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中国科举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23日 09: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2月23日第1842期 作者:郭培贵

■江南贡院 资料图片

  中国科举制度是帝制与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从而在制度上彻底否定和在实践中基本杜绝了血缘及裙带关系的影响,由此成为中国古代最为客观公正的选才制度,成为唐朝以后各朝各代凝聚社会和巩固统治的利器。近代英美等国借鉴中国科举制度分别建立起他们的文官考试制度,故科举又被誉为中国为世界贡献的“第五大发明”。科举之所以能取得上述成效和影响,是与历代不断进行的改革分不开的,其主要内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

  不断进行提高选才质量的改革。主要表现有三点:第一,科举选才与学校育才的结合日趋紧密,如唐代科举的常科考生有相当部分是来自中央和地方官学的“生徒”;北宋庆历年间还一度要求所有考生都要有一定的在校“听读日限”;明代科举考生几乎完全来自儒学生员和国子监生;明末和清代,科举与学校完全融为一体,表现为“科举必由学校”,入学成为报考科举的前提条件。这对提高考生的文化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逐渐减少科举考试的频次和科目,增加其层级。隋唐科举每年皆考,自北宋宋英宗始定三年一考;从而为考生精心准备考试、提高文化素养提供了时间保证。唐代取士分“常科”和“制科”两类,前者有明经、进士、秀才、明书、明法、明算等科,后者则多达八十余科;宋熙宁后则罢诸科,最终仅由进士一科取士。唐代科举分“馆学、乡贡试”和“省试”两级考试;宋代则分“发解试”“省试”和“殿试”三级考试。明朝永乐二年,在殿试基础上增加了从二、三甲进士中选拔庶吉士的“馆选”,正统年间又增加了选拔乡试考生的“科考”;从而形成了包括“科考”、乡试、会试、殿试和“馆选”在内的“五级考试体系”。以上变化对于提高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质量都具有促进作用。

  第三,为提高人才质量,明代科举还开创了对所选人才在任职前的实习和培养制度,前者即“进士观政”制度,后者即“庶吉士教习”制度,皆为清代所继承。

  不断提高科举考试、评卷及录取的客观公平性。防范和惩治作弊是保证客观公平的前提。为此,早在唐代,就有了针对考生的入场搜检制度和针对考官的“锁院”制度;还有对与考官有亲属关系的考生另行考试的举措,即“开元二十四年,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宋代,入场搜检、考官“锁院”和“别头试”皆成定制,并严令禁止“行卷”和“公荐”行为,以排除权贵大臣对科举取士的干预;为防范考官与考生在试卷上串通作弊,还创立了对试卷的弥封、誊录和对读制度。元代进一步加大对考生的监考力度,每一考生都派军士一人进行“一对一”监考;为防范誊录作弊和明确责任,又规定“凡誊录试卷并行移文字,皆用朱书”。明代创立了考官、执事官在“锁院”后的集体盟誓制度,充分利用时人敬天畏神的心理促成其“奉诫惟谨”的状态;又创立“八股文”作为首场考试的统一文体,为提高阅卷的公平性提供了条件;万历年间还确立了考官集体搜检复核落卷、返还乡试落第考生试卷、解送取中朱墨卷至礼部磨勘和复试有作弊嫌疑考生等制度。

  另外,为实现科举取士的地域公平,宋代就已实行“发解试”这一按定额录取的制度;元代因之;明代在实行各直省乡试按定额录取的同时,又创立会试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录取制度;清代会试又改为各省直按定额录取。明清惩治科举作弊的力度也不断加强,如对考生作弊,明代嘉靖时期处以“枷号”,万历后又定为“重枷三个月,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清代惩处作弊考官和考生,轻者流放,重则处斩,空前严厉。

  不断扩大科举的开放性,促进了积极的社会流动。如唐代科举,“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这就是说在理论上,唐代除了“浊吏”和“工商之人”,凡乡贡举人和馆、监生员,只要品行无亏和不在服丧之限,都具有报考科举的资格。如唐代宗时期的宰相元载,家本寒素,且“少孤,既长嗜学,工属文,天宝初,下诏举明庄老列文四子学者,载策入高第”。唐代后期宰相王播、牛僧孺、令狐楚、白敏中等也都是由庶族通过科举入仕。宋代则取消了禁止“工商之人”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给予全体男性良民应试官学和科举的资格,寒士通过科举进入统治高层的例子也就更为普遍,故有“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广泛流传。

  明代接近80%的进士出身于非进士家族,43.34%的进士出身于上三代皆为平民的家庭,许多著名阁臣,如杨荣、金幼孜、杨溥、彭时、李东阳、梁储、费宏、张居正、张四维、申时行、徐光启等都是出自上三代皆为平民的家庭。清代科举引起的社会流动虽有所放缓,但出自平民的进士仍占进士总数的37.2%。以上说明,科举确实为中国古代属于良民的各阶层人士打开了参政大门,不仅选拔了大批统治人才,而且带来积极的社会流动,从而显著提高了社会的稳定性和朝廷的凝聚力。

  保证儒学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唐代科举“明经”科以及制科的经学类科目主要考试儒家经典,其他绝大多数科目所考也都有儒学内容。宋代科举考试内容逐步向经、书义和论、策集中,而又以经、书义为主,每一考生在五经中自选一经应试,称作“本经”,以提高其掌握“本经”的精深度。提高儒学经典及其蕴涵的修、齐、治、平理论在科举考试中的比重,并通过考试“论”“策”探知考生对历代治乱兴衰和现实治国方略的认识,显然比仅考诗赋更有利于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元代最终确立了程朱理学在科举考试中的正统地位。明代永乐帝又特命儒臣采集程朱之说和诸家传注,编修《五经四书大全》和《性理大全》,颁布天下,作为科举考试考官出题和考生答卷的依据;尽管正德以后“王学”兴起,与“朱学”对儒学本源解释有所矛盾,但双方对于儒家主张的伦理道德和治国思想还是一致的。清代科举又重定程朱理学于一尊。

  不断强化皇权对科举考试的控制。唐代武则天时出现了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殿试”,但并非常制。宋代确立殿试制度,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最初尚有淘汰,自宋哲宗元祐八年殿试始不黜落,而且主持省试的“权知贡举”也由皇帝临时派遣。明代两京乡试、会试主考官以及殿试读卷官皆由皇帝任命,至万历十三年,十三省乡试的主考官也皆由皇帝任命;京师乡试、会试皆有“进题”制,以保证皇帝对试题的及时了解;钦定殿试一甲三名,最初仅进呈三卷,嘉靖时期增为十二卷,崇祯时期又增至二十四乃至四十余卷,且皇帝要亲自面试。总之,皇权对科举考试的控制在不断强化。

  文、武科举并设,但以文举为主。武举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由兵部主考,考试内容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中式者获授武官。五代时期废止武举,北宋仁宗又设,至南宋相沿不废。元代和明代初期长期不设武举,明代武举萌发于天顺、成化年间,初步形成于弘治时期,确立于正德年间,嘉靖后不断发展,至清代仍设武举。武举为唐、宋、明、清选拔了不少军事人才,如唐代郭子仪,宋代薛奕、何灌,明代戚继光、俞大猷,清代哈攀龙、甘国宝等。历代武举虽与文举并列,但皆未达到与文举并重的地步,体现了统治者“以文驭武”的用意。

  不断完善科举功名体系。根据考试成绩不同,科举功名也由唐代的单一化而走向多层化。宋代进士已分五甲,南宋一甲三名,“第一名状元及第,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元代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与南宋相同;明代则形成了自上而下包括状元、榜眼、探花、庶吉士、二甲进士、三甲进士、举人共七级科举功名和监生、生员两级学校功名在内的九级功名体系,不仅皆由考试产生,且监生以上皆有授官资格,授官品级与其功名层次大致对应,如状元授修撰(从六品),榜眼、探花授编修(从七品),生员虽无授官资格,但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优待。由此,不仅把任官的形式公平提高到空前高度,而且也把对科举落第者的安抚做到了当时所能及的最大限度,有效弱化甚至消弭了庞大落第群体可能产生的不满情绪,对于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贡院建设的持续改进。贡院就是举行科举考试的场所,早在唐代就已设立,其在发展中表现出以下四个突出特点:首先,严格按照科举考试的规制建设贡院,其高墙施棘,严防内外串通;内由考官出题、评卷所在场所与考生考舍两大部分构成,二者有门墙相隔,严格分离;考生一生一舍、分隔考试等。其次,为了适应考生的不断增多,贡院规模也不断扩大。明代最大的贡院应是南京贡院,万历时考舍达七千余间,小者如贵州也达千余间。清代康熙五十年,浙江贡院举子号舍增至“一万二千二百七十六间,直省号舍之多无过于浙者”。再次,贡院的建材与建筑方式不断改进。如顺天贡院,天顺八年前由芦席搭建而成,之后改为“板舍”,嘉靖后逐渐改为砖瓦建筑,更加坚固耐用,安全性不断提高。最后,不仅京师和各省建有贡院,各府州也设有贡院。如现存完整的河北定州贡院就是始建于乾隆三年的一座州级贡院,其建立是为了满足提学等官员举行考录生员、贡生和乡试考生等各种考试的需要。

  尽管历代都不断对科举进行改革,从而保证了科举在不同时代条件下始终维持着选才的客观公正,对统一、凝聚和巩固社会共识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因其考试内容长期局限于以《四书》《五经》为核心的传统人文领域,导致了科技人才的匮乏和国家的落后。明清时期处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晚清王朝更是迫于“内忧外患”,亟须经世应变之才以维持统治,八股取士的科举制不仅不能适应这一要求,反而阻碍了传授科技等新学知识的学校的开办。1905年9月,为“广新学、开民智”,袁世凯联络张之洞奏请废科举,得到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的批准,并宣布自次年起废除科举制。自此,实行1300多年的科举制正式废除。

  (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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