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丁批判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进路
2021年08月18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18日第2232期 作者:曹钦

  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理论家们最为流行的做法”。但在当代美国政治理论家拉塞尔·哈丁看来,理论家们往往只关注协商民主“应当如何运作”,而不是它“在真实的社会中是如何被实际运用的”。针对一些为协商民主辩护的常见理由,哈丁提出了批评。

  对于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论”式(epistemic)辩护——协商有助于发现真理,哈丁表示了怀疑。

  他指出,在政治生活中,对于这种有待发现的“真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人们希望发现的,可能是关于“最好的生活方式”或“组织政府的最好方式”之类的规范性真理。然而,哈丁认为根本不存在这种“真理”。在关于价值和目的的问题上,也许人们将来会达成共识,也许大多数人会选择或支持某些特定的价值和目的。但是,这并非一件必然会发生的事情。何况,这里所发现的,并不是由智识争论所揭示出的“真理”,而只是人们就自己的兴趣进行的投票。协商所能够发现的,仅仅是我们在目标问题上的分歧有多么严重。也有一些协商民主论者似乎认为,通过协商得出的结论,就构成了“关于正当性和正义的真理”。但哈丁指出,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混淆了“事实”与“价值”,没有区分清楚“关于手段的真理”和“关于目的的真理”。

  对协商与真理之间存在的积极关系的第二种理解,则把通过协商所能发现的真理,限定在了“客观”的事实上。这种观点认为,协商可能会帮助我们发现“因果性”的事实,从而在已经确定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把握有助于达成那些目标的手段。但哈丁指出,如果把协商的作用理解为对手段的发现,那么,能够获得最好效果的协商,就应该是在相关领域的专家之间进行的协商。不管是普通大众,还是经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在专业性上都无法望专家之项背。显然,这一事实与当代各种主流协商民主理论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无论协商民主论者更青睐民众深度参与的协商,还是在立法机构等公权力机关内的协商,他们普遍都把协商看作一种公民性的政治活动,从而与“专家统治”(technocracy)不相容。因此,他们推崇的协商似乎与纯粹的“目的—手段”式推理有所不同,这种协商的意义也就不应该是发现工具性的手段。

  对协商民主的这种批评,一个常见的支持理由是:选民对政治事务所具备的知识是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严重不足的。哈丁着重强调了这一点。他认为,如果我们从实用主义而非理想主义的角度去看待民主,就必须承认,根据数据统计得出的结果,选民的政治知识是极其匮乏的。甚至那些积极关心和参与政治的公民,也容易在一些简单的事实上抱有错误看法。这一点并不令人惊奇。毕竟,在现代国家,公民不可能参与所有问题的治理。

  在哈丁看来,人们对于政治知识的无知,不但是理性的,而且也是不违反道德的。之所以说这种无知是理性的,是由于单个选民对于选举结果的影响可以小到忽略不计。因此,公民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去研究政治问题,是得不偿失的。当然,这么说的前提是,公民关心政治的唯一动机就是对选举结果造成影响,而这一点并非必然,普通公民无疑也有其他动机。但哈丁认为,即使一个公民不关心政治,也不意味着他应当受到谴责。“除了钻研关于政治和政治可能性的知识以外,大多数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时间去做更有价值的事情,包括在道德上值得赞扬的事情。”

  不仅如此,甚至在我们把目光从个体公民转向政府时,政治参与也并不总是可欲的。在多数情况下,更有可能促进公民利益的,其实是政治家和组织良好的集团,而非那些碰巧与你有着同样利益和理想的公民。倘若我们接受哈丁的这些看法,似乎就有理由认为,如果把普通公民之间协商的目标定为“找出最适合达到既定目的的手段”,那么,这个目标就是不切实际的,或者是虽然可行但没有必要的。

  哈丁引用了曼宁的理论,认为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在晚近已经被转变为“听众式民主”。这种听众式民主导致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社会经济地位不再决定投票模式”。选民不再根据自己对特定政党或竞选纲领的判断来投票,而是根据对个体候选人的印象(例如在电视上看到的形象)进行投票。随着听众式民主的发展,政治讨论的主题往往由政客来设置,而选民仅仅是观看和聆听。这种变化的进一步结果是,对立的各个政党不再是特定选民群体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例如,不同的党派在经济政策的看法上愈发趋同,结果导致某些群体被抛弃,而另一些群体则与所有政党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这些变迁与选民在获取信息方面的困难一起,使他们很难再基于利益去参与投票和协商。由此,哈丁得出结论,协商民主核心理念的兴起“对于我们来说来得太晚了”,因为“听众式民主”已经几乎消除了协商民主的可应用性。

  哈丁在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批判中,指出了其面临的一些难题,尤其是提醒人们不要对其抱有过分乐观和理想主义的幻想。就此而言,他的论述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是,他的批评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参与”和“协商”两个概念,他并没有做出足够清晰的区分。这导致他的许多批评实际上更适用于参与式民主,而不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协商民主。这无疑会使其论证的力度大打折扣。而且,哈丁的许多批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无知选民的分析)所针对的,与其说是某种特定类型的民主,不如说是民主制度本身。于是,他的批评就无法表明协商民主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民主有什么劣势,反而间接地证明了以协商来补充现有民主实践的必要性。

  其次,对于西方国家现有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哈丁常常表现得过分安于现状。这种态度有时是以消极形式体现出来的(例如认为公民参与协商面临太大的困难),有时则是以积极形式体现出来的(例如认为公民缺少政治参与是合理的,甚至有利于政府运作)。但他既忽视了在更为基层的层面展开协商的可能性,也忽视了低参与度的民主在现实中暴露出来的弊病,并且对协商民主锻炼公民能力、增进相互理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过于悲观。因此,哈丁的批评虽然指出了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但并没能从根本上消解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作用。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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