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参与观察法
2021年08月18日 09: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18日第2232期 作者:马敬

  参与观察法(participant observation)系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创立的民族志方法,其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方法。目前,在国内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特别是民族习惯法研究中,这一研究方法不断得到推广,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深入田野。

  选择研究场域

  运用参与观察法进行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研究场域的选择。通常,研究主题确定之后,需要选择合适的研究场域。例如,以某民族习惯法作为研究主题,研究者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从若干个该民族聚居生活的区域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地区,其次从这一具体地区中决定是哪个或哪几个村寨。对此,研究者需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考量,既要考虑到当地的基本情况(历史、地理、文化等),也要考虑到研究者自身具备的条件(时间、精力、经济等),还要考虑研究者在当地是否能建立一定社会关系便于研究的开展等因素。

  此外,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场域中,还存在着公开的场域和封闭的场域之分——封闭的场域需要经过允许方可进入。例如,在研究民族的组织习惯法时,宗祠、寺院等就是一个封闭的场域。研究者要在其中进行参与式观察,必须取得管理者的同意。如果无法取得管理者的许可,自然不能继续研究,显然是一次失败的场域选择。因此,研究场域的选择适当与否,是关系到利用参与观察法研究民族习惯法的重要一环。研究场域选择不当,不仅会给研究工作带来困难,而且很可能无法顺利展开后续工作,最终导致研究失败。

  进入研究场域

  在进入场域之前,首先,需要做一些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研究者应当了解当地的基本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等。特别是研究如果涉及敏感问题时,研究者应当在正式进入场域之前,去当地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研究是否可能。

  其次,研究者需要同研究场域的“守门员”进行接触。“守门员”指的是“那些在被研究者群体内对被抽样的人具有权威的人,他们可以决定这些人是否参加研究”。具体到民族习惯法研究,研究场域的“守门员”往往是民族地区村寨的“寨老”“乡老”“德古”等社会权威。研究者取得这些权威人物的信赖与许可,是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不仅在封闭的场域中畅行无阻,而且在公开的场域中也可游刃有余。

  最后,研究者还要注意进入研究场域的方式。如果研究者取得了权威人物的许可,能够自然而然地进入民族群体中开始参与观察,当然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可是这在有些情况下并不容易实现。例如,权威人物出于对研究的顾虑,担心研究结果对自身的“不利性”,进而可能出现为研究者进入设置障碍,甚至发生拒绝进入等情况。在此情形下,研究者可采取逐步进入的方式,从简单调查访问开始,随着权威人物和研究对象信任度增加再逐步展开研究。此外,研究者也可通过“隐蔽自身”的方式进入到场域中,但在实践中一般并不提倡。

  与研究对象建立并维持良好关系

  研究者进入研究场域后,为了获得真实的研究资料,必须与研究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取得对方信任,便于后续研究的展开。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风俗习惯、人际交往模式和行为逻辑等特点,因此研究者首先要对自己有准确定位,消除与研究对象之间的隔阂,成为“局内人”。例如,研究者应当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积极参与他们的活动,尽量学习并熟悉他们的民族语言(包括方言、俚语等)。同时,研究者更应该表现出谦虚、真诚的态度以取得人们的信任,使其不排斥研究者进入到他们的生活当中。此外,进一步争取当地权威人物的支持,使他们理解这项研究对于族群具有积极意义,也是一种有效策略。

  其次,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建立起良好关系之后,维持这种关系就十分重要。在民族地区生活的过程中,研究者要与形形色色的研究对象互动,观察他们的一言一行。有些研究对象的合作态度从一开始的热情变为冷淡,也有些则从冷淡转为热情,甚至有些研究对象会讨好研究者并希望给他提供相应的报酬等。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更需要谨慎对待每一个研究对象以维持良好的关系。例如,可以通过为研究对象提供一些不需回报的帮助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这种帮助必须是适度的,为研究者力所能及之事,否则会对研究起到相反的作用。至于如何对待索取报酬的研究对象这一问题,美国法律人类学者霍贝尔(E. Adamson Hoebel)的观点会有所启发,即“为获得金钱酬报而想讨好调查者的人或许是有用的,但他提供的‘事实’必须小心谨慎地把握”。

  观察与记录研究资料

  在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当研究者以“局内人”的身份参与当地民族的日常生活及民族活动时,需要制定好观察计划,确定观察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在开始实施观察之后,研究者首先要注意进行全方位观察,充分运用自己的视觉、听觉、嗅觉等能力感知环境中发生的一切。例如,研究者要研究某民族婚姻习惯法中关于婚礼的规范,就需要在观察民族的婚礼时,先对婚礼现场的整体环境有较为具体的了解。研究者可以在现场周围闲逛,观察前来参加婚礼的有哪些人并同他们攀谈,以及感受婚礼现场的整体气氛等。在对整个环境有一个全方位的感性认识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将观察重点逐渐聚焦到研究者的真正关心之处,如开始细致观察婚礼中的规范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以及其中每个角色分别具有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研究者在进行观察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研究资料的记录工作。参与观察法作为一种质性研究方法,要求尽可能将所有发生的事情记录下来,保留大量事件的细节以为理论建构提供素材。传统的记录方法主要依靠研究者的个人记忆力和纸笔等书写工具记录。现代化的多媒体影像设备出现后,为研究者记录研究资料提供了巨大帮助。研究者可以通过摄像机捕捉到常人很容易忽略的细节,这样能够在将来的研究报告中对研究现象进行重构性“深描”,使读者有身临其境之感。再以民族婚礼为例,如婚礼中传统的仪式、专门的语言、固定的行为乃至特殊的器物、服饰,都存在大量具有规范意义的细节问题。如果研究者不能将这些细节完整记录下来,挂一漏万,只是从不完整的研究资料中去推导结论,得出的结论往往不符合真实的情况,而且很有可能是错误的。

  整理与分析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的整理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成为纯粹的资料堆积而使研究者无处下手,以及时过境迁后研究者的记忆和感受被时间冲淡,再去整理资料难免会出现选择归类上的偏差。及时地整理也可以使研究者能尽早地梳理资料,发现遗漏和欠缺可以及时补充。研究者在整理收集到的有关民族习惯法的资料时,应当严格将资料的内容一字不落地整理出来,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编号分类,标上页码便于将来分析时查找。如美国学者怀特在写作《街角社会》的过程中就按照一定标准,通过建立目录索引的方法来整理收集到的各种资料。

  研究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之后,就需要研究者对资料进行归类并做进一步深入分析。根据之前的编码将资料区别开来,从中寻找彼此之间的联系,然后进一步浓缩提炼,将资料中涉及研究内容的部分关联起来,在它们之间建立相对应的关系,为将来理论建构和最终作品的形成奠定基础。如在研究某少数民族的财产习惯法时,研究者就要从整理出来的资料中,对有关财产的概念、财产的标准、所有权的意识、财产的占有权以及使用权等内容进行归类,然后进一步深入分析,将这些资料一一关联,建立起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该民族财产习惯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功能以及实效等内容。

  具有研究范式创新价值

  参与观察法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运用,还有赖于研究者在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调查技巧和个人经验。当研究者熟练掌握这一方法后,往往能事半功倍,获得大量真实可信的研究资料。此外,利用参与观察法研究的田野调查是一个长期过程。有学者认为,在国内民族地区调查与西方学者到国外调查不同,时间可以大为缩短,不一定非要常住村寨一年以上。诚然,当前国内的研究者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持续常住在民族地区进行调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通过运用参与观察法等田野调查方法研究民族习惯法是一个短期的过程。相反,正如上文所述,这种研究仍然需要长期坚持,需要研究者仔细观察、忠实记录、系统研究。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某一民族习惯法研究资料的基础上,才可以提出相应研究对策和建议。

  民族习惯法对于构建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具有不小的作用,要研究民族习惯法究竟如何在国家法框架内塑造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等问题,就必须回到民族习惯法所存在的客观社会文化背景中去,通过运用参与观察法等一系列科学的研究方法来认真观察民族习惯法的实际运行状况,深入探讨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和意义。相信通过研究者们的不断努力,定能使当代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形成一个科学的研究范式,进而突破目前的研究瓶颈问题,产生出更多高质量的作品。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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