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喻是比喻的一种,不仅属于常见的修辞形式,而且承载着一定的理论模型。由于没有使用“如”“像”“似”之类的措辞,人们有时根本察觉不到隐喻的在场。但如果深入研究,我们会意外发现隐喻经常居于我们所熟悉的那些思想的中心。例如,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采取了生物学隐喻,意味着社会要经历(不同于无机界的)生长或发展的过程,统一的生命力渗透或协调着社会整体。每种隐喻都会通过类比思维确立一定的理论倾向或想象世界的方式,在不知不觉间左右着我们的视野和立场。隐喻的影响力如此深刻而又如此隐蔽,不可不加以问题化处理。恩格斯正是使用隐喻的大师,在他关于唯物史观的诸多经典表述中出现过多处隐喻,但先前关于唯物史观原理的讨论很少触及这一层面,无论马克思主义的捍卫者抑或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皆如此。
《反杜林论》创作于1876年至1878年。恩格斯在这部得到马克思密切参与的著作中指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其中,“结构”“基础”“设施”“上层建筑”等术语,全都清清楚楚地指向建筑隐喻。事实上,建筑隐喻在当代中国话语中比比皆是,例如“建设”“构建”“建构”“共建”“重建”“支撑”“援建”“搭建”“改造”等。这样的语言学事实与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指导地位息息相关。恩格斯的前述引文是在重申马克思于1859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且在1867年《资本论》德文初版第一章加以抄录和辩护的一段经典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显而易见,两人的建筑隐喻表述都肯认了某种上下组合的空间关系,都把法摆在政治之前,即暗示法比政治更加靠近上层建筑的基础部分(即经济结构),都谈到了观念形式或意识形式以及它们跟经济基础的密切关系。
但若仔细核查就会发现,两种措辞在明显的相似性之下潜藏着微妙的差异。在此,一如在其他许多场合,恰当的对比分析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双方观点。第一,马克思原先用的是“ein juristischer und politischer überbau”(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它是单数形态,以不定冠词引导,比较强调法律和政治的一体性,亦即法律和政治共同构成一整栋建筑。而恩格斯写的是“der rechtlichen und politischen Einrichtungen”(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或译“法的和政治的设施”),以定冠词引导,是复数形态,更加强调构成要素内部复杂多样的状况(虽然恩格斯的“上层建筑”也是单数“überbau”)。第二,契约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都属于法的设施或法的关系,它们可以独立于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存在而存在。例如,并非所有国家都有成文的《婚姻法》,但依旧存在着基于各地风俗的婚姻关系。但它们此时还不能算作法律上层建筑(更准确地说,上层建筑中的法律部分),反倒与经济领域密切交叠。第三,马克思实际上是分开表述社会意识形式与上层建筑的,而且适应关系和上下空间关系也有微妙区分。这意味着如下问题的答案并不十分明朗(这种模糊性显然是马克思有意留下的,因为他完全可以不这样表述):社会意识形式究竟是不是上层建筑?如果是的话,它构不构成法律政治体系之外的另一上层建筑?恩格斯则明确认为“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同属上层建筑范畴,而且“观念形式”(Vorstellungsweise)前面没有“一定的”(bestimmte,亦译“被规定的”)和 “社会的”(gesellschaftliche)这两个修饰词。也就是说,恩格斯对上层建筑作了扩大解释。这一做法可能涉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提到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但马克思在这处表述前面添加了不容抹除的限定语,即“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正是这一功能表现出特定观念的意识形态性质(并非所有观念都属于他所理解的意识形态)。第四,马克思的建筑隐喻表述没有直接宣明适用范围,只是通过句子的时态暗示唯物史观原理的一般性。恩格斯则清楚地面向“每一时代”和“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情况,而且将马克思在下文中以“随着”(mit)来呈现的时间先后次序,调整为准因果关系的“说明”(erkl?覿ren)。
恩格斯在晚年(19世纪90年代)的书信中,对唯物史观作出若干补充。正是这个新版本成为马克思主义阵营的正统信条,并担当后世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推陈出新的理论起点。由于观察视角和文章篇幅的限定,这里不能探究恩格斯书信里的全部思想精华,仅能从隐喻角度说明他的理论发展。恩格斯写道:“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同样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以上这些语段的内容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此处毋庸赘言。令笔者感兴趣的是,恩格斯在维持本来的建筑隐喻的同时,(不知是否有意地)引入了其他隐喻表述。“相互作用”“反作用”“合力”等指向力学隐喻,“反映”等指向光学隐喻。不仅如此,恩格斯还将这三种不同性质的隐喻交错搭配,以便弥补唯物史观先前的死角,重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础。
总体看来,恩格斯的补充是比较成功的,因其基本能够回应当时业已出现的挑战,即经济主义的指责。然而,单从隐喻的角度看,一方面,恩格斯向唯物史观的隐喻概念系统注入新元素,可以为其开拓新的思想方向(这也是理论建构型隐喻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这可能引起两个问题:第一,建筑隐喻原本容易呈现的僵化而刻板的形象,会由于力和光的原理的客观必然性而加剧,特别是在后世学者断章取义、罔顾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立场的时候;第二,力学隐喻和光学隐喻在性质上终究有别于建筑隐喻(根据一种可行的解读,建筑隐喻沾染了强烈的人为建构色彩),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隐喻概念之间的连贯性问题。笔者在此仅限于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主导选项始终是建筑隐喻,只不过恩格斯相对而言乐于和惯于补用物理隐喻。于是,马克思主义在保持内在统一性的同时,也就有了多方面发展的可能性。恰如伯恩施坦所言:“应当用那些信来补充最初的定义。理论的基本思想并不因此丧失它的统一性,但是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却提高了。它有了这些补充才真正成为科学的历史考察的理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法国渊源”(17BFX 16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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