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治理
2021年08月04日 09: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4日第2222期 作者:王洁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翻新,从过去骗到即跑的单次伤害迭代到对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持续诈骗,呈现出被害程度不断加深的叠卷效应。被害人往往因此背负巨额债务,有些陷入社会性死亡或自杀的悲惨境地,有些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被害叠卷效应使网络诈骗从传统诈骗的“谋财”转向现在的“害命”,即从侵害财产犯罪转变为侵害人身权利犯罪。鉴于网络诈骗被害叠卷效应与传统诈骗迥然不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诈骗被害新模式及其司法治理路径予以重视。

  被害叠卷效应是指被害人自身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被骗,并且被害程度不断加深的现象。被害范围从自身到他人,涉及人身、现有财产、未来收入以及精神被害,甚至生命。所谓“叠”,是指网络诈骗犯罪人分阶段、分层次持续对被害人施压:第一阶段针对被害人本身,第二阶段针对其近亲属,第三阶段针对其所有社交网络。所谓“卷”,一是指诈骗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心理操控;二是指吞噬被害人所有可以获取的财产性、精神性权益,而且层层加码;三是指被害扩及被害人的亲友;四是指被害人有可能转化为加害人;五是指被害人的受骗行为,给犯罪人增加了犯罪“能量”,进而实施更多的犯罪。调研发现,以情爱交友为手段劝诱被害人投资的“杀猪盘”已经成为部分“缺爱”当事人的重灾区。不少当事人不仅个人财产被骗得一干二净,还从父母亲朋处乃至网贷平台借钱“送给”骗子,有的甚至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筹集钱财给骗子“投资”用。最后,被害人不仅感情受伤,而且人财两空,有的甚至负债累累而自杀;其父母和亲朋好友均被其拖累,甚至一生抑郁,悲痛度日;而骗子得手后又会开始狩猎下一个目标。由此可见,网络诈骗不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而是已成为持续侵蚀公民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毒瘤。

  被害叠卷效应的形成机理,需要从多学科、多视角具体分析。犯罪中和理论强调犯罪人和普通人一样有情感、生活需要以及犯罪自责机制,但犯罪链条的拉长和非接触性,会促使其找到各种理由来“中和”犯罪罪责感。类似于“杀猪盘”这种将被害人称为“猪”“养猪”等,是对被害人进行非人格化贬低的行为,呈现出一种对生命冷漠的价值观。信息经济学分析认为,一方面,各大网络电商企业通过App软件覆盖提供了便利化的网络借贷平台;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加速向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接触式犯罪转变,“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等加速网络诈骗洗钱规模扩大;这些都为网络诈骗犯罪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心理学分析则认为,传统诈骗和过去的冒充“公检法”机关的网络诈骗往往抱着一种“骗到即跑”的心态,对被害人的心理操控和感情伤害相对有限;而类似“杀猪盘”的新型网络诈骗,往往以感情为诱饵,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不仅伤害被害人感情,还常常导致被害人倾家荡产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总之,在被害叠卷效应影响下,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不再是单纯的财产法益,还包括生命法益,因此更要进行积极的科学研判和组织应对。

  客观地说,当前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级党政机构也比较重视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但从实效上来看,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量没有下降,反而继续呈上升态势。笔者在江西、河南、湖北及内蒙古等地市公安机关调研发现,当前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在逐步减少,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财产犯罪日益增长。多地110警情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报案数已经超过刑事类警情的40%,部分地区高达60%;而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占刑事案件总损失的70%以上。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在2020年4月22日通报,2020年1—4月,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计立案16.3万起,涉及的损失高达51亿元,同比均有所上升。全国检察机关2020年上半年共对32463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比上升77.1%。公安部2021年6月17日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时指出,“2021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和146.5%”。

  尽管当前各级政府都比较重视治理网络诈骗犯罪,但是检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治理盲区,却发现难题颇多:首先,管辖权难题。一方面,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地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另一方面,网络犯罪通常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而是一个链条式、立体式行为,涉及长长的灰黑产业链。因此,需要用整体论视角才能看清网络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而当前较多司法机关孤立地、片面地摘取其中部分行为进行打击,不仅难以做到全链条根治,甚至很难准确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其次,违法性认识难题。对于出售或提供自身信息的行为,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此种要求证明犯罪人知道其从事的是犯罪行为的“明知”,证明难度太大:一是因为部分行为人的确不知,二是因为司法机关也很难采集到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但鉴于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不惩治又有悖法理。再次,犯罪定性难题。网络诈骗是系列犯罪行为集合名称,其囊括罪名至少包括普通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特别诈骗罪,还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关联犯罪。对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涉及诸多与实施诈骗行为相关的罪名,使用较多的是帮助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法律解释适用存在分歧。最后,涉案财产处置难题。受限于网络犯罪特性,较难建立起一对一的资金流向,因而也难以形成相应的明确返还。

  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治理路径有三个。第一,从惩罚型维度而言,应当增强打击犯罪力度。采用“案件发现地管辖”式的长臂管辖,以有效应对网络犯罪遍地开花的特性,形成人人可以报案打击的局面;完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弱化诈骗资金证据链流水一对一证明关系,改“支付结算金额”为“账户资金流转额”确立罪与非罪标准;严禁公民出卖本人银行卡号、手机号等涉及转账支付等个人信息;强化跨境司法协助,建立针对网络诈骗犯罪中“迷途知返”嫌疑人的特别自首制度,以更好地从内部破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

  第二,从恢复型维度而言,应当侧重减少被害损失。完善涉案财产追缴与返还机制,及时有效地返还财物;为被害人提供民事索赔途径,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终身追责,突破传统“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治理怪圈,规定罪犯在服完刑期之后,仍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视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安抚机制建设;加强司法部门和电信互联网企业合作,创建网络诈骗犯罪数据库,以便及时更新犯罪动态数据,有效调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力度,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减少被害损失。

  第三,从预防型维度而言,应当加强被害预防。通过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强化对个人开通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与成为潜在被害人关联性的研究,从源头减少被骗风险;加大银行部门、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等主体的告知义务和监督义务,从技术角度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滥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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