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论“命”
2024年02月07日 10: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7日第2832期 作者:陈睿超

  人究竟应当如何在其有限的生命之中面对自身无法把握、万变不测的命运,这是古今东西之哲学共同思考的永恒问题。北宋理学的创立者二程兄弟,本于其“自家体贴”之“天理”,对“命”之观念以及“德福一致”这一古老话题作出了新颖的阐释。

  大程:命者所以辅义

  在大程(程颢,世称明道先生)的思想中,“命”的意涵被区分为两层:一为“天命”之“命”,一为命遇之“命”。其中,《二程遗书》载大程语说:“此理,天命也”,“言天之付与万物者,谓之天命”,“天命”即天理本体所赋予万物者。冯友兰先生指出,大程所言天理作为积极、能动的生生之理,实为“一种自然的趋势”,“一物之理即一物之自然趋势,天地万物之理即天地万物之自然趋势”。就此而言,天理赋予人与万物的“天命”,可谓是人与万物各自成就其生命的根本趋势或本性倾向,这也是大程理解的《中庸》“天命之谓性”之意。在大程这里,源自“天理”之“天命”具有应然之善的价值意蕴。对人而言,“天命”意味着人出于其本性而应当去实现、去达成的本分与责任。

  相较应然性的“天命”之“命”,命遇之“命”则指向人置身其中的实然处境与遭际。有关实然之“命”的讨论,即涉及“德福一致”这一古老的儒学话题。对此问题,大程是通过“命”与“义”的关系来表述的。大程认为,《易传·系辞》所说“乐天知命”及《论语》所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中的“命”不同于圣人所知之应然“天命”,而是实然命遇之意。他说:“命者所以辅义,一循于义,则何庸断之以命哉?”这里与“命”相关的“义”,即应然的道德原则,与天理同样有紧密的关联。大程思想中常有“义理”这一表达,如说:“义理与客气常相胜。”“义理”与“客气”相对,意指天理所赋予人的本性倾向中内含的道德伦理方面的应然之理。在“德福一致”问题上,大程的主张是人只需按照天理主动修“德”行“义”,而无须计较是否有必得福善之“命”。

  不过,从内涵上说,“义”是人所当为的应然准则,而“命”则是人所无可奈何的现实遭遇,是对人的生命的实然限制。在何种意义上,实然之“命”能够“辅”应然之“义”呢?大程认为,实然的人生命遇就包含在应然的义理之中,它并非抽象空洞的东西,而总是具体化于林林总总、纷繁多变的现实人生处境中。“中人以下”的普通人面对人生遭际,只看到其“命”的一面,因而“以命处义”,将外在境遇看作践行道义的限定条件。普通人“知命之不可求,故自处以不求”,对外在的命运无可奈何,故不复努力求“义”。但对贤人君子来说,其所看到是实然之“命”背后的应然之“道”“义”,故行其所当行、得其所当得。即使实际不能行、不能得,也是出于“应当如此”之义理本就包含的在某些情景下“未必如此”的可能性,仍不在义理的范畴之外。因此,所谓“命者所以辅义”,意味着实然命遇本身就构成了普遍应然之义理的具体化,一切人生境遇都蕴含着天理所规定的具体道德法则,这就是圣人贤者“不必言命”“一循于义”的原因所在。如是,基于“天理”的应然性特征对实然之“命”的理解,无疑是对儒家向来提倡的人之道德自觉的空前超拔与提升。

  小程:天命与运命相统一

  小程(程颐,世称伊川先生)承其兄长之说,也区分了应然的“天命”与实然的运命。不过,对于应然与实然两重意涵之“命”有何关联,大程并未专门探讨,而小程则对此问题做了详细阐述。《二程遗书》载小程语云:“‘知天命’,是达天理也。‘必受命’,是得其应也。命者是天之所赋与,如命令之命。”小程认为,《论语》所云“知天命”就是通达“天理”,“天命”之“命”从字义上说,“是天之所赋与,如命令之命”。“命令”就其本质而言,是对于完成某种朝向特定方向的尚待实现之活动的要求,是赋予人以一种成就其生命的本质方向并要求其遵循。这与大程对“天命”之“命”的理解是一致的。而“必受命”则是“得其应”,所谓必得之“应”,即属于人之名声、禄位、寿命等实然运命的范畴。可见“天命”所赋予人的并不是一个空泛的应然行动方向,而是同时具体地给予了依循此方向的人生践履所能得到的现实回报和结果;运命作为“达天理”之“应”,即蕴含于“天命”之中。由此,小程基于天理本体达成了实然运命与应然天命的统一。

  小程又说,虽然按照常理,“达天理”的“大德”之人皆应有与其德行相应的回报,但现实之中“不得其报者”大有人在,如孔子之不得位、颜子之短寿,程颐称之为“非常理”。但所谓“非常理”的状况并非全无“理”的规约。程颐认为“细推之,则须有报应”,即其中仍有一种报应之理在,只不过这种理是 “常理”在某种具体境遇之下呈现的特殊形态。程颐进一步指出,“天命”作为客观之“理”,其所包含的实然果报通常来说是“不可易”的;但其作为“应当如此”之理又并非因果铁律,始终包含丰富的可能性,因此某些情况下“有可易者,惟有德者能之”,即对于修德践道的圣贤君子来说仍有其发挥主体性的空间。在他看来,如“修养之引年,世祚之祈天永命”就是“有德者”修养德性的主动努力改易“天命”之“报应”、获得更好运命之结果的实例。这样,小程便证成了有德之人就常理而言应得其福命,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德性修养主动改变其命运的主张,这可谓是在“理本论”哲学立场下对于“德福一致”问题的最终解答。

  总结来说,二程从天理出发对“命”的讨论,其核心观点是“以义安命”,将现实的命运视为应然之“天命”“义理”的具体化形式,用应然之理来安顿实然的命运。人无论处于何种之“命”中均应依循于“义”,通过主动践行义理来安然应对命运,其中透露出对儒家倡导的人之道德主体性的高扬,以及对“居易俟命”的儒家达观人生态度的持守。这无疑为我们今日继续思考“人应该如何面对命运”这一永恒的哲学问题提供了有益启示。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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