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方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议题与进展
2022年07月14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7月14日第2448期 作者:李强

  目前,西方学界对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新冠肺炎疫情与气候变化的关系、“领导权”与大国责任、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等重要议题。

  新冠疫情与气候变化

  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及全球回应将共同决定未来的气候政策。德国伍珀塔尔气候、环境和能源研究所联合主管沃尔夫冈·奥伯格塞尔(Wolfgang Obergassel)等人在研究全球气候治理如何促使复苏方案与气候议程一致时,重点分析了国际机构的五大治理功能,即发送指导和信号、确立规则与标准、界定透明度与责任、确定实施条款、促进集体共识。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和气候变化而言,减缓与适应不可或缺。墨西哥蒙特雷技术大学EGADE商学院研究员罗兰多·富恩特斯(Rolando Fuentes)和意大利米兰大学环境科学与政策系教授马尔齐奥·加莱奥蒂(Marzio Galeotti)等人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气候变化进行了全面比较,试图发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他们认为二者具有同样的观念结构,其存量的外部性要求政策回应必须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和气候变化都属于典型的全球公共产品,因此这两个问题都需要充分的国际合作。合作要求个体激励均衡、净收益和交易成本不能过高。

  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和气候变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重大负外部性等风险。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政策回应的各种经验与教训为反思气候政策及其进程提供了契机。欧洲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戴维·克莱内尔特(David Klenert)等人研究了新冠肺炎疫情和气候变化的关联性所引发的对短期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公共卫生回应和绿色复苏激励方案的关注。

  领导权与大国责任

  国际关系中关于“领导权”的研究向来遵循两种路径:遵循国际谈判中的霸权逻辑和遵循不同类型的“领导”逻辑。二者对于“领导”的独特特征以及何者能将领导者与追随者维系于共同追求之下并无共识。针对学界关于气候领导者的争论及概念混淆,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社会与政治科学学院政治学教授罗宾·埃克斯利(Robyn Eckersley)把领导者分成“领跑者”(front-runnership)和“实际领导者”(substantive leadership)。他把“领跑者”进一步区分为合作性领跑者和竞争性领跑者,前者是指某一领域的先行者或所做更多者意图树立榜样以吸引他人效仿或产生合作和集体行动,而后者为了赢得表演或比赛却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竞争性领跑者可能会吸引追随者,而“实际领导者”则必须有追随者。

  大国在全球事务中总是被强烈要求承担特殊责任,也总因顺势而为而获得特殊权利,但要求或认可大国责任的规范制度却明显缺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蒙克全球事务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史蒂文·伯恩斯坦(Steven Bernstein)指出,这种缺失致使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学派、新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几大主流学派都陷入了困境。大国责任缺失可以解释为体系大国和环境大国并不重合、环境行动与国际秩序维护之间脆弱的实证联结、未关联特殊权利。相反,环境责任的制度化分配源自南北冲突并不断遭到侵蚀,变得更加模糊和偏离国家责任理念。这些事实都表明,现在需要反思大国之间的关系和涉及环境等具有重要体系性影响问题的特殊权利与责任。美国要主导世界气候政策,不仅要考虑环境因素,而且要考虑经济、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等因素。美国前国务卿、莱斯大学贝克研究所荣誉主席詹姆斯·A.贝克(James A. Baker)等人认为,如果美国气候政策设计得当,就能够利用重大战略机遇改变其国家的脆弱性。他们认为,气候变化是最重要的外交政策挑战,任何可行的解决方案都需要所有主要国家一致行动。只有美国领导的气候联盟能够聚集足够的经济力量迫使中国、印度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参与其中。

  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反思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的《巴黎协定》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会引发削弱协议效力的“搭便车”行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斯特林讲席教授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认为,各国政府在试图缔结应对气候变化条约时一直使用着有缺陷的架构。他建议,各国需要重新界定气候协议的内涵,并以带有激励措施的“气候俱乐部”(Climate Club)方案替代现有模式。根据新方案,如果各国接受俱乐部模式并同意对不参加的国家进行惩戒,那么,国际气候协议中“搭便车”的弊端就可以避免。基于此,他提出,气候俱乐部运转需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参与国家要接受为满足气候目标而设计且经协商一致的减排指标;二是不参与的国家或不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将面临惩罚。英国杜伦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教授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和西班牙巴塞罗那国际关系研究所助理教授查尔斯·罗杰(Charles Roger)则将气候治理的“巴黎模式”与之前的“京都模式”和“哥本哈根模式”进行了比较。他们认为,三种模式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采取的措施不同,但都有其相应的优缺点。“巴黎模式”相较之前的模式有新进展,但又融合了早期模式的要素。京都机制提供的教训是自上而下设定强制减排指标并不可行,哥本哈根会议的失败则是因为僵化的减排指标、无法达成一致的2012年之后的减排目标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主任、国际关系学副教授罗伯特·福克纳(Robert Falkner)认为,《巴黎协定》的成功在于创制了自主灵活的总体框架,但其气候政策须接受国际核验。《巴黎协定》改变了此前“自上而下”的强制分配制度,以“国家自主贡献”的自主承诺方式化解了气候谈判中的重大阻碍,但却并没有将气候治理模式彻底变成“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而是以“承诺和审查”方式创造“软互惠”机制。

  总之,当前西方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议题与进展一方面反映出西方国家对全球气候治理困境的反思,另一方面则折射出西方国家争夺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权的意图。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巴黎时代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研究”(18BGJ08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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