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动体育无形资产高质量开发
2021年09月08日 08: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8日第2247期 作者:宋雅馨

  2019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明确提出完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球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停摆,体育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其间以体育赛事为代表的竞赛表演业受到巨大打击,无形资产难以发挥价值。2021年,体育产业逐渐回暖,为激发体育市场主体活力,保障体育无形资产的高质量开发,我国急需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要求,加强体育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及市场配置作用,推动形成权界清晰、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机制,实现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目前的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尤其是体育竞赛表演业,重开发产品,却缺少对资源内在价值的深度挖掘与创新,直接导致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比如围绕体育赛事,可以关联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赛事版权和媒体分发、体育旅游、体育地产、授权产品经营、运动员经纪、体育培训、票务、体育装备制造等衍生产业,而目前对于此类关联业务的开发明显不足,对“高质量开发”的理解也有待展开,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目标制定环节缺乏明确的“高质量开发”标准。体育无形资产高质量开发来源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体育无形资产“高质量开发”的目的是推动创新成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不断推动产业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增长、向附加值更高的阶段演化。为了将这一目标具体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导建立体育协会、俱乐部、体育中介组织、运动员以及相关企业等主体关于体育无形资产高质量开发的标准评价体系,为梳理问题、提出建议列明所对标的准则。

  第二,确权环节识别不清,产权模糊。体育无形资产是一个内涵丰富且持续发展的概念,除体育标志权、体育专利权等保护机制成熟的体育无形资产外,体育场馆冠名权与赛事运营权、难美类项目动作、新兴的体育数据等体育无形资产难以在传统的民商法、知识产权法中找到依据。目前业内将开发权、运营权等并列或交叉使用,基本概念模糊,用语混乱,以至于体育无形资产内部分类标准不明,权属不清,资产性质模糊。

  第三,交易环节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平台交易制度仍待健全。交易环节包括定价评估、进场交易与信息披露等流程。2021年6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现有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的基础上突出了体育无形资产的特点,对不同类别体育无形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评估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用和评估参数的确定做出了回应,从产业角度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有益参考。目前对体育赛事无形资产是否必须公开交易及具体公开交易方式的遴选尚缺乏制度安排,自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出台《将体育无形资产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规范交易的通知》设定“应进必进”“平台外无交易”的工作目标以来,进场交易初见成效,但体育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规模有限,对“应进必进”尚未形成有力保障,内容亦有待充实。此外,体育产权市场行政垄断、区域分割现象严重,现有体育无形资产平台缺乏针对体育资源特殊性的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督制度。

  第四,全局管理权责不清,激励不足。体育管理制度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市场化进程依旧缓慢,尚未充分发挥法律本身对于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利用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以体育场馆冠名权、赛事举办权为代表的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出现了政府干预错位、国有资产流失、资源开发与配置市场化不足等现象,制度的藩篱亟待进一步破除。

  自20世纪90年代始,体育无形资产确权所依据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文件历经修改、逐步完善,但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利用的整体质量并未随之得到明显提高,尤其是在体育赛事版权运营、赛事举办权、场馆运营权等方面存在公私产权嵌套、搭便车行为普遍、流转不畅的局面。法律的作用不只是“分蛋糕”,更是“做蛋糕”,除了厘定体育无形资产的归属秩序外,还需要完善交易流转制度和产业促进法规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首先,明确发展目标。“高质量”的发展是既有秩序又不失活力的发展,有必要梳理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法治经验,结合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实际需求以及现阶段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难点与痛点,凝练中国特色体育法治理论的精华,归纳体育无形资产高质量开发过程中的指导原则。

  其次,规范资产识别。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是价值开发的关键一环,但体育无形资产价值类型复杂使得新兴业态一度遭遇评估技术瓶颈。《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虽对体育无形资产分类统计进行了定义说明,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才是体育无形资产进行辨认和分类的依据。体育无形资产的产权形成和实现由于其无形性特征而对法律有严重的依赖性,分散式体育无形资产的交易因其溢出效应明显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呈现出高风险的特点,例如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颇具行业特色的无形资产,仍需以《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民事法律体系作为体育无形财产权形成与运行的保障。因此,体育冠名权、赛事主办权等概念还需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才可厘定财产性质,增强权利稳定性。

  再次,进一步完善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关于强制进场交易问题,由于我国近几年才放开体育赛事审批权,体育赛事相关的无形资产曾长期通过“一对一”和熟人牵线的方式流转,形成了少数企业对优质资源的垄断。为摆脱以往对体育行政部门的路径依赖,可以制定《体育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划定强制进场交易的资产范围,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破除体育行政部门对传统路径的依赖。关于交易方式的多元化问题,建议制定《国有体育产权资产挂牌交易平台遴选标准》,根据不同产权结构的基础资产,制定“因类而异”的交易方式选择指南,扶持弱势项目,让优质资源充分市场化。关于交易信息披露与监管问题,设计《体育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完善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平台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确定无形资产开发业务的监管主体、程序与惩戒规则,避免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体育产业的特点充分披露各类无形资产交易所涉信息。

  最后,完善规则体系,统筹治理。法律对于体育无形资产高质量开发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并不能仅仅依靠强制性的法条。《体育法》更多只能提供框架性的规定,且法律条文在具备强制力的同时也有其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体育行业协会章程、企业自律联盟等所提供的软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针对行业特殊性与产业运行模式完善规则体系。设置体育协会内部治理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以维护体育无形资产交易的良好秩序,以软法之治作为硬法之治的补充,是缓解当下制度供给不足的有效手段。

  体育无形资产的高质量开发必定要突破以往的“管理”模式,使资源充分市场化,此转变需由体育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合作。鉴于法院判决与执法力度对于资产变现的影响,也需要司法、执法机关参与到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中,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除此之外,长期以来与体育无形资产市场运营密切相关的中介、策划、咨询等服务组织发育迟缓,体育无形资产的高质量开发离不开此类辅助性制度的优化,故还应深化、扩大对大数据技术的利用,充分发挥资产交易平台的中介作用,定期提供交易数据信息,建立体育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速从“体育管理”向“体育治理”转化,盘活体育无形资产存量,扩大增量。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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