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规范性(semantic normativity)问题自20世纪“语言学转向”以来,逐渐成为哲学领域的一个核心论题。英美分析哲学家们竭力试图实现语言、思想与实在的统一,从而将语义规范问题与语言、心灵、实在等概念关联起来加以诠释与讨论。传统哲学将语言视为一种交流的手段,强调其工具性特征,如洛克就认为语言是“伟大的工具和社会的共性”。语言强大的表达和创造能力使得人类的交流更灵活,语言不仅帮助我们获取、存储和传递信息,它还能够让我们从事复杂的认知和社交活动,如推理、审议、论证和辩护,这使得人能够接受思想和抽象观念,并识别它们之间的推理关系。但是,为了实现不同的交际目的,人们必须对语义规范做出回应。语义规范不仅规定了语言使用的正确方式,而且在语义成为约定俗成的概念过程中起着因果作用,并赋予主体以特定方式行动的理由。可以说,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基于规范的相关责任原则最终是通过语义上的规范来实现的。
意义的使用构成说蕴含规则悖论
语义规范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他看来,一个词和语句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实际上是如何被理解的,而是取决于在一个语言社区内如何被理解。他主张“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所有情况),我们使用‘意义’这个词可以这样解释:一个词的意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与词语语义相关的既不是使用词语的因果关系,也不是说话者的意图,而是词语的正确用法。因此,词语的意义取决于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正确使用词语提供了标准。或者说,这种语言游戏的规则规定了词和语句的用法,从而规定了词和语句的意义。
为了更彻底地显示出意义在使用中构成的思想,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指出,任何行为或思想内容都无法成为对任何规则的统一解释;一个人遵循规则的方式取决于他对该规则的解释;甚至对于任何规则人们都可以对其进行无限的解释。克里普克(Kripke)认为,维特根斯坦在此实际上设计了一个关于意义的“怀疑性悖论”(a skeptical paradox about meaning):“没有事实可以决定说话者S(Speaker)在使用词语e(expression)时遵循的规则是R(Rule),以及e的含义是什么。因为S在时间t(time)之前使用e的所有事实不仅与R兼容,还与一个可选的R'兼容,这就要求R到t之前使S采取相同的行动,但在t之后采取不同的行动。”根据他的解读,由于在个人身上不存在任何“事实”可以确保我们用某词来意指某物,这就导致我们不能用语词来意指任何东西的结论。
意义的规范性限定表达式的使用方式
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怀疑主义的结论,许多哲学家尝试从不同角度给出怀疑性悖论的解决方案。倾向主义者认为:其一,“S通过e意指的是特定的东西,因为即使在t之后,S也会以某种方式使用e”;其二,“S的意谓是由S在理想条件下如何倾向于使用e决定的”。倾向主义者将意义还原为倾向,认为可以通过说话者在相同情境中多次使用某一表达式的倾向性行为,把握这一表达式的意义。然而,克里普克认为,倾向性理论的基本缺陷在于没有考虑到意义的规范性。说话者的表达倾向性只能够说明他在某些情况下将会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做什么。意义的规范性意味着: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对说话者如何正确运用某一表达式具有约束性作用,即说话者只应该以符合这一表达式意义的方式使用它。正是由于表达式意义所具有的规范性维度,我们才能知道把它用于某些对象是正确的,把它用于其他对象则是错误的。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任何未能考虑到意义的规范性的理论都应该被摒弃。因此,所有关于语言意义的“纯粹使用”理论(“pure use”theories),即根据说话者过去做了什么或倾向于做什么来解释意义,而不是根据应该做什么来解释意义的理论都应该被摒弃。
博格西安(Paul Boghossian)认为意义是规范性的立场,体现出一种辩护的内在主义特征。要想通过词语来表达某种意义,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所使用的语句处于受到辩护的地位。就意义的规范性而言,它蕴含了应该如何使用词语的重要事实。作为语言的使用者,我们必须承担起恰切地使用词语的责任。如果“绿色”的意思是绿色,那么我们只应把“绿色”一词适用于绿色的对象,而不将其适用于其他不是绿色的事物。词语表达某物这一事实,意味着使用这一词语需要一整套规范性真理。也就是说,语义的规范性确保了词语能够被真正地(truly)、正当地(warrantedly)使用。总之,意义的规范性意味着“通过词语来表达某物需要内化了的指令进行指导,因此根据这些指令使用词语才可以被认为是恰当的”。
意义的规范性与语义学反规范论
由上文可知,克里普克认为语言表达式的正确运用方式要求符合其内在意义。这意味着说话者在进行语言表述时负有一种“应该”如何的义务。如果说话者没有将某一表达式应用于它的恰当对象上,那么就违反了表达式意义的规范性要求。这一立场遭到了语义学反规范论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说话者“正确地运用”“绿色”一词于绿色对象之上,这里并不涉及说话者“应该”如何的义务。没有理由能够表明,对正确运用语言表达式的说明,必须建立在意义的规范性基础上。换句话说,即便说话者以符合某一表达式意义的方式正确地将其应用于恰当对象之上,这也不意味着说话者是在履行语义上的规范性义务,即做了“应该”做的事情。对说话者来说,用“绿色”一词来意谓绿色的对象,其中内蕴的规范性是语用的而不是语义的。因为其他共同体成员就是以这种方式使用“绿色”一词的,出于交流和共同生活的便利,有必要与共同体保持一致。
根据克里普克的观点,意义的规范作用在于提供了语言表达式正确使用的条件,即真值条件。这意味着可以从某一表达式的外延推论出应该如何使用这一表达式。例如,(1)如果“绿色”意谓绿色,那么“绿色”只对绿色的对象是真的;(2)如果“绿色”只对绿色的对象是真的,那么说话者只应该把“绿色”应用于绿色的对象;(3)如果说话者用“绿色”意谓绿色的对象,那么他只应该把“绿色”应用于绿色的对象。很难说这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因为第二条前提中“真”与“应该”的联系并不是显见的。虽然将“绿色”应用于绿色的对象上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说话者只应该如此使用“绿色”一词。说话者在特定语境中出于修辞等方面的原因,完全可以将其应用于其他对象上,而并不违反语义上“应该”如何的义务。总之,从一个表达式的真值条件,并不能直接得出使用它的规范性真理。
有人认为,如果把说真话设立为一种伦理或认识上的义务,那么上述推理就可以成立。且不说这是一种过高的伦理要求,即便表达式的意义与说真话的意向相结合,确实可以产生出“应该”如何的义务,那么上述推论就变为:“如果说话者希望说真话,且他用‘绿色’意谓绿色的对象,那么说话者就只应该把‘绿色’应用于绿色的对象之上。”显然,这里的规范性表述是外在的,其中并不包含任何语义规范性方面的内容。只显示出说话者为了达成某种目的,如让共同体成员的聆听者明白自己的意思而采取的一种假言命令式。即便说真话是一种义务,说话者用“绿色”意谓绿色的对象,也不是因为“绿色”一词本身是规范的。正如福多(Fodor)和霍利奇(Horwich)指出的那样:“具体来说,或许真信念的规范性要求来自于与有用的真信念和无用的假信念有关的语用原因,而没有反映出构成信念内容的概念在本质上具有规范性。”
“意义本质上是规范性的”,这一论题的难点在于规范概念包含很多层次的义涵,伦理学、认识论等不同领域对此有着不同的解读。笔者认为,语义规范性的争论是因为哲学家们拔锚起航后忘记了初衷,或迷失了航线。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作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阐明了“说明和理解的公共性”,人们参与“语言游戏”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游戏规则的公共性预设了遵守规则不可能是私人的行为;在公共的、可理解的“语言游戏”活动中不可能存在直接自明、毋庸置疑的“私人语言”。语义规范性问题的争辩从某种意义上有悖维特根斯坦理论的精髓。虽然维特根斯坦在社会实践的视域中对于语义规范加以阐释,在方法论上启发了诸如克里普克、普特南、塞拉斯、罗蒂、麦克道威尔和布兰顿等很多哲学家,但是相关讨论确实容易陷入相对主义和还原论的泥沼。
(本文系黑龙江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黑龙江大学专项资金项目“体裁规范性问题研究”(RWSKCX20181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应用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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