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多元化社会救助路径
2020年11月18日 10: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18日第2050期 作者:李芬芬 王春鑫

  2020年,我国农村脱贫由绝对贫困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也转为相对贫困人口。探索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社会救助路径将成为构建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重点课题。相比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人口呈现出群体数量更多、边缘化范围更大、贫困维度更广、界定标准更难等特点。要保证农村贫困人口持续增收、化解多维贫困、形成内生动力,需要构建“政府责任救助+市场发展救助+社会组织补充救助+个人自主救助”四位一体的多元化协同救助路径。

  强化政府为主导的责任救助

  每个人都拥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保护每个人的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比城市贫困人口,农村社会救助途径窄,更多依赖政府资源的分配。

  在“后扶贫”时代,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中依然占主导地位,需要从制度完善、政策体系构建、职能机构设置等方面保障农村相对贫困人口获得社会救助。首先,通过制定微观辐射到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精准化救助政策,从瞄准救助对象、明确救助需求、界定救助标准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其次,为保障救助政策的有效执行,建立相对贫困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需要创新农村社会救助管理方式和管理技术的应用。另外,基层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畅通政策信息传递和沟通渠道,提高贫困者对救助政策的认知和知晓程度。最后,要重视农村社会救助法制化和法治化建设,建议出台《社会救助法》,明确资金的使用与监管、管理机构职能职责、受助者权利和责任等。

  激发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发展救助

  针对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数量多、贫困维度广、致贫原因多元等问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救助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农村贫困治理需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同样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的责任,是提供社会救助的辅助主体。所以,要在坚持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救助基础上,让市场机制承担应有的责任,积极发挥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救助。第一,培育企业树立社会救助意识,关注农村贫困现状,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第二,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三,政府要为企业创造社会救助政策环境,比如鼓励企业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公益岗位,或使提供社会捐赠的企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以及为企业提供对口帮扶信息和制度支持。最后,农村集体要深入挖掘村内资源,形成产业品种特色,通过产业扶贫,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和农村电商营销模式,做好产销衔接、劳务对接等。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的补充救助

  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坚持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点,直接接触到最需要救助的贫困者,表现出更精准的识别、救助过程更有效率、传递渠道更畅通、信息反馈也更及时的优势。社会组织一般救助范围比较小,救助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集中精力,采取最有效的方法开展工作,并且及时调整工作策略。所以,社会组织具有行动目标导向性、资源整合性以及动态调整性特点,在社会救助中具有独特优势,是农村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型救助。

  但是,社会救助过程中也存在公信力不高、动员程度低、资金来源不稳定、组织成员专业水平和稳定性低的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作用,一是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的责任边界,针对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救助的特点,补充社会救助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二是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流程和办事环节,设立相关事务办理绿色通道,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提供政策环境。三是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提升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四是针对相对贫困人口贫困多维度的问题,社会组织要发挥灵活性特点,由物质救助转变为偏重服务、关怀的救助模式等。

  实现个人自立为目标的自主救助

  社会救助最终要以实现个人自立为目标的自主救助为根本。农村社会救助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这表明,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农村社会救助是一种依靠集体互帮互助,从单纯的物质救济转变为“物质+服务+精神”多层次救助,家庭和集体互助,最终以实现个人自立为目标的自主救助模式。首先,在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看来,能力不足是导致贫困的根源。要通过提升农村教育教学质量及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增强通过医疗保健提升健康救助水平的能力,畅通和搭建社会参与渠道和平台,来提升相对贫困人口的自救能力。其次,家庭是个体依存于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也被视为一个整体,负责照顾家中的老弱病残成员,也是实施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单位。作为现代社会的细胞,家庭具有基础生活的保障功能。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度胜过任何个体或组织,也更了解被救助者的情感需求和关怀,是精神救助的主要承担者。再次,中国农村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依照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村民个体对依亲属关系或地缘关系形成的村集体的信任仅次于对家庭的信任。而且,农村社会救助具有天生的“纯农式”和空间的封闭性特点,村集体承担着救助的道德责任。

  总体来说,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分别在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上充当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从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来看,构建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多元化社会救助路径的关键,是要形成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机制,最终实现大社会救助的目标。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精准扶贫背景下的地方政府信任修复研究”(XSP17YBZZ108)、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精准扶贫过程中乡镇政府信任测评与提升对策研究”(17YBQ10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