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敬折狱”的现代启示
2022年06月22日 10: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22日总第2432期 作者:何永军

  “哀敬折狱”语出《尚书·吕刑》。虽然犯罪是可耻的,但儒家主张法官应怀着哀怜的心情处理案件,同情犯罪人。孟孙氏让阳肤担任管理司法的官员,阳肤向孔子的学生曾子求教,曾子即告诫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查获民之犯罪,当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云:“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此以知其畏刑也。”将要施刑,要减膳,并撤去音乐,以此表明畏惧用刑。

  而《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中记载的孔子弟子子皋,因“哀敬折狱”而得到犯罪者搭救,以致免于被害的故事最能展现儒家“哀敬折狱”情状。其故事的大意是说,孔子在卫国当宰相时,他的学生子皋做了管理监狱的官吏,有一次执法时砍掉了一名犯罪人的脚,而这个人后来做了大门的看守。有人在卫君面前中伤孔子说其想造反。卫君就想捉拿孔子。孔子逃跑,学生们也纷纷跟着逃跑。子皋因为被他砍掉脚的那个看守领着他逃到大门边的房间里藏了起来,所以差役们追上来也没能抓到他。半夜时子皋问看守,为什么不趁机报复反而要搭救他,看守说他的脚被砍断是其罪有应得。子皋在办理他的案件时,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从宽处理,并且指导他按照可以从轻处理的法令来申诉,而等到结案其被定罪时,子皋惊恐不安很不高兴,脸色很难看,子皋很想使其免受处罚的好意他是知道的。素不相识的子皋办案时显露的仁爱之心,正是其感激并加以报答的原因。作为学生,子皋继承了孔子仁爱的思想,以“哀敬折狱”为其司法的指南和准绳,真正实现了孔子所追求的“死者不恨,生者不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的理想司法境界,不但给予了犯罪人温暖,而且也因此在紧要关头拯救了自己。

  无论古今中外,客观地认定事实,依法裁判,都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当事人承受不利的判决,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使然,而非法官私心自用。作为中立的法官,审理和裁判本身并不包含其自身的利益,法官与当事人无冤无仇,然而,联想到各地时有发生的报复和伤害法官事件,不禁令人困惑:是什么使当事人如此仇恨法官,一定要将其置之死地才能罢休呢?特别是刑事案件,与法官相比,侦查人员和公诉人与犯罪人接触时间更长,冲突和对抗更加激烈,犯罪人出狱后不报复侦查人员和公诉人而去报复法官颇令人感到费解。

  如果我们认真地审视一下日常审判工作,关注一下相关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这些似乎不可思议的现象就变得很“自然”了。相关当事人之所以报复法官,无非是因为:一是他们感觉他们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关切;二是他们没有受到公平的对待;三是法官对他们充满歧视和偏见;四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令他们不满意,他们无法接受法官的判决。这一切使他们将自己人生的失败都归结于法官,认为是法官毁掉了他们的人生,以致他们最终向法官举起了他们罪恶的屠刀。而之所以让相关当事人产生了上述的认识和想法,均是由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种种不当言行所致。本来应该表现出理性、客观、中立与人道的审判过程,却变成了一个对当事人歧视、羞辱和伤害的过程,让他们心中愤愤不平,不能释怀,所以部分当事人作出报复法官的举动也就不奇怪了。

  针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种种现象,无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改善干群关系,还是减少法官遭受当事人报复、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哀敬折狱”都极富启发性。

  首先,法官要对当事人充满同情心。法律无情,但法官是有情的,法官在进行审判和执行时要学会换位思考,体谅当事人的艰难与不易,不得歧视任何人,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保障他们的程序参与权,让他们在法庭上能够充分地表达。法官的同情和理解,不但要做到,并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做到。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法官的具体言行,比如温和的目光、关切的询问等表达出来,法官要让当事人感知到其善意。

  其次,法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对民事案件而言,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要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对刑事案件而言,接手一个案件,法官首先应该想想本案是否具备除罪的可能性,如果不能作无罪判决,那么就再考虑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决,如果既不能作无罪判决,又不能作从轻和减轻的判决,那么就要详细地说明理由,告诉被告人为什么只能作如此的判决。法官应该通过诚挚而热情的工作,让当事人感觉到:凡是能为其争取的权益都已经为其争取了,其面对的是一位仁慈的朋友,而不是充满敌意的对手。

  最后,法官应掌握一定的司法心理学知识,以便对当事人进行分类甄别,有针对性地重点帮扶和关照。司法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会做思想工作是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之一,所以法官必须更深刻地理解人性。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让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上都投入太多精力是不现实的,所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将那些心灵脆弱、情绪不稳定、需要特别帮扶的当事人筛选出来加以重点关照,法官承办这些当事人的案件时要特别小心,要有足够的耐心,审判时多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足够机会和时间表达其意见和诉求,尽量不让当事人留下遗憾或疑虑。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