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两个结合”,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结合”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涵。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时间之网是连续而没有缝隙的,处在时间之网上的传统与现代具有连续性。中华现代法治文明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二个结合”以历史为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华民族具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历经数千年积淀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现代法治文明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脉。唯有深刻理解“第二个结合”的理论内涵,才能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而建设好中华现代法治文明。
“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这充分证明了中华文明具有自我发展、回应挑战、开创新局的文化主体性与旺盛生命力。”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绵延数千年,经久而不绝、历久而弥新,秘诀就在于其拥有普遍认同的强大的价值理念——“以人为本”。
在《尚书·五子之歌》中就有“以人为本”的训诫:“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后世儒家系统阐释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孔子从君与民的关系出发,指出“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荀子进一步阐释了国君与庶人的依存关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更为本质地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春秋战国时期,以君主集权而形成了中央集权国家,君主及其下属官吏具有法律体制上的权威。在秦王朝统一之后,法令繁苛,国家权威背离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遂至秦二世而亡,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在检讨法家国家权威思想的过程中,汉初的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中拨乱反正,提出 “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以民为本”的价值理念重新获得了制度上的正统地位,为汉代奠定了长治久安的大一统格局。在兵戈纷扰的三国时期,“以民为本”的理念依然不可动摇。例如,吴国重臣陆凯曾惕厉国主,“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及至唐代,作为中华法系之楷模的《唐律疏议》,在其首篇《名例律》开明宗义,称“人为天地间之灵长”,“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唐代“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不限于刑法方面保障身体、生命和财产,而是对法令体系和法治诸环节的整体性统摄支配,全面贯彻了“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的结构性保障,特别是基础性民生方面的保障,即约束国家权力,不扰民、不为不法侵害;保障家庭秩序和财产权,保障个人权益,实体保障与程序保障相结合。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在理念上文脉相通,都是以人为目的,以制度保障人的权益,实现人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是现代法治环境建设的根本遵循,也体现了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有典有则的法令体系
从传世法律文献来看,中国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形成了依据法律汇编进行国家治理的传统。《尚书·五子之歌》中记述了大禹以来依典则治国的传统:“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夏商周三代的典则,还不能说是成文法典,但已是分门别类的国法汇编,具有成文化、体系化的特征。而《周礼》记述了“六官职掌六事的体系”(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既有当时官法共构的现实,也有作者“有典有则”的治理理想。《周礼》对后世影响极大,至盛唐编纂《唐六典》即依准《周礼》“六事”体例。明太祖朱元璋仿照《唐六典》编修《诸司职掌》,仍以六部为首。明弘治年间以《诸司执掌》《皇明祖训》《大明集礼》《孝慈录》《大明律》等典则和百司之籍册编成《大明会典》,汇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种典章制度,后经万历年间增修《大明会典》更为完备。
清代延续明会典的编纂传统又有所发展,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相继编修《大清会典》,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体例,以政府机构为纲,汇编政府各部门的执掌、政令、事例及职官、仪礼等制度。《大清会典》是清代治国的大经、常法,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汇编的典范。一方面,该法是对国家权力的制度化限制,政府部门不可以任意增减,官吏员额不可以随意增减,职掌权力不可以恣意行使。另一方面,该法反映了国家法制的完备程度和文明程度,国家定罪量刑的《大清律例》(刑法典)条文数量仅占会典的十分之一左右,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是关于职官、钱粮、礼仪、军事、营造等方面的制度。中国古代国家成文法典的编纂和法规大全的汇编,都服务于国家治理,法典的编纂和适用是法治的基本保障。
有典有则的法令体系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体现了中国传统法令体系的立法编纂成就和完备体系功能。挖掘阐释、传承发展传统的“有典有则”法令体系,有助于完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中华现代法治文明建设。
分统结合的法治机制
任何时代的法治都有成本,所行之法必有立改废释之讨论,执法之官吏、司法之法曹必有员额薪俸。国家多立一法律,必增一分执法、司法、守法之成本。但求长治久安,必然要讲求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中国古代国家的治理经验是建立“分与统相结合的法治机制”:分是指政府与社会分层治理,政府部门分门别类治理;统是指不同层级的组织、不同职能的部门在机制上有效协同统一。
就分层治理而言,包括政府内部的职能分类、中央与地方的分层治理、政府与社会治理职能的区分。政府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分以事务类别和专业化为基础。以清代为例,行政事务主要由吏、户、礼、兵、刑、工六大部门负责,监察权由都察院统属,凡此全国共设十个主要职能部门,各部门分职任事、分别对上负责。中央和地方在上下统属的基础上职权有所区分,中央侧重于人事、监察、部分财政提取,给地方政府留有一定因地制宜的权力空间。政府与社会在法律统属关系的基础上有治理功能的区分,为了避免政府过于庞大、成本过于高昂,中国古代多采取精英化权威性政府的设计方案,政府部门高度整合、官吏员额严格限制,而国家将一部分职能授权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调处纠纷、基层治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权威。法治机制上的“分”是为了提高效率,集中政治法律资源处理重要事务;而“统”一方面是为了消除体系冲突,同样是为了提高整体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通过权威维护体系运行,避免国家分裂和治理体系失效。
中国传统的“分统结合的法治机制”在治理成本控制和治理效能方面,对我国当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传承兼容基础上的法治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中华民族始终以“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精神不断创造自己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作为最繁荣最强大的文明体屹立于世。中华文明的创新性体现在法治方面就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开展法律改革,自我革新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改革贯穿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进程中,也正是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改革创新,使得中华法治文明获得持久的生命力。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总结历史经验,自我革新,在传承的基础上守正创新。例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他们所推行的税制改革、军事制度改革、郡县制改革、创建中央集权体制等等,都是在点滴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不断推进。像商鞅、韩非等改革者,他们在开创性改革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改革的阻力,仍有托古改制的历史依赖。另一类是学习固有传统之外的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治经验,体现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例如,古代中国对佛教的态度是接受和本土化,再将其中的理论、规范吸纳融合到我们的价值体系和法律体系之中。又如,近代自清末变法学习接受西方法律文化,知识搬运总量之大,法治传统转变之急剧,为数千年所未有。然而,凡不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未能有效内化为中国法治要素的制度和学说,也需再学习、再消化,取其精华。
从传统法治经验来看,法律改革是法治体系新陈代谢的一种常态,需要持之以恒,行之以渐。法律改革通常是为解决现实问题,往往也会产生新的问题,这要求改革者有极大的耐心和坚韧的定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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