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类著作权司法裁判须洞察创作规律和市场规律
2022年11月16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1月16日第2531期 作者:徐俊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在实现这一历史任务的进程中,著作权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一方面要激励作者,保证独立创作的表达得到保护,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并非法获取其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又要维护他人接触作品的权利,为社会公众保留不被著作权限制的使用自由,从而确保后续创作的源泉。作为一项不同法律传统国家共同遵循的普遍规则,“著作权仅仅保护独创性表达”正服务于这一宏大宗旨。这项规则构筑了区分著作权人专属权利和社会公众自由权利的围栏,成为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指导性思想。

  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论证就是要构筑区分著作权人专属权利和社会公众自由权利的围栏,在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协调机制。面对一个个鲜活具体的著作权纠纷,如何认定侵权的司法论证都基于具体场景的特定化分析。不同种类的文艺作品,各有自己独特的材料、手段和创作规律。司法为了使判决获得更为准确和贴切的理由,需要根据不同种类作品的性质和创作规律,归纳与提炼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司法经验。

  文艺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开展实质性相似比对。例如,文学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要求作品之间的模仿具体体现在“重要事件的细节描述与逻辑关系”以及“人物角色的重要特征与互动关系”,而不是作品主题、较为抽象的摘要概括或语言风格。琼瑶诉于正等《宫锁连城》著作权侵权案、庄羽诉郭敬明等《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的作出,都得益于对上述文学创作规律的解读。

  不仅是文学作品,在其他艺术作品中也存在类似情况。音乐作品中的节奏、旋律、和声等元素为其丰富的独创性表达提供了可能。这类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定需要充分挖掘不同音乐元素的证据价值,不仅要求音符看起来相似。而且要求听起来也相似。视觉艺术作品的构图与造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艺术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具体表达,这些表达在排除公有领域后的比较结果可以反映视觉艺术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还面临合理使用的评价。艺术不是从无到有的创新,没有借鉴,艺术就不会有进步。同样,没有评论,艺术就不会有发展。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激发更多、更好的作品问世。《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基于特定的引用目的,产生了不同于原有作品的形式表达或信息传递,引用后形成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具有实质的新颖性,那么这种引用就丰富了人类的知识宝库,很有可能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目标,这类作品就是《著作权法》下合理使用规则所应当保障的核心部分。而准确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同样需要深刻理解艺术市场的内在规律。

  就戏仿作品来说,戏仿的关键在于引用原作来评议原作,从而产生一种新作品。基于利益衡量,戏仿作品即使具有营利可能,但因其特殊的目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对原作产生损害。因为戏仿作品很少具有市场替代性,其价值在于对原作品的评论和批判,与原作品形成不同的市场。当然,戏仿对原作的损害是常见的,因为批评往往是负面的,但这是市场竞争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著作权侵权带来的。戏仿作品虽然因其对原作的讽刺和批评会对原作产生商业和艺术上的破坏,但是这并非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从戏仿作品的社会功能来看,其丰富了中国的文艺批评市场,对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具有推动作用,并且能促使电影电视市场反思消费者的真实偏好,促使其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

  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形成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今年恰逢《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通过十周年。这部条约对维护表演者权益和完善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表演者权不是表演者作为演出从业人员一般性享有的自然权利,而是《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法定权利。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从历史来看,表演者在和作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利益博弈中,很长时间所享有的都是一种非常有限的权利,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权利的斗争中,表演者权利内容不断充实,范围得到扩大,形成了目前的格局。深刻理解表演者权利演变的历史和权利性质,有利于法官在表演者权纠纷中通过利益衡量增强裁判的妥当性,从而作出更符合艺术产业规律的裁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内容产业产生了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整体营收规模和产值都在加速增长。从文字作品线下线上的发行出版到电影、电视剧的改编,再到网络游戏或者动漫的制作,最后还有周边衍生品的售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产业链条,各环节彼此共生共荣。这些产业规律投射到案件中,反映的就是诉讼内容生态化、纠纷形态网络化和案件事实技术化。对这些内容的认知和掌握,有利于法官在事实查明上做好技术储备,在法律适用和责任判定上契合互联网经济的产业实践。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正是基于对文化产业规律和产业利益的深刻洞察,基于法律逻辑并通过裁判方法,赋予网络游戏、体育赛事节目等一系列新型客体以有效产权激励,有力地鼓舞了文化产业发展。

  司法裁判建立在对文艺创作规律、市场规律和产业利益深刻洞察的基础之上。因此,司法需要艺术法教学研究的智库支持和人才培养。在艺术法教学课程设计和法律诊所开设方面,要重视艺术创作规律和艺术市场规律,尤其要强调教学的实践性。以电影为例,建议艺术法教学从小说改编成剧本开始,对导演、编剧、美术、摄像、服装等每项工作都要有深刻的认知。此外,还要注重著作权交易市场各环节合同文本和经验的积累。需要说明的是,不仅是司法,其他艺术法相关领域同样对理解、掌握艺术创作规律、市场规律存在迫切的需求,这也许就是艺术法的独特魅力所在。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