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卷宗制度:原理与实践
2022年01月05日 09: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月5日总第2323期 作者:王雷

  刑事卷宗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能否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因素。一直以来,刑事卷宗因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而饱受争议,法官“先定后审”、庭审“剧场化”等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盛行,这显然与庭审实质化的目标相悖,也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精神不符,刑事卷宗制度由此成为了长期被诟病的对象。

  四种理论误区

  从当前学界争论的焦点来看,理论界对刑事卷宗制度存在着否定论、限制论及保持论三种不同的态度:否定论者强调刑事卷宗制度在诉讼中的负面作用,并认为我国诉讼过程中的卷宗移送制度是导致庭审非实质化的主因;限制论者虽总体上认同我国刑事卷宗制度对当前司法改革的阻碍性,但同时认为该制度尚存在可改良的余地;保持论者则看到我国刑事卷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稳固性,进而转寻他路想要弱化其负面影响。由此,理论界提出的完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废除卷宗移送制度,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二是通过设立预审等“中间程序”,来达到限制卷宗移送的目的;三是在保持卷宗移送制度现状基础上,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改造。这些观点与思路,从我国有关刑事卷宗制度的理论学说和进行的改革尝试中就可以看出。

  当前理论界对刑事卷宗制度存在以下误区:一是将刑事卷宗制度负面的效果标签化,认为其是导致庭审虚化的首因。二是对刑事卷宗制度相关问题的认知局限化,长期聚焦于卷宗的移送制度上。三是在刑事卷宗制度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因果关系架构上线性化,认定二者间存在着无法相融的矛盾。四是完善刑事卷宗制度的思路片面化,注重卷宗运用探索而忽视卷宗本身质量。事实上,刑事卷宗制度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有着卷宗运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更是如此。我们既无法将其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割裂来看,也不能对其过度依赖放任置之,而是要以发展、全面的眼光看待。整体而言,我国刑事卷宗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表象上的卷宗运用问题,实质上还在于卷宗本身如何合理形成的问题。因此,刑事卷宗制度的完善,需要通过“制度理性”与“运用理性”的双重维度,逐步来达到刑事卷宗制度的运行理性。

  充分把握刑事卷宗制度运行原理

  如果说,过去我们困扰于何种刑事诉讼模式最优的“斯芬克斯”难题,而现如今可能又陷入了刑事卷宗制度运行的“逻各斯”困境。刑事卷宗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系统性的制度问题,而非刑事卷宗单纯作为司法媒介的客体问题,仅仅进行刑事卷宗移送制度的改革并不能达到期望的效果。这是因为,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卷宗运用上的误区,更为严重的是卷宗制度本身的结构性不合理,但这并未引起学界的过多重视。这种长期的认知偏差,导致对卷宗制度相关问题的解决变得治丝益棼,并无益于庭审实质化的瓶颈化解和当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刑事卷宗制度运行理性的探讨,重点并非诉讼程序层面卷宗如何流转,而是从法理层面对卷宗运行原理进行总结。刑事卷宗制度的运行理性,应当包含刑事卷宗的“制度理性”与刑事卷宗的“运用理性”。刑事卷宗制度理性讨论的是卷宗制度本身如何合理形成的问题,分别从卷宗形成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卷宗形成过程中对诉讼各主体的要求、卷宗形成后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卷宗合理形成实现的具体方法等角度,为刑事卷宗的制度理性提供了可展开的具体思路。从而将一个相对抽象的诉讼法理问题,置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落实,为刑事卷宗制度在诉讼程序层面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参考,并规划了可供尝试展开操作的思路。刑事卷宗运用理性所探讨的是卷宗作为诉讼资源如何利用的问题,分别从运用卷宗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合理运用卷宗所需的内外保障、运用卷宗过程中所遇的冲突化解,以及卷宗运用可采用的方法等维度,为刑事卷宗的运用理性提供了可参考的角度和标准。从而将刑事卷宗如何运用的问题系统化、技术化,司法过程中的卷宗运用,逐渐从过去的“线性”意识走向“立体”思维,并成为司法技艺与职业伦理水平的重要表征。

  刑事卷宗的“制度理性”与“运用理性”,系统性地构成了卷宗制度的整体运行,也只有包含了这两方面内容的卷宗制度,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卷宗制度运行。一方面,要强调卷宗“制度理性”与“运用理性”的同步性,偏废任何一面都可能使卷宗制度的系统性改革失去实效。过去所实施的卷宗移送制度的改革,主要属于卷宗如何运用的内容,抛开卷宗制度理性去强求运用理性的达成,注定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卷宗“制度理性”与“运用理性”的互补性,若卷宗制度中这两种理性无法自洽,不仅难以达到系统性的理性效果,还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制度“后遗症”。当前,“起诉书一本主义”显然并不符合我国实际,设立单独的公诉审查或预审等“中间程序”,同样也非我国司法的“囊中之物”。以往改革实践证明:唯有在保持我国“阅卷式”裁判方式基础上,进行卷宗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才最终“走上正途”,也才是遵循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规律的最直接体现。

  良法美制与良法善治并驾齐驱

  “制度的意义不在于完美,而在其能在合理可接受的层面运作。”一项制度究竟何为完美?如何进行完善?达马斯卡用最简洁的语言富有哲理地进行了回应。我们不但需要有身怀“良法美制”的抱负,尽可能地去探索法制的完备性,还需要抱有“良法善治”的信心,使法律最大程度地贴合法治实践,竭力做到仰望法治的理想星空,立足本土资源的实际。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法律完美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时常交织在一起,这不仅体现出法律人的情怀与梦想,更是遵循法律发展规律的最直接体现。刑事卷宗制度的完善同样不能例外,良法美制与良法善治在这个过程中同样重要。

  对刑事卷宗制度的探讨,需遵循从理论制度完善到司法实践检验的传统进路,既要从重塑中国的刑事卷宗制度理论入手,又要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刑事卷宗制度运行的实践展开讨论,总结出刑事卷宗制度运行背后的基本原理。在刑事卷宗制度运行原理基础上,倡导形成我国刑事诉讼运行和刑事司法裁判独特的话语体系、理论架构及实践路径,并将所设计的卷宗运行理论体系实践化,置于中国刑事诉讼中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化解和检验。对刑事卷宗制度的思考需保持从本体论、认识论到实践论再到改革论的法哲学渐进式思维模式。以刑事卷宗制度为研究对象,实则透视出刑事诉讼运行中长期存在的权能失衡这一本质问题;注重探讨卷宗制度运行背后的法理问题,而不拘泥于单纯的诉讼程序性问题。只有通过对刑事卷宗制度的运行原理进行分析,才能反映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误区,进而论证在诉讼权利落实基础上司法实践路径的迫切性与可行性,提出我国刑事卷宗制度理性运行的完善思路,并对当前司法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启示。

  综上,我国刑事卷宗制度的完善需要在现有法治资源基础上,形成符合现阶段司法特点的运行理性,为实现中国语境下的庭审实质化提供前提条件,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打下制度基础。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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