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基层治理公共性
2021年08月25日 10: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25日第2237期 作者:李沫

  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近年来,我国的基层治理水平提升速度较快,逐渐构建起网格化、精细化、信息化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验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活力被充分激发,但如何在基层治理方式创新的同时保持治理的公共价值导向、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性诉求,成为基层治理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公共性诉求的生成逻辑

  基层治理的公共性诉求源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性需求,社会治理公共性的生成逻辑为基层治理寻求公共价值提供了基本依据。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取向是人类存在形态演进的必然结果。在生产力较为低下的前工业化社会,人类为获取生存保障形成了以群体利益为核心的群体本位价值观;在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工业化社会,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依托的人类社会呈现出了个体本位的存在形态。然而,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信息技术促进了全球一体化的形成,人类必然告别狭隘的群体本位和个体本位状态,逐渐向拥有共同命运、追求共同利益的类本位迈进。后工业社会的治理理念也应当适应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存在状态,表现为对公共性价值的追求。

  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层治理理念与公共性价值追求具有天然的一致性。西方社会的治理理论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以公民个体为中心的社会自我治理理念为核心,强调国家与社会治理权限的相对性,在划界而治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下,基层社会治理无法实现真正的融合共治。中国社会的治理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行动中的统一性,而不是基层治理主体间的对立性关系,重在构建“一核多元、融合共治”的治理格局,谋求“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图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塑造的公共性既明确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外在边界,亦指向了个人道德与公共伦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在统一。

  依然面临部分难题

  第一,公共事务治理任务超负荷下沉。社会治理重心下沉基层是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冲突、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必要举措。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事务治理任务的下沉应与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保持同步。传统的基层治理工作常常是“千条线、一根针”,超负荷的工作量往往造成基层治理繁杂忙乱,工作中忙碌无为、痕迹主义、假象繁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一些地方的基层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无暇顾及公众的真实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公共服务质量是否得到提高。

  第二,传统与虚拟公共空间转型不畅。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和网络虚拟空间的兴盛,基层治理展开的虚拟公共空间不断得到拓展,而传统公共空间在人口流动频繁的社会形势下逐渐走向衰落。网络化的虚拟公共空间脱离了传统公共空间的地域性限制,为基层治理提供了便捷化的操作平台,工作人员与公众不必在场便可获取所需公共信息。虚拟化的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治理信息传输手段发挥的功用日益凸显,但在公共参与和公共议题引导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整合提高。

  第三,基层公众之间较难达成公共性共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利益需求形式越发多元化,个人权利要求也越发多样化。不同教育背景、职业背景、年龄阶段的社会公众对基层治理提出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认知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差异在短时间内很难达成一定共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了社会成员的原子化危机,后单位制时代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并未在社区等基层社会完全形成,公众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仍然较为淡漠。

  化解难题的现实路径

  一是整合基层治理组织职能,重构基层治理体系。合理配置基层治理组织职能是解决公共治理责任超负荷下沉的关键。首先,必须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内容,以此解决因职责划分不清而导致的政府职能层层下移的问题。其次,必须明确基层政府与市场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边界,以此减少基层政府不应承担、不能承担的治理任务,发掘社会自治力量的治理功能。新时代的基层治理应该构建起党建引领的四级联动治理体系、两委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体系,以及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体系。

  二是优化基层公共空间性能,建构公共空间治理规则。传统公共空间与虚拟公共空间具有不同的运行框架和互动模式,应采取不同策略兼顾发展,优化两种公共空间的性能。与此同时,必须建构公共空间治理规则,引导公众参与治理互动,避免公共空间堕落为公众传播不良思想、宣泄负面情绪的场所。尤其针对新兴的虚拟公共空间,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治理规则,在惩治有损公共利益信息发布和传输行为的同时,增强基层治理的有效性。

  三是创新基层治理共识形成机制,重塑公共理性精神。通过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细化利益相关方需求,避免产生利益表达盲点;通过参与程序的设置合理规避可能的利益对立方发生利害冲突。健全治理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各方参与主体手中。治理协商过程控制机制可以通过恰当确立协商主体、发挥主持者引导作用、实施灵活主动的答疑等方式促进公共性共识的形成。此外,还应发挥社会主义集体观念的引领作用,通过偏好公开表达和磋商反思机制,重塑各方参与主体的公共理性精神。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与治理路径研究”(20ZZB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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