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的实践路径
2024年02月08日 10: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8日第2833期 作者:郝海波

  街道是市域治理的基本单元,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在国家治理重心下移的宏观背景下,放权赋能成为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放权赋能的背后应当是职能结构和行政体系的系统性调适,不能简单理解为权力下放、资源下沉、任务下派。新发展阶段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必须从职能定位、行政运行机制、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社会治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改革创新,着力提升街道统筹谋划能力、改革创新能力、服务供给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破解难题能力,从而进一步夯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基。

  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是推进街道职能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主要依赖单位体制,街道处于辅助性地位,只是充当行政职能转递者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度转型,街道在城市基层管理中逐步走到前台。但由于街道并没有得到准确的职能定位,上级政府不断把职责任务转移到街道,造成了街道功能超载、权责失衡、负担加剧等后果。街道的主要精力放在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应付各种检查评比上,欠缺支配和影响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事权和能力,街道的工作重心亟须转变。

  首先,明确街道在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将不适宜街道承担的职能归属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合理划分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街道的事权和责任,全面实行职责事项下放街道准入制度,明确下放依据、要素匹配、下放流程,切实做到精准科学放权、规范定责、减负增效。建立健全街道与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探索建立“双考核”“双评价”机制,发挥街道和部门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街道属地管理与部门专业治理之间彼此互通、互融、互嵌,从而真正赋能基层治理。其次,依法赋予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提高街道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置和救助能力。深化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依法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并明确了街道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构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的精准高效执法机制。最后,推动街道简政放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调整的事项,以及适合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是健全街道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健全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关键环节。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这与基层监督没有跟上、没有到位有很大关系。因此,通过推动监督下沉、把基层监督做实,捆住基层小微权力的任性,进而推动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

  首先,规范街道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街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街道重大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各类会议旁听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两代表一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直通车”制度,有效搭建政府与公众双向互动的平台。其次,全面推行街道权责清单制度,将职责任务清单成果融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把职责任务事项明确到工作岗位,政务运行流程固化成操作规范,推进职责任务运行标准化,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效能。编制街道政务公开目录和便民服务事项,健全街道信息公开发布机制,提高街道工作透明度,确保街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日常监督、职能监督、巡察监督和专项监督贯通协调,构建完善街道“大监督”格局。同时,还要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的重点是改进街道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健全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应当包括服务需求发现机制、服务提供机制和服务评估机制。从现实情况看,由政府直接包揽式地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无力应对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的增长。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适应性和可及性,必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扩大有效供给,补好供给短板,提高供给机制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首先,强化街道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责任,弥补公共服务领域的短板,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街道和社区倾斜,做好配套支撑,确保“接得住、能接好”。其次,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公共服务运行方式。推进街道购买服务清单制度,涉及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心理疏导等范畴,要积极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最后,依托街道公共服务平台,加大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机构、事业站所、社会力量的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发挥综合集成效应,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积极建设“智慧街道”服务平台,推进数字技术全方位赋能街道公共服务新模式。此外,还要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评价机制,拓宽公众信息渠道,畅通需求表达途径,不断增强群众对公共服务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的基础是创新街道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治理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还是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既是政府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结构整合和认同凝聚的过程。街道处于政府组织的最末端,既应当发挥政府—社会的桥梁作用,也是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的重要切入点。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就是要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治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我调控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协同治理模式。

  首先,为市场、社会和群众等主体的参与提供必要的政策制度环境,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扶持培育政策,进一步激发基层社会的内生治理力量。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支持措施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其次,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的基层民主协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街道协商与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加强街道对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提升议事协商成效。最后,坚持和发展好用好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内涵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常态排查等工作机制,统筹实施党建统揽一体化、矛盾化解多元化、风险防控系统化、众创平安社会化,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信息技术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街道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体系,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实现“线上线下”联动联勤、“多元多维”联合联治,不断提升基层服务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加强街道治理能力建设,不仅仅是政府权力和资源配置的简单调整。只有把街道治理能力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之中,着眼于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和系统性,敢于直面矛盾、破解难题,才能真正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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