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的神庙地产经济
2021年08月02日 09: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2日第2220期 作者:杨熹

  神庙经济是古代埃及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是地产。这些地产主要源于法老的赐予、官员和民众的捐献。神庙在获得地产后,或自耕,或分配给他人代为耕种。为保护神庙地产,从古王国时期起,法老就颁发敕令,禁止侵扰神庙财产和神职人员。研究神庙地产不仅有利于我们认识古代埃及的土地管理模式,而且有利于了解神庙的经济生活。

  法老赐予是主要来源

  古代埃及的神庙都有或多或少的地产,究其来源,以法老的赐予、官员和普通民众的捐赠为主。其中,法老的赐予是神庙获得巨量地产的主要方式。历任法老登基后必做的事情之一就是修建新神庙或者扩建原有的神庙,给这些神庙赏赐土地。古王国时期,法老将土地以祭品形式献给神庙。新王国时期,国力日强,法老修建的神庙在规模上也远胜从前。此时,对外征战也较以往频繁。获胜后,法老为敬谢神祇在战争中对自己和埃及的庇佑,经常向神庙敬献土地和战利品。长此以往,神庙地产日渐增多。据书写于拉美西斯三世统治时期(约前1184—前1153)的《哈里斯大纸草》记载,当时埃及几个主要神庙的地产共有1071780阿鲁拉(约3000平方公里)土地,占全国可耕地的13%—18%。

  据书写于新王国拉美西斯五世统治时期(约前1147—前1143)的土地清册《维尔伯纸草》记载,有一类神庙的土地被称为“法老新设的土地”。这类土地应该是土地清册记录的当年法老对神庙的赏赐。在古代埃及,神庙不仅包括为神修建的庙宇,而且包括法老的祭葬庙。法老的祭葬庙是其死后接受祭拜和供奉之处。《维尔伯纸草》就有多处记录了属于法老祭葬庙的土地。每位法老在世时,都会给自己的祭葬庙设立地产。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已故法老的人数越来越多,土地渐渐不敷使用。因此,属于先前故去的法老祭葬庙的土地可能会被现任法老收回,并转赠给其他祭葬庙或神庙。当然,对于土地被收回的那些祭葬庙,现任法老也会赏给祭品作为补偿。有时,法老还把专属自己的王室地产分给神庙,但只是让神庙代为管理并耕种土地,这类土地产出的谷物依然要全部交给王室。

  法老将土地捐赠给神庙,不单单缘于信仰。就地方神庙而言,法老将土地赐给神庙,不仅能够增加神庙的财产,而且可以提高神庙的社会地位,进而吸引当地官员和精英参与到神庙地产的管理、收税、分配等流程中。有文献记载:“高级管理者阿蒙霍特普,生活在第十八王朝,法老在孟菲斯附近建立了新神庙,并从孟菲斯贵族的后代中委任先知和祭司。”由此,法老可加强同当地官员和精英的联系,使他们能够有渠道干预神庙内部事务,进而扩大法老的影响力,从而实现对地方加强管理的目的。

  除了法老赐予的地产外,官员捐赠是神庙获得土地的另一个渠道。通常情况下,官员之所以向神庙捐赠土地,旨在以此加强自己与法老和神灵之间的联系,免受他人侵扰。阿蒙霍特普三世的高级管家就把其土地、仆人和牛群赠给了法老在孟菲斯的普塔神庙中的圣像。拉美西斯二世统治时期(约前1279—前1213),一位名叫塞米特可伊的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献给了女神穆特,田产的部分收益可作为他的老年供养金。如果捐献者捐给神庙的土地是法老以前赐予他的,则需要事先得到法老的准许,才能将该土地捐赠给神庙。例如,阿蒙神庙的管家塞奈穆特在得到图特摩斯三世的准许后,才将法老赐给他的8阿鲁拉土地捐给神庙的内殿。

  此外,普通人也可将土地捐赠给神庙。当然,他们并非无偿捐赠,而是在没有后代祭祀的情况下才把土地捐给神庙,以确保他们死后得到及时祭奠,从而在来世生活无忧。据一篇书写于法老塞易斯王朝(约前644—前525)的纸草记载,一位女捐赠者为了给已故的丈夫设立丧祭,将土地捐给了神庙,并明确禁止其他亲属对此提出质疑。

  除了法老赏赐和私人捐赠以外,还有个人将土地转让给神庙耕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神庙便成了这些土地的托管机构,并且按照约定,神庙要定期给这些人以一定数量的谷物。

  据上可知,捐赠人将土地捐献给神庙,不仅出于虔诚的信仰,而且可以与法老和神庙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同时,也能保证其收入免受他人侵扰。有些土地捐赠者不仅可以继续拥有部分土地收入,还能享受较低的税率。

  有的神庙在国外还有一些名义上的土地。例如,新王国时期,埃及征服迦南以后,迦南的部分地产名义上被献给阿蒙神庙,每年向神庙供奉少量谷物税,以示对埃及的臣服。在埃及南部,由于努比亚是埃及的属地,所以努比亚部分神庙的地产在名义上属于埃及的主神神庙。

  以两种形式加以经营

  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资源。神庙在掌握了大量地产后,如何去经营这些土地呢?《维尔伯纸草》清晰地揭示了神庙土地的管理与分配。在该纸草中,神庙地产被分为两类:神庙属地和神庙领地。其中,神庙属地可被神庙长久持有,若无特殊情况,法老不会轻易收回。至于神庙领地,则指法老可随时收回另作他用的土地。无论神庙属地还是神庙领地,其耕作方式有两种:第一,在土地管理者的监管下统一耕种;第二,分给小土地持有者耕种。

  关于统一耕种的神庙地产,我们可以通过阿蒙神庙予以说明。阿蒙神庙的所有事务都由第一先知统一管理,而阿蒙神庙的地产则由头衔为“管理者”的官员监管。由于阿蒙神是新王国时期的主神,因此,阿蒙神庙的地产遍布全国。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州又有相应的负责人来管理各辖区内的神庙地产,其官衔多种多样。比如,阿蒙神庙的膳食总管、国库总监、国库书吏、王室马夫长等,都以地方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土地清册中。各个州辖区中的神庙地产,由当地的书吏或低级军官等实地监管,所监管的事务包括厘清土地边界、按时令耕作、随时观察谷物生长状况、监管田间劳动者、征收谷物等。这类神庙地产上产出的谷物,要全部交给神庙。

  除了统一耕种管理外,神庙地产还可以分配给小土地持有者个人耕种。《维尔伯纸草》记录了53种土地持有者的身份,其中以马夫长、士兵、低级祭司和农民为主。土地被分配给他们以后,他们可以世代耕种,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转卖给他人。转卖的地产虽然换了田主,但仍需履行向神庙缴纳谷物税的义务。在5阿鲁拉土地能养活八口之家的情况下,个人持有土地的数量多为3—10阿鲁拉,上缴的谷物税税率为30%。

  法老以敕令保护神庙地产

  神庙地产上产出的谷物是古代埃及重要的赋税之源。特别是新王国时期,神庙可代表法老和王室收税,大型神庙中都建有储粮仓,法老也可根据需要从神庙中提取财物。为保护神庙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从古王国时期起,法老就颁布敕令以保护神庙的财产和祭司。例如,古王国时期的《奈弗瑞卡拉免税敕令》规定,免除神庙祭司们的徭役、禁止他人干涉其活动和染指神庙财产,以便使他们能够专注于神庙事务。新王国时期的《塞提一世瑙瑞敕令》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侵扰神庙地产,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内容如下:“现在,对于任何一位高级官员、任何一位政府田间监管人、任何一位河堤(?)耕种者或任何一位代理人将隶属于‘阿拜多斯欢快的蒙玛阿特拉神庙’的领地侵占,(即)变更地界,他将被割掉鼻子和耳朵,并被贬为‘阿拜多斯欢快的蒙玛阿特拉神庙’的田间苦力。”由此可以看出法老对神庙地产的重视与保护,以及给予神职人员的特权。

  总之,古代埃及神庙因供奉着人们虔诚信仰的神而获得巨量地产和其他财富。神庙获得地产后,凭借较为完善的土地管理模式,进行种植谷物的生产活动。在完成对神的献礼和祭仪后,土地上的产出和其他实物又以再分配的形式,分给王室、神庙祭司和其他民众。在法老时代没有铸币的情况下,神庙依托巨量的赏赐和再分配模式,完成了获取、生产、储运和分配各类实物的流程,盘活了物品流通,是古代埃及经济顺畅运转的重要支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维尔伯纸草》研究”(17CSS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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