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大力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培育壮大,为乡村产业振兴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3万家,纳入管理名录的家庭农场超过400万个,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成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依托。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研究
2023年4月19日,农业农村部在山东寿光召开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会议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精神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指导工作。
一要从大局出发,把握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关系,增强一盘棋意识,在重大问题上以全局利益为重。”调研中,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安排,善于从整体上、全局上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本质规律和特点,针对全局问题和局部问题分门别类深入分析,要在普遍联系中分析具体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对策。
二要从发展出发,把握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其作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指导的重要方法论。调研中既要着眼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重点问题和具体问题,又要以当前调查研究结果为基础,从长计议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遇到的长远问题,提出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从而产生重大影响和持久效益。
三要从协同出发,把握好宏观和微观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经济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任务,要坚持宏观和微观、国内和国外、战略和战术紧密结合”。调研中要以宏观统领微观,以微观支持宏观,促进宏观指引和微观指导相统一,将宏观调查与微观调查有机结合,运用宏观和微观数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
四要从统筹出发,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要善于抓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点问题、关键问题,集中力量出实招解决主要矛盾;也要高度重视非重点问题、辅助问题,通过调查分析从主要矛盾解决方法中推演出次要矛盾解决方法。
五要从落地出发,把握好调研和指导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衡量调查研究搞得好不好,关键要看调查研究的实效”。要常态化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现场回应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的生产经营困难和问题,既让农业农村系统干部更加深刻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艰辛、奋斗的情怀,也让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吃透“三农”政策文件精神,在调研中达到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的。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参与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有力支持。在梳理现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的基础上,需要着力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呼声最高、需求最迫切的融资贷款、附属设施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覆盖、人才培育引进上实现重大突破。
一要满足融资贷款需求。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或经营回报周期较长等原因,在长期贷款需求方面仍受抵质押不足、信用额度低等客观因素制约,存在一定的金融服务需求缺口。未来应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证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行动推进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推出农业银行“金农贷”、邮政储蓄银行“富农贷”等融资产品,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贷款需求,支持生物资产抵押贷款、融资担保。
二要解决附属设施用地问题。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设施用地的需求较为迫切,特别是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等用地审批困难,无法满足经营主体生产的实际需要。对此,应重点抓好中央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发展合力,对接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需求。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用附属设施,修建用于农产品晾晒、仓储、农机库棚、加工、办公等建设农用附属设施;对选址在偏远处建设农用附属设施的,由政府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的农用附属设施建设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农村闲置土地,明确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流转,用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地难题。
三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尤其是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即“两强一增”行动以来,新增很多基础设施建设。但一些基础设施修建较早,难以完全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在机械化作业和运输等方面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应按照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强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申报建设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并强化项目建成后的科学管护。水利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年久失修的水库进行全面维修,并建立库长制,监管水库的保护和利用。电网部门重点明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提供电网支持的具体举措。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修建砂石道路,硬化沙土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提供便利之路。
四要实现农业保险覆盖。目前农业保险体系结构不完善、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导致各类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广泛,农业保险作为基础保障工具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乡村产业参保实行全覆盖,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框架体系,改进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构建以大宗重要农产品保险为主,特色农产品保险为辅,涵盖“政策险+商业险、基础险+补充险、成本险+收益险、价格险+天气险”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政府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农业保险的灾后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解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五要创新人才培育引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总体上是农村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有着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但受地域环境、工作环境、教育医疗、住房等条件限制以及农业前期投入大、见效慢,城市人才不愿意下乡发展产业,农村外出发展较好的人才也不愿意返乡发展,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普遍缺乏。应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允许和鼓励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等以人力资本出资和合作的模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并获得报酬。依托涉农高等学校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培育力度,推行公费农科大学生定向培养模式,将农科大学生培养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学历层次。吸引农民工及乡村走出去的工商业主、退休人员、高校农科毕业生等回流就业创业,大力发展乡贤经济,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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