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经济体关注电商平台监管
2023年02月27日 10: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27日第2598期 作者:方俊 徐皓伦

  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了在互联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虚拟空间和保障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并促使其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发展,成为了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器,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为此,西方主要经济体在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方面进行了系列立法与持续探索。

  欧盟:重视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

  欧盟较为重视电子商务领域的反垄断立法以及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2000年6月,欧盟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此后又出台了包括《欧盟专利制度》《电子私隐指示》在内的一系列涉及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期望通过立法划定“数字守门人”,为其设定一系列特定义务并对其进行全面监管。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提出《数字市场法案》(以下简称《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以下简称《服务法案》)两项法案。2022年3月,欧洲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上述法案达成协议。2022年7月,欧洲议会通过了这两项法案。这两项法案将共同构成欧盟数字平台规制的“一体两翼”以及打造“适应数字时代的欧洲”的核心举措。

  《服务法案》被视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现代化革新,主要包含三项核心举措。一是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权利。《服务法案》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主动审查、处理非法内容和假冒伪劣产品,最大限度地降低平台用户接触非法内容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保护其基本权利。二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具体义务,提高平台透明度。《服务法案》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应为”与“不为”的义务范围,要求其采用更科学的信息算法并将各类信息算法公开,增强运营透明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

  《市场法案》创新性地提出了“数字守门人”概念。所谓“数字守门人”是指对欧盟市场具有强大影响力、能够提供核心平台服务以及企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通道、在市场中持久占据或者可以预见将会持久占据稳固地位的平台。《市场法案》通过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和明确重点规制行为,严格限制达到特定规模的数字平台进行不公平竞争。

  总体而言,欧盟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中,除了考虑传统竞争要素外,还重点考察数据算法的公开性、数据内容的正当性、数据使用的交互性以及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等因素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德国:关注重点机构和数据保护

  与欧盟的思路类似,德国也力图以制度创新的方式绕开传统反垄断监管的技术壁垒与滞后性弊端,以期更早、更有效地干预不公平竞争行为。德国联邦议会于2021年1月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以下简称《第十修正案》)。该修正案也被称为“数字化的竞争法”,它将“获取竞争相关数据的能力”作为重要考察因素,强调对电子商务平台这类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平台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该法案主要有三个亮点。

  一是对中介机构进行特殊监管。跨市场竞争在互联网领域普遍存在,许多大型平台都会涉足不同的市场领域,与各类主体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例如,部分社交媒体平台既能够提供交流沟通服务,又能够提供购物和支付服务,而平台的社交属性又使其可以成为有效的推广渠道。此时,平台采取的商业策略可能影响相关领域中的竞争态势。《第十修正案》将这类中介型平台企业界定为“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经营者”,认为其具有很强的能力,可以将自身的资源和优势在不同市场间跨界传导。《第十修正案》规定了跨市场竞争地位的标准,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经营者”,便将被根据特殊规则进行监管,且该认定有效期可长达5年。此外,对于被认定为“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经营者”的机构,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可以用颁布禁令的形式对其实施的特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事前监管。不过,上述机构可以对联邦卡特尔局采取的措施提出告诉,其诉状将直接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以缩短诉讼周期。

  二是发挥数据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在评估市场地位时,数据被赋予与市场份额等传统指标同等的重要性,成为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标准。其次,明确数据可以构成必需设施,而一旦构成必需设施,控制数据的平台可能被要求向依赖此类数据的平台开放,即便其并没有交易此类数据资源的先例。再次,将传统上属于数据保护范畴的行为纳入滥用行为监管之列,并且规定在没有获得用户或第三方企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不得对数据进行合并使用等操作。这意味着,即使数据共享只在中介机构内部进行,该行为也需要得到用户授权许可。最后,重点保护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或服务的互操作性和数据的可移植性,努力保障数据安全。

  三是并购审查重点关注大型企业。《第十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并购交易触发反垄断申报要求的门槛,而因申报门槛提高节省下来的反垄断行政资源被用于更加严格地控制超大型企业的并购活动,以便有效监管“扼杀式并购”。具体而言,《第十修正案》赋予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更大的监管主动权,增加了大型特定平台企业的义务。这使得该局有权审查被纳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并购活动,并对其适用更低的申报标准。

  与欧盟以规模、营业额等传统要素为出发点提出“数字守门人”概念相比,德国的“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经营者”概念更强调平台企业在不同相关市场中的影响力。同时,对中介机构的界定和限制也体现出德国重视采购端和销售端的市场竞争监管度。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完善禁止滥用市场力量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日本:敦促平台企业提高透明度

  日本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初期,日本政府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鲜少干预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主要由各职能部门开展与其职能相关的监管工作,且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惩处力度不大,一般为警告、面谈、罚款等。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发展,这种宽松政策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

  为了加强监管,日本不仅引入了“电子数据交换”(EDI)商务信息处理方法,而且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关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框架》《电子消费者合同法》《日本电商与信息交易准则》《特定交易商相关法律》等。在日本,除上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其他针对市场行为的营业法、贸易法等均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监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严格的工商登记手续,会对其进入和退出市场进行多次审查。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将网络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一年以供相关部门查询。

  2020年6月日本颁布了《特定电子平台透明性及公正性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于2021年2月正式实施。这一法规侧重于禁止平台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活动,敦促平台企业提高透明度。《促进法》将年销售额超过28亿美元或年收入超过19亿美元的电子商务平台划定为重点监管对象。作为被监管对象,有关平台企业对商家、消费者和政府部门负有披露义务。《促进法》还要求这些平台企业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和系统,例如任命在日本居住且对日本业务熟悉的人员负责开发系统中与卖家相关的服务功能,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理解与交易有关的规定等。此外,《促进法》还扩大了平台用户的监督权,当平台用户认为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平台责任时,即可向有关政府机构举报,用户将得到有效的人身安全与信息隐私保护。《促进法》在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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