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意义重大
2021年12月03日 07: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3日第2301期 作者:王元超 朱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并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性质、融资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对于维护国家教育公平、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 有助维护教育公平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公平是保障个人追求美好生活,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在我国,校外培训早在2016年便形成了超过8000亿元的庞大市场,且其资源分配基本遵循市场规律,对我国社会的教育公平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校外培训行为对学习成绩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大量研究发现,参加校外培训行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业表现,原因在于:第一,提前式教学、引导式回顾。校外培训的教学内容往往与学校教育匹配,给学生提供了预习和回顾学校课程的机会,且预习与回顾的过程都是有计划、有监督、有引导的,有利于提高学业表现。第二,针对性补漏、重复性练习。校外培训往往是小班教育甚至是一对一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教学者能够集中精力寻找学生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查缺补漏,并配以大量的重复性练习来帮助学生掌握知识,有利于弥补学业短板。第三,多元化发展、全面化提升。校外培训既包括常规的学校教育课程,也包括多种多样的素质拓展课程,如科学常识、国学经典等,有利于学生扩展知识范围、提高综合素质。

  校外培训行为的参与机会存在显著的不平等。大量研究发现,与普通阶层家庭的孩子相比,精英阶层家庭的孩子具有更高的校外培训参与率,参与的校外培训质量往往更高。原因有二:其一,家庭资源差异。校外培训机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公益性的学校教育,而精英阶层家庭具有更多的经济资源,能够负担子女的培训费用。其二,参与需求差异。与一般家庭的子女相比,精英阶层家庭的子女要想获得父母那样的社会经济地位,必须获得更高的教育文凭,精英阶层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竞争与未来发展更加重视,所以对参与校外培训有着更高的需求。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不同阶层家庭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其结果便是校外培训作为一种积极的、补充性的教育资源,往往被精英阶层家庭所占据,从而威胁了我国社会的教育公平。

  因此,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对维护国家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公平性与开放性,缓解社会阶层结构固化的趋势,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助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  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一直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政策。早在1955年,教育部便发布了首个“减负令”——《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时至今日,在减负政策的严格管控下,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已经明显减少,但校外培训中的课业负担却显著增多,使得减负政策“按下葫芦浮起瓢”,中小学生依然面临沉重的课业负担,家长也存在严重的焦虑情绪,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校外培训与学校教育既相互对立又彼此联系。校外培训又称影子教育(Shadow Education),是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教育体系。学校教育由国家教育部门主导,强调公平与公益原则,平等化程度较高;校外培训以市场为主导,奉行效率与经济原则,存在着比较显著的阶层差异。一方面,二者相互对立,学生不可能同时参加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另一方面,二者又彼此联系,校外教育最终以学校教育中的学业成就为目标,且其发展深受学校教育水平影响。

  校外培训蓬勃发展是减负政策的意外性后果。减负政策的实施有效缩短了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增加了校外自由时间;但以应试教育为核心的升学体系并未根本改变,未下班的家长也确实缺乏照看子女的有效手段,因而校外培训也就得到了合适的生存空间,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一举成为正式教育的重要补充。根据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2013年便有52.7%的初中生参加了各种类型的兴趣班、补习班。

  规范校外培训对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校外培训行为打破了国家教育体系的课程规划,人为地将学习目标提前,将学习难度增大,这种“压榨式开发”不利于中小学生的长远发展。例如,部分学生可能会因为过早地接触了高难度学习任务而产生抵触心理,丧失学习信心和学习兴趣;部分学生可能会因为提前学习了相关知识,而在学校上课时不认真听讲。另一方面,随着校外培训行为的普及,参加校外培训甚至成为一种恶性竞争,家长对学生未来发展的焦虑心理,使得众多学生不得不参加校外培训,为中小学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严重挤压了正常的生活娱乐时间,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威胁与挑战。

  因此,将减轻校外培训负担纳入减负政策范畴,严格管控校外培训行为,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减负政策,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学校教育为主体  引导校外培训健康发展

  校外培训行为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在整个东亚社会甚至世界范围内十分普遍。在日本,超过65%的9年级学生参加过校外培训;在韩国,有87.4%的小学生、74.3%的初中生参加过校外培训。这些国家管控校外培训行为的先例告诉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式的禁止政策,而应该以学校教育为主体,引导校外培训健康发展,帮助其成为国家教育体系的有益补充。

  坚持学校教育主体地位,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是管控校外培训行为的根本举措。一方面,学校教育是社会不平等的均衡器,不断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能够为不同阶层出身的孩子提供相同的、充足的教育资源,从而弥补家庭资源不足对个人发展的限制,提供向上社会流动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学校教育的发展对校外培训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学校教育无法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那么校外培训便会迅速发展,因为学生不得不参加校外培训以获取替代性的教育资源,此时校外培训对教育公平具有严重威胁;但如果学校教育能够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那么校外培训的发展自然会放缓,因为此时参加校外培训只是一种“锦上添花”的行为,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对教育公平的威胁也会降低。因此,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才是管控校外培训行为的根本措施。

  积极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发展公益性校外培训,是管控校外培训行为的有效方式。正如上文所说,校外培训与学校教育发展息息相关,首先,在学校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的作用,实行“弹性工作制”,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以学校的课后服务来替代校外培训行为,是高效利用资源、解决“三点半”难题、控制校外培训的良好途径。其次,在学校教育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要不断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同时允许、鼓励、支持、引导公益性校外培训的发展,如此既能提供补充性的教育资源、提高学生教育成就,又能避免盈利性目标对校外培训行为的消极影响,确保教育发展成果公平地由人民群众共享。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减负政策与教育不平等——以课外补习机会为例”(20XHN1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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