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观念探寻生态伦理新进路
2024年02月05日 10: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5日第2830期 作者:刘劲杨 汤杉杉

  在人类社会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的过程中,需要生态伦理观念、环境治理政策、经济增长方式等的全方位转型。生态伦理在转型中担负着基本观念、基本规范、方法原则的奠基作用,责任重大。当代生态伦理的演进可区分为个体取向与整体取向两条进路,均试图批判、弱化进而希望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二者均催生了一系列生态伦理观念变革,也均面临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发展的困难。为促进人类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有必要以系统观念对这两条进路进行展开分析与整合,探寻生态伦理的新进路。

  生态个体取向对伦理主体的拓展

  一般而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基本信念可简述为:具有理性个体的人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伦理关怀只涉及人类自身权利,一切非人类的存在者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是实现人类目的的手段。追溯西方伦理传统,人也具有大地和所有存在物的“看护者”意义,并非与自然界相对立。中国伦理传统也主张依据与人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伦理排序,如孟子有云:“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近现代以来,伴随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增强,上述“以人为判断尺度”的弱人类中心主义信念被过度放大,“征服自然”成为彰显人类主体性的标志和成就,但这也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越发紧张。

  基于对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批判,生态个体取向旨在通过弱化人类主体的唯一性,转向关注人及人之外其他生命个体的权利和价值。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敬畏生命”、泰勒(Paul Taylor)“生物平等主义”、辛格(Peter Singer)“动物解放论”、雷根(Tom Regan)“动物权利论”等观念或理论均可作为代表。依据这些思想者的立场,人类应怀揣“敬畏生命”的基本态度。包括动物、植物等诸多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是平等的,均具有“自身的善”,生命体的内在价值无关利益和感知能力,只要具有自身生命的目的就意味着该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伦理主体获得道德地位的条件不再以人为标杆。动物解放论者主张以“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力”作为动物享有道德权利的条件。更激进的动物保护主义者主张动物不再只作为人类附属物而得到保护。这是因为,相比人类,动物也可具有确信、意愿、直觉、记忆、苦乐、追求欲望和目标的行为能力,具有某种自我同一性,甚至具有不依赖于外界(人类)评价的自身的幸福等。正是这些行为能力和心理特性可赋予动物自身的权利。

  生态伦理个体取向拓宽了伦理主体的范畴,推进了人类动物保护运动,将伦理关注从单一物种“人”拓展到“一切物种与生命”,形成对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实际挑战。该取向的弱立场,主张将不同的生命均视为“生命目的论中心”,保证非人的生命个体具有与人类相似的权利,使它们能够以自己独特的方式生存下去并实现自身的善。该取向的强立场,则主张各类生命体的基本平等,人类只是自然演化和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高级物种集合体”,我们应将人类的道德律拓展至动物或其他更广泛的生命体,彻底取消物种歧视。生态个体取向弱立场得到不少支持,而强立场则面临诸多挑战,转向更彻底的生态伦理整体取向。

  生态整体取向对自然价值的重建

  与生态个体取向进路不同,生态整体取向并不特别关注“个体”,而是以生态学为科学依据,更为强调生命或非生命个体与环境的生态交互和共生关系,主张将价值从人类专属扩展至动物、生命,再扩展至共生、平衡、动态和流变的整个生态系统,彰显生态整体的价值与权利。该进路以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自然价值论、纳斯(Arne Naess)深层生态学等为典型代表。

  生态整体取向认为,任何个体均处于某一系统和整体中,生态系统、生命共同体等作为更大的整体在道德地位上具有优先性。利奥波德以“大地共同体”作为道德主体,处理生态系统内人与土地以及在土地上生长的动物和植物之间的伦理。依据整体取向原则,凡是有利于维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的行为是善的,反之则不然。整体取向生态伦理的重要任务是自然价值的重建。在自然价值论的创立者罗尔斯顿看来,大多数生态伦理学只是派生意义上的伦理学,即自然及其存在的价值还是以人类主体判断为依据的伦理学。我们应建立奠基于自然内在价值之上的根本意义的生态伦理学。自然中的山川、河流及所有动植物都处于生态的动态平衡之中,依据生态层级高低,不同价值在生态系统内依序分布,形成生态价值共同体。生态价值不是人类价值的工具,而是人类价值的基础,违背生态义务的人类行为是不道德的。整体取向还可描述为一种“深层生态学”,特别重视自然界的多样性和完整性。纳斯强调,自然内部的共生共存、和谐统一是价值的前提,我们只能在生态系统之“大我”中实现“小我”,在关联的变化和认同的过程中实现“大我”的统一。

  依据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善”是一种特定的、直觉的或只为人类所揭示的独立概念。道德判断归根到底是人的价值判断,自然本身不具有价值,也难以仅仅依据自然事实给出伦理判断。这就是所谓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生态伦理的理论鸿沟,引发人与自然的根本对立,成为生态伦理推进的深层阻碍。如果说生态个体取向大体上可视为人类伦理的某种延展,那么生态整体取向则呈现出更强的变革性,试图彻底跨越传统伦理的理论鸿沟。根本意义上的生态伦理学不是派生意义上的人类伦理学,而是奠基于自然整体内在价值之上的生态伦理学。

  探索生态伦理的系统审度

  生态伦理观变革的关键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深度反思。以系统观念分析,生态个体取向采用了自下而上的生命个体扩展进路,而生态整体取向更强调自上而下的整体视角。生态个体取向主张只有个体生命才是真实的存在,物种是由大量个体构成的集合,所有生命个体享有平等道德权利,人类不具有必然的优先权。生态整体取向则强调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动态平衡、充满内在关联性的有机共同体,不同个体在自然这一先在的创生系统内“向善”而存,趋向生态的完整与延续,包括人类在内的任何个体价值只是生态整体价值中的一部分。生态个体取向所倡导的“动物非物”“人类有保护动物的义务”等诸多主张已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并促进了一系列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然而,由于其单一的个体取向,不同个体、个体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冲突难以得到解决。如一只蚂蚁、一头鲸鱼、一个人均是生命个体,其生态权利是平等的吗?应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不同个体的不同伦理权利?生态整体取向能够避免一些个体取向的困境,提供生态伦理的某种终极性解决思路,但其对人与自然价值的重建则面临理论与实践难题。整体取向的强立场甚至主张脱离生态系统的个体很难确立其独有的权利或价值,然而我们其实很难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整体”的恰当边界,“整体”“大我”等总是相对而言的。生态实践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们该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特定生态系统、生态问题及其伦理责任的恰当边界?

  需要再次强调,尽管在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实践上存在种种困难,但生态伦理的目标是统一的:在不同维度、不同程度上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维护人、动物与自然的共存与共生。这是生态伦理的出发点,也是人类伦理观念变革的重要向度。以系统观念思考,一种可能的生态伦理新工作方案是,尝试建立一种兼顾个体的生态整体取向进路。一方面,我们需要从整体取向出发,将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纳入伦理考虑的范围,赋予自然内在的价值,主张“生命共同体”的价值优先。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充分重视和区分共同体内部不同成员的主体性程度,在强调生态整体的价值时,不是“取消”而是“兼顾”人类及不同生命个体的独特价值。余谋昌曾指出,“人—自然”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既要承认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也要承认生物的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由此,生态伦理便由强整体主义转向了一种弱整体主义,由理论上激进的整体立场转向了贴合实践、可逐步实施的温和整体取向。

  虽然东西方文化中都有强调人相对于自然的特殊地位的内容,但在早期也都重视人与自然的共生。比如,在中国传统中有“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在西方传统中人类是自然的“看护者”而不是“征服者”。当今技术时代,人类越来越远离自然,而重视人与自然共生的伦理向度则越发需要为当代生态伦理所重视。罗尔斯顿反复告诫,“人类生活在人工技术圈之中,但仍然居住在生物圈。即使是最先进的文化,也需要某种包容的环境适应性”。面对辩护与批判的二元对立,刘大椿提出科技审度论,倡导“为了确立人和自然的新型关系,要重新确定人对自然、对后代、对社会的责任”。“审度”不是折中主义,而是整合对立观点,是执两用中。我们要依据生态实践的需要作出恰当的选择与行动:在一些情景下,我们需要持生态伦理个体取向;在另一些情景下,或许更应持整体取向;并且也不妨引入科学、经济、社会的考察,作出生态伦理的判断与决策。在此意义上,兼顾个体的生态整体取向新进路不仅是一种伦理信念,更是一种基于个体与整体责任伦理的生态实践行动。我们需要依据人—自然—社会之间相互依存的系统关联,践行包括人类自身在内的生态个体与整体的普遍责任,整合生态伦理、生态学、环境政策等不同路径,才能最终达至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复杂系统的哲学方法论研究”(23&ZD23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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