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创新: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
2023年01月10日 09: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10日第2569期 作者:樊姗姗

  当下,负责任创新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科技发展理念。其核心是,诉诸责任伦理纾解创新不确定性,建构起解决伦理冲突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这要求公共政策制定者按照相关的决策制度和程序规定,形成一种负责任创新的议事框架。关于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是对超越创新困境所进行的理性思考和行动,同时也是科技哲学领域亟须探究的前瞻性学术议题。有关研究成果有助于从学理上克服科技与伦理的断裂,进而提高创新的安全性与效率。

  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科技的伦理反思很少进入学界关于公共政策问题讨论的视野。在小科学时代,科技“自治共和国”的形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社会价值观的主流印象。科技往往被看作与社会相分离、客观中立的独立体。为此,宾伯(Bruce Bimber)和古斯顿(David H. Guston)把科技这一阶段的价值认识概括为四种“科学例外论”。这里,“例外”旨在强调科学的特殊性。它们分别是“知识论的例外论”(强调科学的真理性)、“柏拉图式的例外论”(强调科学的深奥性)、“社会学的例外论”(强调科学的自我管理特性)、“经济学的例外论”(强调科学具有最佳投资性)。

  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随着大科学时代的深入发展,公共政策开始被动响应科技发展的伦理需求。这也使得有关伦理反思通常只是“事后诸葛亮”,实际效力往往不尽如人意。60年代末期,在实践哲学的研究思路影响下,学者们开始关注应用伦理的相关研究。《哲学与公共事务》的刊出,就是对应用伦理关注的说明。在此思潮与学术背景下,民众与科学家、创新者之间,开始形成一种非正式社会契约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非正式的契约关系中,无论是科学家还是创新者,他们的关键责任在于生产知识并将其转化为经济、社会价值,只有部分伦理学家和哲学家转向讨论科技与伦理道德的相关性问题,并且这种反思又往往是事后与滞后的。

  21世纪以来,关于负责任创新的研究潮流在西方学界(尤其是欧美科学技术哲学领域、科技伦理领域、公共政策领域)兴起。有关研究视角可以归为四类。一是伦理源起。从现有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负责任创新的理念源于社会对科技创新中潜在危机的担忧和现有制度空白及线性科学社会契约的反思。二是独特治理模式与跨国实践案例。就实践案例而言,比如对美国、欧洲的纳米技术负责任创新实践的分析等。这些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强调了在政策制度过程中政策制定者与民众等其他主体都应关注正、负向的创新知识,同时主张对于未来的价值、收益、风险等创新情况作出预判与解释,进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平衡社会需求与伦理需求,建立起合理、负责任的科技治理模式。三是公共政策的责任归因。已有研究主要归因于择优视角、权利视角以及结果主义视角等,试图为公共政策的责任归因问题寻求可行方案。四是公共政策理论框架。一方面,对负责任创新理论的建构要素进行了讨论。比如,包容性、预测性、自省性、响应性;预期、反思、协商、反应、可持续性、关怀等。另一方面,对负责任创新的制度情境、评价标准进行了讨论。

  从国外动态看,负责任创新的伦理内涵、治理模式、跨国案例、责任归因和理论框架已初步形成,但科技与公共政策之间的伦理治理链条尚未形成。在研究方法上,基于案例的规范性讨论居多,缺乏系统性研究。在研究纲领上,产业界采取的决定论与学界主导的建构论之间的矛盾越发凸显,缺乏公共政策层面的制度反思。

  从国内动态看,2011年负责任创新理论正式进入国内学者的研究视域,目前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类话题。一是概念解析。当前,国内对Responsible Innovation的翻译并不统一。除科技哲学界基本统一使用“负责任创新”的翻译外,还有“责任式创新”“有责任的创新”“负责任的创新”“责任创新”等翻译方式,并各有利弊。而在对负责任创新的概念定位上,有“行为后果发生之前的责任控制”;“寻求从伦理、责任和政策角度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公共善的价值设计等。这些译法的差异,体现着学界对于这一理念理解上的差异。二是伦理制度探究。这方面主要可归纳为“价值敏感设计、情感可持续及元责任”模式,“发现问题—商讨问题一提出方案—解释方案—反馈问题”模式,“监督机制、问责机制、预警机制、应急机制”模式,以及“企业—政府—科研机构创新联运机制”等。三是政策案例分析。这方面有对国内纳米药物设计、大数据等科技的分析,也有对国外典型案例的介绍。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来看,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已取得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诸多因素导致研究不足。一是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的独立性不足,仍遮蔽在负责任创新的概念分析以及人工智能哲学和大数据研究热之下,影响科技伦理与政策研究的深入。二是既有分析框架不尽完善,较少从负责任创新、伦理与公共政策三个关键点考察,影响了系统化的研究。三是负责任创新作为一种考察新兴技术风险的整体框架,较少以多学科交叉的方法进入公共政策研究的论域当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有利于促进负责任创新研究的深化,为科技创新构建起一种参与式、协同性的“内在主义”实现进路,促进相关研究中自然、社会与人文三种文化之间和技术哲学工程与人文两大传统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因而,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的研究更能促进决策的科学化,进而保障我国科技创新有序发展。

  在方法上,未来可以从学理上围绕“负责任创新视角下公共政策的伦理重建”问题,推进负责任创新伦理政策的本土化思考。从科林格里奇困境可以看出,伦理责任在科技实践中“内嵌”不足,新时代需要负责任创新的理念。公共政策研究中注重运用负责任创新理念,体现着科技伦理研究由围绕“是什么”的伦理理论思辨,到“怎么办”“缺什么”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模式转向。这有利于规避科技创新中的伦理空白,在实践中将原来的“良好的伦理意愿”改为“改良好的科技行为”,从而推动相关公共政策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本土化思考的过程中,可以结合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成果,围绕如何形成“善治”问题进一步反思负责任创新视角下公共政策的议事框架。通过对人工智能中的伦理问题分析,了解算法中负责任创新如何通过明确创新主体、建立负责任创新的研究工作清单、坚持负责任创新的五项伦理原则,以及负责任创新的伦理评审流程,实现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中独特的算法架构和实践模式。同时,通过分析人工智能领域政府在满足多形式化的伦理跨界需求和推进负责任创新的伦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明负责任创新理念在公共政策中的独特价值。

  此外,在总结国内外案例的基础上,还需要回答“负责任创新中公共政策如何进行伦理重建”的问题。负责任创新的公共政策旨在为科技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设计、制度方案,进而更好地促成科技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负责任创新中公共政策研究的侧重点是在伦理要求与科技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探究更加合理的、有前瞻性的政策建议。

  未来,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将促进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助力科技创新在安全、隐私、伦理模块的标准研制工作,为建立健全科技健康发展保障体制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建议。这也有利于传播负责任创新的理念,助力创新共同体进行负责任创新实践,防控科技创新风险,探索人类新的发展方式。

  (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青年项目“智能时代科技政策的伦理冲突与调适:基于负责任创新的视角”(22ZXC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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