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益组织作为现代公共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社区公益组织作为“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是“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选择。
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的优势与制约
从优势方面看,社区公益组织建设凸显了社会制度激发的治理优势: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社会成员的公益热心和参与程度的显著提高;低成本广募人力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现实中急难险重的矛盾与问题;促进政府组织与社区公益组织功能的双重体现,形成更多的公益服务平台等,都是肉眼可见的益处。需要突破的瓶颈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一是总量不足与发展不平衡,制约着社区公益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根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社区社会组织超过175万家,其中约90%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进行指导管理,大部分也是志愿者组织。这样的发展状况与现代化发展对强化社区公益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要求是很不相符的。据调查,总量较大、作用发挥较好的社区公益组织基本集中于城市。城市规模越大,发展程度越高,社区公益组织越容易开展活动并取得成效,而基层社会越充满活力。
二是管理与运行主体多元,缺乏牵头抓总的法制化、机制化、常态化运行保障。我国目前的社区公益组织管理基本上依循的是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无专门法律规范。从实践看,以志愿者为主的社区公益组织管理与运行模式包括四种。一是各级工青妇、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模式;二是主要靠机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等进行活动的单位组织模式;三是由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的社会成员自发参与模式;四是抗疫实践中城市大量社区组织以楼栋网格员为协调,招募志愿者协助抗疫工作的“网格+志愿服务”模式。四种模式各具特色,但总体上未形成统一高效、职责明确、易于落实的制度化、常态化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形成的“都在管、都难管”状态,造成了社区公益组织工作的临时性、偶现性特征。
三是自身建设“短板”对社区公益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影响不可忽视。受主客观因素影响,社区公益组织有的内部管理松散,经费缺乏;有的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专业化、职业化和工作效率不高;还有个别组织和成员囿于特定利益圈子,只满足于对特定问题的关注。问卷调查显示,认为社区公益组织服务能力一般和较低的人,占所有受访者的51.67%;认为能力服务不足是影响社区公益组织作用发挥最主要因素的比例高达65.31%。此外,社区公益组织建设也缺乏制度化、常态化保障。
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的创新路径
一是强化社区公益组织建设意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公益组织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与志愿性的特征,使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能够及时了解并反映基层群众诉求,为他们提供急需的服务,有效弥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而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中,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在慈善、教育、扶贫、环保、维权等公益活动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这意味着社区公益组织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已经不能仅仅囿于社区狭小的空间来考虑,需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层面来整体考虑。
二是完善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构建以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为统领的社区公益组织管理体系。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中央社会工作部将承担“划入民政部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划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志愿服务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决定了社区公益组织应在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地方社区党政组织、民政部门、工青妇和其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构建社区公益组织的工作管理体系,承担社区公益组织的常态化管理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切实解决目前社区公益组织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社区公益组织建设步入良性运行轨道。一方面,要考虑制定社区公益组织管理的专门法规,也可在制定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规中,或在现行社会组织法中充实、完善社区公益组织性质、功能、权利义务、组织活动等内容,明确功能职责,规范管理运行,使之在合法、有序、规范的制度环境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总结经验,推进社区公益组织管理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发展。如简化社区公益组织登记程序,强化管理监督。可以尝试以备案制替代登记制,把管理中心放在运行监督上;探索适应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特点的党建途径与方式,以党建引领公益活动;推进常备性、即时性公益人员注册化,并按地区、行业、专业和单位编组,其参加与完成志愿任务的情况要有真实的记录;公益服务人员因工作流动、年龄、专业等变化,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充实;在充分志愿的基础上,试行通过选聘机制建立公益服务骨干队伍,通过“选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建立公益服务人员库等。
四是加强社区公益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国家、地方公益服务年度表彰制度,为志愿服务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社区公益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在对高校、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干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公益工作培训基地,既提升公益服务意识与专业水平,也促进监督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考虑在目前对公益服务不同形式激励的基础上,从国家和地方层面设立公益服务(或志愿者)奉献奖,以荣誉性精神激励为主,提升公益服务的组织认同、行为归属与荣誉感,使公益服务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响应与支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升非政府组织参与民意表达能力研究”(18BKS08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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