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社会现代化建设
2024年02月20日 10: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20日第2835期 作者:张清 武艳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当前,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比,“法治社会”的理论阐释相对薄弱。对此,学术界提出了“包容性法治社会”的标识性概念,并注重强化分析工具及其方法论的研究。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全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社会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对于相关核心议题的学理阐释,并在法治实践中落地落实。

  法治社会是政治、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有机体

  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包含善治和共治的法治,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了广阔空间。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道德规范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之所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原因在于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在法治社会中,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追求来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可以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从内心深处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公平正义是关系党执政安全的头等大事,关系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制度根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把依法办事与追求公平正义紧密结合,从而赢得信任、赢得民心。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普遍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只有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让法治为全体公民所信仰。普遍守法,不仅要求全体中国公民和组织,而且要求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无国籍者,都必须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普遍守法的前提是学法懂法,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建设既要抓末端更要抓前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就是注重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下访”与“来信”“来访”相结合,使矛盾纠纷消弭在事前、化解在基层。被称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制度、公证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等在预防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找准预防性制度建设的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新期待,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构建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并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实现了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体现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由“格局”到“制度”的转变,体现了运用法治进行社会治理的理念。因此,要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形成基层治理新格局。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拓展开放公共服务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鼓励弥补机制,引导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依法治理网络(数字)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社会治理的主张,并将网络(数字)空间治理纳入国家网络(数字)空间安全战略范畴。要坚持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协同治理,通过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推动现有法律规范延伸适用到网络(数字)空间。坚持以网络(数字)空间主体规制为核心推进网络法治,培育网络(数字)空间主体网络法治意识,强化网络(数字)空间主体行为规范和引导事关网络(数字)空间治理的根本。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网络(数字)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人才项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22VRC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扬州大学法学院、广陵学院二级教授;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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