家”高铭暄的法学人生
2023年09月04日 1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9月4日第2727期 作者:时延安

  高铭暄(1928— ),浙江台州玉环人,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者。曾师从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职。曾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84)、“全国优秀教师”(1995)、“全国师德先进个人”(2001)、 “切萨雷·贝卡里亚奖”(国际社会防卫学会2015年授予)、“人民教育家(2019)”等荣誉称号。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奠基人之一高铭暄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求学、任教期间,恰恰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到繁荣发展的阶段,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萌芽并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以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毫不动摇地以党的方针为基本引领,将基本刑事政策融入法学理论当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解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不断推动学术成果和实务经验的双向转化,坚持面向世界的学术品格,以我为主,合理汲取域外刑法学理论,主动将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治理经验融入我国刑法学研究框架之中,以扎实、严谨的学风探索中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全面总结、深入研究以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法学思想,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大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思想来源。

  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思想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第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将党的政策融入刑法学研究当中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前进,党对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领导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来实现。因而,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解释、适用法律,都要全面、准确、及时地理解党的政策内容及要求。无论参与刑法立法工作,还是从事刑法学研究,高铭暄先生始终坚持并强调党的政策的指导意义。对此,他在2001年回顾我国刑法立法时曾结合亲身经历写道:“刑事立法的总体方针是由党中央制定的,刑法立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要以宪法为根据,要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要吸收中外古今对我有益的经验。”

  为充分落实党有关犯罪治理的政策,高铭暄先生积极建言献策。例如,高铭暄先生就曾率先提出启动和实行特赦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激活特赦制度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当下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有助于弘扬宽容精神,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这一建议得到高度重视并被采纳,在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以及201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两次实行特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就需要将党的政策积极、准确地转化到刑事法制建设当中。高铭暄先生很早就提出,考虑到我国社会和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对于企业家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应该继续强调、特别强调刑法的最后保障法定位;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在没有规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轻易规定或者轻易认定为犯罪,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他还特别强调,要强化刑法的经济保障功能;全面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共存和发展,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树立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刑事执法观。司法机关要开阔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视野,扩大服务对象和范围,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建议对当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第二,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总结中国犯罪治理经验。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始终坚持从中国社会实际和法律实践出发研究问题,在他主编的教材中明确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这里的“实际”就是我国的国情、社情以及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

  自1954年10月开始,高铭暄先生即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建的刑法典起草班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从新中国惩治犯罪的实践出发。从该法典第1条规定就能看出这一鲜明的特征,“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而且该条还将新中国成立以后确定的基本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写入法典。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也是我国根据犯罪治理需要提出的,具有积极而鲜明的时代意义。高铭暄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中详细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刑法典起草中的具体考量,对我国一些“自创”或者特殊的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作了详细论述。例如,比较其他国家(包括苏联)刑法,我国刑法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规定比较特殊,高铭暄先生说明了其立法理由,如此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的审判实际,能更好地体现出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特别是对集团性的犯罪来说,更是如此”。从实践来看,在有组织犯罪越来越成为犯罪实施主要方式的情况下,我国有关共同犯罪规定的优势正在显现出来。

  高铭暄先生也高度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社会治理经验的法治意义。例如,他对“枫桥经验”的法治意义就评价到,“枫桥经验”将地方性基层治理经验创造性转化,将地方文化传统创新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经验发扬光大,贡献出符合国情、立足实践的特色方案。

  第三,善于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融入现代法学知识体系。

  坚持法学知识体系的中国特色,除了要从中国犯罪治理实际思考问题外,还要充分认识、理解中国文化尤其是犯罪治理文化的精髓,并将其与当下中国犯罪治理相结合。

  在高铭暄先生的著述中可以充分看到,他始终强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例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刑罚维护社会伦理的作用,2010年高铭暄先生撰文提出,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主要有政策调适、立法确认和司法强化等,由于我国刑罚政策的伦理目标存在偏差等现实,有必要通过在总体的刑罚政策上树立刑罚轻缓化的认识等措施,使得现行的刑罚政策朝刑罚应有的伦理方向调适,同时,考虑到当时刑法诸多不合理的刑罚立法状况,有必要通过限制死刑、对老年人免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规定使得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相关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均有具体体现。

  高铭暄先生特别重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现代意义。例如,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他就提出,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的历史,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这为在我国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国也有“厌讼”的文化传统,刑事和解中蕴含的“和为贵”思想与我国传统的和合哲学理念不谋而合,这为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契合奠定了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慎刑”思想传统,这也是中华法系最具现代性的理念。

  高铭暄先生在20世纪就提出“适度刑法观”和“轻缓刑法观”,实际上就是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思想与当代刑事法律制度相结合。他提出,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整必须适度,是对犯罪法定刑的设置和对具体犯罪的处刑,必须适度,在刑事立法上,要求以一定时期大多数人的罪刑等价观念为基础;在刑事司法上,要求以一般罪犯对犯罪结果的感受程度为依据,以追求最大限度的积极社会效果为目的;摒弃重刑主义思想,树立轻重兼顾、以轻为主的观念,严格限制、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重视死缓制度的作用,减少剥夺自由刑尤其是短期剥夺自由刑的适用,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提高财产刑、资格刑的地位,打破行刑的封闭状态,实行对罪犯的开放性、社会化教育改造。

  第四,大力提倡人权理念,积极推进刑事法治人权建设。

  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与时俱进地推动人权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学说,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权保障机制。如何强化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是高铭暄先生一直孜孜以求的重要研究课题。20世纪90年代,高铭暄先生就提出,要科学地界定刑法人权保障的范围,刑法不仅要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而且要保障刑事被害人、被告人、犯罪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人权保护的刑法机制;取消类推制度,限制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禁止司法机关越权解释刑法;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适时做好轻微危害行为非犯罪化工作,加强行刑环节的人权保障,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存保障。他强调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协调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在制度层面为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划定合理的分界线。

  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意义,高铭暄先生指出,历经数百年历史的考验,罪刑法定原则被世界各国刑法奉为一项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体现了保障人权的需要,并对司法权的行使作了一定限制;罪刑法定原则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结晶,是刑事领域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高度统一。在1997年刑法修改过程中,他再次提出,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有着重大意义:其一,直接表明在刑法领域内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其二,在坚决与犯罪作斗争的同时,更全面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其三,适应国际上的进步潮流,更好地体现我国刑法的民主性和进步性,提高我国刑事法治的国际威望。正是在高铭暄教授等法学研究者的大力推动下,我国1997年刑法典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死刑问题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人权问题。高铭暄先生在不同时期撰写了多篇讨论死刑问题的文章。他指出,死刑是涉及最根本人权、触及最深层人性的问题,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即适用死刑只能以预防犯罪的必需为前提,如果通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就能够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就说明不具有适用死刑的迫不得已性;适用死刑还具有慎重性,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从宽处罚的可能性,就死刑政策而言,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时候,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依法宣告死缓或无期徒刑乃至有期徒刑。

  第五,坚持法治文明互鉴,不断探索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解释力的刑法学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当代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引自苏联,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后不断吸收其他国家的刑法学理论,同时对我国法律实践不断进行经验总结、提炼,可以说,当今我国刑法学体系已经远不同于苏联和俄罗斯当代刑法学理论。在我国当代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高铭暄先生始终是一面旗帜。

  在犯罪论体系方面,高铭暄先生一以贯之地坚持犯罪构成理论,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论证该理论的合理性。他很早就指出,犯罪构成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刑法学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这一体系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他明确指出,任何犯罪行为最本质的方面无非就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大块。这四大块足以涵括任一犯罪行为的各个具体构成要素,通过必要性要素的提炼和选择性要素的过滤,就能够准确地划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完全、准确地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本质和内在构造,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大特征的具体印证,是准确认定犯罪的有效标尺。

  与其他国家刑法学理论不同,我国刑法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责任理论。高铭暄先生十分重视这一范畴的研究,是这一领域的主要开拓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他就多次撰文研究刑事责任问题,也指导多名博士生进行过刑事责任的专题研究。他认为,与犯罪论侧重于评价已经发生的行为不同,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应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研究,考察其主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在罪行决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犯罪人的主观特殊情况,对刑事责任大小进行调整和修正。与犯罪论的中心任务是定罪相比,刑事责任论的中心任务是归责,即在罪行确定后,国家考虑如何归属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如同定罪必须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据加以判断,量刑必须通过量刑情节的运用为参考一样,归责也应当有自己的判断依据,即归责要素和归责体系。高铭暄先生关于刑事责任论的研究,大大扩展了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也为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注入了重要的原创性要素。

  高铭暄先生对刑罚论的研究带动了刑事法学界对刑罚基本问题的热烈探讨。除了系统地研究死刑问题之外,他较早系统地探讨了罚金、量刑问题、酌定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社区矫正、禁止令等具体问题,为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同时,他还强调行刑的社会化理念,认为现代刑事法治,不仅仅以惩罚犯罪人为目标,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促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成为社会的善良公民。“行刑”中对犯罪分子的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行刑的过程也是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过程,发动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通过犯罪分子与社会互动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他还特别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假释、管制等开放性刑罚措施,但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这些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围绕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予以完善。

  高铭暄先生始终提倡“发展的刑法学”,强调刑法学理论要与时俱进。最近,他撰文提出,中国特色刑法学是独立自主发展的产物,以兼容并蓄为内在特质,已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在“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导向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中国特色刑法学应当快步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并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为纲目,应抓紧做好做优刑法治理能力与体系建设,尤其是提升轻微犯罪的治理以及网络犯罪、数字经济犯罪等新兴领域的规制效能。

  第六,胸怀世界,放眼全球,引领中国法学的国际化发展。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的交往日趋紧密,全球化趋势虽然可能出现波折、放缓,但其不可逆转。犯罪问题早已跨越国界,成为影响各国人民福祉的重大现实问题。作为中国刑法学界的掌舵者,高铭暄先生始终强调中国法学的国际性建设,既要全面、准确了解外国法学界的研究动向,加强国际间学术交流,又要积极关注国际刑法学发展动向,深入把握国际社会关于犯罪治理的研究动向,尤其是涉及刑事问题的国际公约。

  改革开放以来,高铭暄先生足迹遍布各大洲,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1987年,受中国法学会的指派,高铭暄先生参加了当年5月在意大利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会议期间除发表中国刑法学界对待死刑的主流观点外,还专门向时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秘书长的巴西奥尼教授表达了中国刑法学界拟申请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的意愿,得到了该协会领导的首肯,之后,由中国法学会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刑法学界于1988年正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成立中国分会,这一举措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特别是1999—2009年,他连续两届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且在任期内接受国际刑法学协会委托,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于2004年在北京与中国法学会共同成功举办了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和国际社会刑事法治的进步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高铭暄先生对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卓越贡献,得到国际刑法学同仁的高度赞誉。2015年4月15日,国际社会防卫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将“切萨雷·贝卡里亚奖” 隆重授予高铭暄先生。国际社会防卫学会设立“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是为了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领域为推动实现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高铭暄先生是获得该项大奖的第一位亚洲人。根据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官方文件记载,主要是因为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者,他们活跃在各世界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梁之材”。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梳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过程,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以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从他们身上能够看到对人民群众的热爱、对国家发展的赤诚、对历史责任的担当和对学术理想的坚守。他们既是中华法系文脉赓续的传承者,更是中国法系现代化的创造者。有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榜样指引,有新一代法学研究者的积极努力,我们相信,中华法系在沉沦近一个世纪之后,必将以崭新的姿态傲然于世界东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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