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反思数字劳动
2023年04月26日 10: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4月26日总第2639期 作者:张灿

  近年来,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塑造了数字劳动的新形态。人们享受着数字劳动带来的自由与便捷同时,也面临着被数字平台和智能算法遮蔽的危机。那么,数字劳动主体的身体、意识与生活世界,如何呈现出一种数字化抽象图景?社会工厂化与劳动游玩化,如何导致工作与娱乐边界的消融?数字平台作为一种“智能机器”,何以完成对专业数字劳工和产消者数字劳工的一般智力吸纳?本文基于哲学批判的视域,对数字劳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与探究。

  理论与争议

  数字劳动概念可追溯至“受众商品”(audience commodity)理论。斯迈斯(Dallas Smythe)指出,大众传媒技术生产的商品形式是“受众”,即大多数人的非睡眠时间都是工作时间,这些工作时间被用于一般商品的生产以及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受众商品论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众多学者的争议、批判或支持,形成了关于数字劳动的三种理论范式:传播政治经济学、非物质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论。

  传播政治经济学范式强调,大众传媒是经济系统的组成部分,数字技术把受众商品劳动转变为一种“注意力经济”(attention economy),即注意力是一种稀缺且可量化的商品。由于数字技术和大众传媒的“信息过载”,导致人的注意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相较于传播政治经济学,非物质劳动理论更加强调劳动形式的转变。面对认知、信息和交流在价值创造中愈发凸显的作用,非物质劳动成为社会的主导形态。一方面,劳动涉及的技能日渐转化为自动化和计算机控制的技能。另一方面,非物质劳动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构成一种普遍智能。而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福克斯(Christian Fuchs)为代表的学者建构了数字产消劳动理论。在数字平台中,剩余价值的生产不仅局限于数字平台所雇佣的编程、更新、维护软硬件、营销等人员,还延伸到作为内容生产者的数字平台用户。前者的生产性劳动时间是受薪员工的劳动时间,而后者则是用户在数字平台所费时间。数字劳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存在雇佣关系的数字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存在雇佣关系、有薪酬的数字平台零工;无薪酬且无雇佣关系的数字平台用户。

  尽管数字劳动的表现形态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多重解释范式,但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始终贯穿一个核心问题:作为主体的人和数字平台之间的关系。在精准掌握和全力控制数字用户的工作状态、生活节奏、情感需求、政治表达的基础上,数字平台成为遮蔽“劳动主体”的“大他者存在”。由此,数字劳动批判也关涉数字劳动异化、休闲与劳动的消融、平台控制与自我规训等问题。

  社会伦理风险

  第一,数字劳动异化。数字劳动以数字平台为场域,以创造价值为目的,在“数据”与“数字主体”之间架构了遮蔽存在与异化关系,从而导致劳动者的主体性瓦解。一是主体身体的数字化控制。在数字劳动中,主体的身体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数字化。从状态更新、图片上传、视频生产到传感器设备不断产生的行为轨迹,身体实践的地理位置、运动、外观生成大量数据,赛博身体转变成具有商业、管理和经济价值的数字身体。由此,数字身体转变为数字身份,建构了由智能算法和大数据共同塑造的“符码生物”。作为一个可度量的事物,数字身份不断跟进新生成数据,甚至可能产生对现实身体实践的一种数据霸权,从而影响与控制人的行为。二是主体意识的数字化剥夺。数字平台在拓展人的社会实践空间的同时,也潜在地将主体意识置于遮蔽之境。数字劳动主体在线分享、点赞、发帖、转发等行为,隐含了情感倾向、伦理道德原则与消费理念等。数字平台把这些行为进行数字化分类与编码,以此推断、预测和发布相关信息,并以一种量身定做的方式提供给更多数字用户。这种把数字用户看作受众,且对其注意力和意识进行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以获得价值的行为,也被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且,数字劳动主体的情感参与和影响力往往会不受主体控制地让渡给数字平台,而数字平台则会不断监控用户兴趣、使用行为、浏览行为、用户内容和社会关系等。在此过程中,数字平台用户成了产消者,数字劳动被异化。

  第二,休闲时间劳动化。数字劳动场域发生了变化,工作地点从“工厂”扩展至“生活世界”,社会成为工厂的一种功能,即社会的工厂化。奈格里(Antonio Negri)和哈特(Michael Hardt)指出,工厂不再是劳动和生产的集中地,劳动过程已走出工厂围墙而面向整个社会,劳动处于生活世界的中心成为无处不在的存在。数字劳动不再圈定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创造价值。社会工厂的形成,导致数字劳动具有了娱乐性与生产性的双重维度。工作和娱乐的关系正在发生改变,一种混合形式的“数字玩工”应运而生。“数字玩工”不仅是一种休闲活动,也带来了诸如稳定客户忠诚度、技术创新以及降低开发者的研发和营销成本等经济价值。在此意义上,数字劳动实际上重构了娱乐与工作的界限。数字劳动对生活世界的时间进行了侵蚀和掠夺,即劳动时间延伸到休闲时间,休闲时间转变为劳动时间。福克斯指出,日常生活分为典型的工作时间和自由时间,对应场所也分为工作场所和家庭场所。为获得更多利润,企业会尽可能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或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因此,数字加速主义正在诞生,它不再简单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是把休闲时间变成了劳动时间。

  第三,数字平台规训。作为人和生活世界的技术中介,数字平台系统已超越了工具维度,具有一种“抽象力”。数字平台通过量化、提取,将生活简化为可以记录和交换的数据,个体生产的所有数据汇聚成抽象物——一种可以被不断买卖的数字商品。数字劳动改变了传统对于物质生产资料的使用,而是尽可能利用智能算法和数字平台攫取非物质生产劳动中的信息交流、情感、认知能力、合作等一般智力要素,进而在数字劳动主体持续数字化生成、复制和反复使用中升值。在智能化数字平台控制数字劳动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是,重要的决策权逐渐授权给智能算法,从而建构出一种基于算法权力的数字控制。算法不仅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逻辑运算,而且在我们的生活中执行越来越多的重要决定,在大数据的驱动下成为新的社会权力中间人,促使社会管理和控制自动化,并提高了资本积累效率。所以,数字平台并非一种客观中立的工具,而是一种具有社会权力且由数字资本驱动的自动化控制机制。其通过分类识别各类人员、数字劳动行为和结构偏好,重塑社会和经济系统的劳动方式。更有甚者,数字平台通过信息收集与整合、判断与决策、执行和反馈塑造了强大的数字劳动秩序。

  应对之策

  面对数字劳动的社会伦理风险,我们并非要不切实际地舍弃数字平台的便利性。但是数字劳动内在的伦理风险,需要我们给予批判性的审视和思考。数字平台所展现的看似是纯粹的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及智能机器与数字劳动者的对立,其深层次原因则是智能技术逻辑和数字资本逻辑共建的新型社会关系模式。面对数字劳动智能化生产方式的形成以及数字劳工奴役、数字穷人、数字鸿沟等问题,如何建造负责任创新的数字平台,建设数字伦理和推进数据共享,成为规避数字劳动社会风险的现实选择。

  第一,构建负责任的数字劳动平台,明晰数字企业行为边界,完善数字劳动法律制度。构建良序数字劳动,有效保障数字劳动者的权利,离不开数字平台企业的负责任创新以及法律制度的监管。数字平台企业应超越纯粹的资本逻辑,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公共善,建构有效机制和治理框架。另外,伦理约束仅是一种软性社会治理手段,还需要硬性的法律制度。面对多种数字劳动形式以及平台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如何在法律层面确保劳动保护法更好地适应智能化劳动方式的变化,以及更好地保障数字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数据隐私、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建设数字公地,推进数据共享。在数据资本可以被不断捕捉、复制和循环的剩余价值创造中,资本积累反过来构建了一个由数据构成的世界。数据是由数字劳动者与社会互动共同生成的结果,不能仅以私有财产形式被占有,而应建设一定程度和一定数量的集体占有的数字公地,让数字劳动者平等地参与到数字生产、分配和决策各个环节之中,从而实现数字资本公有化和数字共享,消解数字资本的内在矛盾和社会风险。

  第三,数字劳动主体应进行自我伦理建构,培养数字素养和数字劳动权益保护意识。面对数字技术塑造的沉浸式生活场景,智能技术自主性力量的不断增强,造成人的主体性力量被遮蔽。数字劳动主体应具有自主的数据意识,参与数字平台建设以及与数据交互的数据素养,从而能够有效规避数字劳动潜在的数据不平等、算法决策的黑箱性与非透明性、数字平台歧视和责任归属等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工智能伦理风险防范研究”(20&ZD04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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