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观
2021年01月06日 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月6日总第2084期 作者:孙晋

  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要科学的法治思想提供指导。2020年11月16—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产生的最重要成果,就是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所强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本文主要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竞争法治的阐释——公平竞争法治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紧密联系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把握法治建设规律,是新时代指导我国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方法论,也是指导我国实现竞争性发展转型和加强市场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主义竞争发展观和法治理论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观的内容,融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发展观、竞争观为一体,是马克思主义公平竞争及其法治理论最新发展。马克思很早就发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他在《资本论》关于资本与竞争的论述中指出,社会的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马克思还富有远见地看到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人的发展”。当下中国,竞争性增长的关键,在于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竞争性发展的竞争力也在于“人的需求”,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中才能创造坚实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公平竞争,重在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规则公平,其结果必然是实现最公平的第一次分配,即只有基于公平竞争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民收入增加和共同富裕。

  经济法理论及经济发展实践证明,政府直接和完全或者主导资源配置,弊病有三,即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垄断导致第一次分配不公、创新动力不足。而公平的市场竞争却是这三大发展顽疾的对症良药,即通过公平竞争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第一次分配正义、为创新提供不竭的动力。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思想的视角看,竞争性增长符合马克思对价值规律的概括,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根本旨趣所在。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马克思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自由公平竞争的竞争观,以及公平竞争最有利于实现人本发展,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尊重并维护公平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是马克思主义人本发展观、公平竞争观(即竞争性发展)对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诉求。现阶段,竞争性发展观、新发展理念和公平竞争发展转型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准确把脉时代提出的治国方略和发展之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理论,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相融汇、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紧密联系,与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发展观和竞争观一脉相承。

  公平竞争法治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时代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提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论断,把对公平竞争的重视程度提高到历史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水平,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模式转型指明了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因此,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明我们党主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和政府中立监管,实现公平竞争发展。

  理论的发展和升华引导制度与时俱进,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变革,为发展提供优质制度供给。全面深化改革和公平竞争的理论创新和机制创新,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为通过科学立法维护统一开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竞争性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为通过民主立法提升立法质量、体现法的人民性,指明了竞争法治建设方向。2016年6月,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系统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我国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加强和优化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职能。这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观已初步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举措。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强调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市场公平的维护者。日趋成熟的公平竞争法治观为保障和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切实推进我国竞争性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的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竞争性发展作为体现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的发展方式,需要高质量的法治予以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观为加强竞争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在今后五年乃至更长的新发展阶段,我们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贯彻和发展公平竞争法治观,一体修订完善反垄断法和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切实推行竞争性发展方式,保障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平等发展、人人受益。

  (本文系新疆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研究”(2020YJ04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新疆大学“天山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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