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推出一项创新举措,要求二审判决主文独立成篇。其环境资源审判庭在一宗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件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充分论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但主文不再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是按照一审判决主文内容在二审主文中重新写明,一并对一、二审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处理。看似只是改变二审判决文书撰写方式的一小步,其实是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一大步,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二审裁判文书,尤其是维持原审结果的,通常是极为简略地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改判的,也只是简略地写明撤销原审判决中的哪几项内容,维持哪些内容。或许这是受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二审法院就直接照搬立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表述。对二审法院而言,这是最为省时省力的方式,似乎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一审法院而言,这是二审法院为一审判决权威性的“加持”,一审判决的结果得到二审法院“一字不改”的肯定。
然而,这样的表述方式并非当然合法有据,且给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与困惑。首先,民事诉讼法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规范,是作为二审案件的裁判标准,即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应该维持原审的裁判结果,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这一规定并非二审判决书表述方式的直接依据。因此,直接套用民事诉讼法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其次,从实践来看,给付之诉占民事案件的比例非常高,生效判决通常具有给付内容,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二审判决只是笼统地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具体的给付内容是什么,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期限等可能都是不清楚、不明确的。执行内容必须结合一审判决书才能确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就是一个不明确的执行依据,直接影响权利人债权的实现,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便于执行。这里的裁判文书,不仅包括一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同样也包括二审、再审的裁判文书。最后,二审判决书内容完整、具体明确,也是普法宣传教育的要求。如果二审判决只简单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当于在判决书正文中叙述事实、理由、裁判依据后戛然而止,“欲知结果如何,请看一审判决或者前文”。这样的叙事风格,对读者是不够友好的。我国裁判文书依法在网络公开后,裁判文书需要接受全社会的检验。因此,二审判决主文写明裁判内容,讲述一个完整的法治故事,向当事人与全社会宣告本案的裁判结果,这样更有利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裁判文书撰写的规范性、完整性、明确性,是司法审判的应有之义,虽是一个可能被视为“细枝末节”的小问题,但其意义不容小觑。期待这一始于地方法院的探索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完善,由经验升华为制度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实践。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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