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法》的废除
谷物法是英国政府为维护大土地占有者的利益,从1815年起实施的强制法令,旨在限制或禁止从国外输入谷物。以1838年“反谷物法协会”(1839年改为“反谷物法同盟”)的建立为标志,工业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围绕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问题爆发了激烈的辩论。
1846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废除谷物法的法案,“自由贸易被宣布为立法的指路明灯”(马克思语)。在废除谷物法的运动中,自由贸易派“为了取得胜利,需要工人的帮助”,通过蛊惑性的宣传许诺工人,“不仅答应把大圆面包加大一倍,而且答应在自由贸易的千年王国内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可是,现实生活揭穿了这些诺言的全部欺骗性:1846年废除谷物法“这个目的刚一达到”,工厂主们就开始“反对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而当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在1847年“终于定为法律时”,工厂主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普遍降低工资”。马克思讥讽说:“这就是所谓向自由贸易新纪元的献礼。”
马克思通过历史考察指出,谷物法的废除所带来的贸易自由原则是造成工人阶级社会贫困的重要推手。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只是资本的自由,而非劳动的自由,是资本奴役劳动、剥削工人的自由。谷物法颁布后“被推到(工业资本和土地贵族之间的纷争)后面”的“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斗争”矛盾,只是在围绕谷物法的废除的实践斗争中才“公开爆发出来”的。在反谷物法运动中,英国工人阶级逐渐识破了“反谷物法同盟”的历史真相,开始自觉地把“提高工资”和“实行十小时工作日”等经济要求同独立的、政治性的宪章运动结合起来,揭开了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争夺权力斗争的序幕。
《工厂法》的演进
英国工厂法是对英国政府在1802—1901年间颁布的限定工作日长度以及卫生条款、教育条款等内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统称。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立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证明延长工作日进行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使用机器进行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对工人身体的摧残和贫困的加剧。
在《工作日》中,马克思从工厂主“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工人阶级“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的对勘中,从旧的“劳工法”(强制地延长工作日)和“现代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的对立出发,考察分析了现代工厂法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802—1833年。议会虽然颁布了五个劳动法,但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变成了“一纸空文”。第二个阶段即真正意义上的改变是从1833年开始的。1833年工厂法规定了普通工作日,限制了少年和儿童的劳动时间;1844年法令把成年妇女置于法律保护之下;1847年法令正式确立了十小时工作日;1850年法令则把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纳入法律限制之内。此后,工厂法虽几经修改但没有大的变化,一直持续到1867年。对于工厂法围绕工作日的修改而取得的历史进展,马克思从“资本终于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的历史意义上总结:“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
如果说延长工作日主要是对工人肉体上的折磨,那么机器和大工业则是对工人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的复合、叠加、加速、扩大与普遍化。在“机器和大工业”中,马克思把工业工厂的历史演进和工厂立法的历史演进结合起来,一方面考察了“直接的、无掩饰的资本统治”是如何从“机器生产的最初产物即纺纱业和织布业”扩展到“整个社会生产”而普遍性地发展起来的历程;另一方面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是如何通过工厂体系“创造了一种兵营式的纪律”而将其改造成“温和的监狱”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以机器大工业为本质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以及资本统治逻辑和机器使用逻辑的合谋,不仅“人为地造成了(工人)智力的荒废”,而且“消灭了整个社会机制的迄今为止的安全阀”。这既是造成现代社会工人阶级生活贫困、精神摧残、道德堕落、教育水平低下、卫生条件差、居住环境恶化等问题的罪魁祸首,也是“作为工人阶级的身体和精神的保护手段的工厂立法的普遍化已经不可避免”的发展要求。
《济贫法》的修改
济贫法是对贫弱者进行救济的法律。工业革命以后,为了应对大量无业流民的出现、日益加剧的贫困、快速增长的人口以及巨大的济贫费压力,英国政府于1834年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受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经济学影响,新济贫法规定济贫院实行“济贫法检验”和“劣等处置”原则,让接受救济的穷人在“贫民习艺所”里从事强制性劳动,却不让他们的生活待遇优于最底层工人。济贫院成了让人望而生畏的“穷人的巴士底狱”。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三次集中地谈到了“新济贫法”问题。第一次是在《工作日》中。首先,针对工厂主们“请求再次准许贫民习艺所的穷孩子和孤儿进工厂去做工”一事,马克思指出,工厂主们就是根据把孤儿和需要救济的贫民的孩子当作学徒看待的制度,“同济贫院当局订立了有一定期限的契约”。其次,针对“把需要救济的贫民关进‘理想的习艺所’”是为了“根除懒惰、放荡和对自由的奢望”、为了“减轻济贫税、鼓励勤勉精神和压低手工工场的劳动价格”的说辞,马克思分析并证明了这个“理想的习艺所”在现实的“习艺所”即“工厂”面前已经“大为逊色”的事实。第二次是在《机器和大工业》中。马克思引用了新济贫法实行以前“英国手工织布业和机器织布业间的竞争关系之所以拖延下去,是因为远远低于最低限额的工资得到了教会救济金的补充”这个例证,证明了“劳动资料扼杀工人”和“新济贫法促进农业工人向工厂区流动”的双重事实。它说明,新济贫法表面上是以济贫院为载体救济贫民,实际上却是在牺牲劳动者的利益,通过惩戒性和囚徒式的苛刻管理和福利待遇,逼迫他们参与到资本主义生产和机器大工业当中。
在《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中,马克思第三次集中谈到“新济贫法”问题。马克思首先从产业后备军和现役劳动军的对立统一出发,分析了“相对过剩人口的最底层陷于需要救济的赤贫的境地”的各种情况后指出:“需要救济的赤贫形成现役劳动军的残疾院和产业后备军的死荷重。”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和积累机制是资本财富积累规律、无产阶级贫困规律、资本主义人口规律的统一,它的结果只能一极是“财富的积累”而另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的两极分化。以此为结论,马克思分析了政治经济学家关于贫困与财富关系的各种观点,批判了新教牧师唐森反对“济贫法”(诅咒使穷人有权享受少得可怜的社会救济的法律)的观点以及作为“新济贫法”理论根据的马尔萨斯人口原理(那个特别在穷人中起作用的人口原理)。马克思指出,“最近10年伦敦饿死的人数惊人地增加了,这无疑证明工人是更加憎恶贫民习艺所这种贫民惩治所的奴役了”。这说明,工人宁愿饿死也不愿接受济贫院救济的“新济贫法”是时候重新修改了。
意义与启示
站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宏观角度,马克思对上述三部法律的历史考察构成了他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隐微叙事”,却为我们健全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一面“社会之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启示。
首先,从“大社保观”角度认识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旧济贫法》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和《谷物法》造成的原料价格上涨,遭到了工业资产阶级的反对;1833年《工厂法》的修改促进了1834年《新济贫法》的出台;1846年《谷物法》的废除又促进了1847年《工厂法》的修改。《谷物法》废除以来的“最近20年”最有利于“研究资本主义的积累”;《工厂法》最有利于揭示“执行社会职能时的工人”的状况,《新济贫法》最有利于揭示“工人在厂外的状况”。因此,社会保障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社会问题,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民生问题与民主问题息息相关。只有从“大社保观”出发认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其次,从“现代国家”角度认识社会保障主体的作用。国家和政府是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主体。国家主要是通过“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的立法、通过“颁布强制性的法律”来推进社会政策运行的。恩格斯就曾指出:《资本论》关于工作日的那一篇表明“立法起着多么重大的作用,而立法就是一种政治行动”。因此,“一项国家法律”就是“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更好发挥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社会立法推进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解决好政府与市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有效遏止“资本挤压劳动”“利润侵蚀工资”等现象。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合作,建构一个国家救助、社会互助、个人自救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从“改革发展”角度认识社会保障政策的本意。为了缓解巨大的济贫费压力,《新济贫法》把院外救济模式改成了院内救济模式,规定穷人必须进入济贫院劳动才能获得救济。这种改革在把济贫转变为政府救济行为的同时却把贫困的原因完全推到了穷人的头上,起到了“贫穷就是犯罪”“救济就是惩戒”的效果。结果,《新济贫法》不仅无法解决贫穷问题,反而成了资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有违人道的手段。就此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思想,既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又要坚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唯此,才能让人们在制度安排和共同奋斗中认识社会保障的本意:通过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为每个人通过自我奋斗创造幸福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从头再来”的社会底气。
(作者系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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