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024年07月25日 14: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7月25日第2941期 作者:张文显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一以贯之地重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倡导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新的历史方位和战略语境中更加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这意味着,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硬实力,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软实力。二者对于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行稳致远的重大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说它是时代的,因为它必然呼应着这个时代的精神需求,必然沉淀了这个时代的精神气质,必然绽放出这个时代的精神光彩;说它是民族的,因为它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泰民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精神堡垒。

  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秉持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这12个概念精辟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贯为一体,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文明有益成果凝练为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基本特征和实践要求。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有机融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对接,社会主义文化优势与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相聚合,滋养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并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得以在全社会发扬光大。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引导下,法治成为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信仰和自觉行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严格监督、公正司法;广大人民群众信仰法治,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法治体系的顺利运行和发挥作用夯实了思想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结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科学的、人民的、世界史上最先进的法治理论,它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同中国古代法理精华相融合,生成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华法治文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人文精神,“当人情、合法理”“要酌理、要揆情”“融天理、国法、人情为一体”的优秀传统,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厚重历史文化底蕴和鲜明民族特色。我国古代思想家对中华法治文明的法理精华进行过精湛的提炼和论述,诸如“以民为本”“奉法利民”“奉法强国”“社会和合”“礼法互补”“德法共治”“以法为教”“定分止争”“明德慎刑”“大德而小刑”“法、情、理统合”“弘风阐化”“刚柔相济”“宽严相济”“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等概念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背景下,从六个方面、六个维度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了精辟概括和阐释,其中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中生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蕴含马克思主义的根脉,又蕴含中华文明的血脉,闪耀着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世界法治文明互鉴的结晶。社会主义法治是开放的、包容的、永续发展的,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世界上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提升自己的品质和影响力。法治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当今世界,举凡法治国家,都奉行依法治理、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婚姻自由、正当程序、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这些都是千百年来世界不同国家和法系中积淀而成的跨越时空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凝聚着法治的人类精神,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借鉴,并赋予其新时代的内涵和中国化的理念。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

  在法治文明互鉴中,我们尤为重视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基于文明互鉴而形成的价值共识。我们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既使我国法治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也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域内域外感染力和影响力显著升华。

  第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在做到“八个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个融民主、宪制、公正、人权、约权、理性、善治、和平等文明要素为一体的科学命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要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旗帜,依循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切实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精神、宪制精神、公正精神、人权精神、约权精神、理性精神、善治精神、和平精神。

  坚守法治的民主精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世界上没有无民主的法治。坚守法治的民主精神,就要始终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努力使每一项立法、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判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守法治的宪制精神,奉行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律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的属性决定了其至上的地位。由此,必须把宪法至上作为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根本检验标准,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坚守法治的公正精神,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的美好形象。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社会主义法律更应当成为公平正义的艺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守法治的人权精神,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纵观法治的历史不难发现,近现代法治是适应人权和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和权利需要的扩展而演进。确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的真谛,也是国家现代化的根本体现。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坚持正确人权观,完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权以及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基本权利,促使法律文本上的人权和权利规定成为现实。

  坚守法治的约权精神,监督和制约公权。“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基于这种规律性认识,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守法治的理性精神,以科学理性驾驭自己。“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这是人类理性的最高境界,也是法治理性的根源所在。当然,在现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之中,“理性”并不仅仅意味着法治要合乎认知理性,更重要的是合乎道德理性、价值理性;法治不仅要合乎真理,还要合乎情理;不仅要合乎私理、私人理性,更要合乎公理、公共理性。坚守法治的理性精神,应当依法定分止争、恪守诚信守法、知晓权利义务对称、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

  坚守法治的善治精神,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有形式正义的工具主义法治,有严刑峻法的专制主义法治。我们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良法善治”的法治模式,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穿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坚守法治的和平精神,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法治精神。《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就是“和平”。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以“和平”定位的。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和平”。在当今世界,崇尚和平价值、维护世界和平,已经成为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成为各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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