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千年文明发展中,古代埃及经济始终以再分配体系为核心的经济形式为主导。除了高度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和浓厚的宗教情结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埃及人的思想,即不以利润最大化为交易目的的经济观念。古代埃及人这种不看重商品本身价值的观念,导致他们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只看重自身所需。只要能够获得所需要的物品,他们就可以将自己的物品交换给对方,而无论自己的物品价值是否远远超出了他们交换来的物品。在这种经济观念驱使下,古代埃及经济体系呈现其独特性。
计价单位比较混乱
古代埃及人在交易时看重的是所需而不是所得,没有一个标准计价单位,由此导致各种计价单位互相换算时,其换算单位是混乱的。古代埃及人始终没有铸币,他们的交易体系最初以物物交换为主,随着交易范围和规模的扩大,物物交换逐渐发展成货币—物物交换。货币—物物交换是从物物交换体系到货币体系的过渡,是物物交换体系的进步。通常,后一种交换体系中一种物品或一种抽象的单位被用作计价单位。尽管这一计价单位本身可以被视为“货币”,但是其交易体系却不是货币体系。
古代埃及人的计价单位通常有三个:斯努银、德本铜和赫尔谷物。从职能上看,货币是一种充当交换媒介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古代埃及的三种计价单位基本上符合货币的职能标准,它们都是用来估算价格的,事实上被用作货币。至于它们是不是货币,则在于使用者的观念。尽管三种计价单位都具有货币的职能,但在埃及人看来,它们仍然具有物品本身的属性,并非为了实际的支付,而是为了相对的估算。
在这三种计价单位中,赫尔谷物的使用频率最高,因为谷物易于分割,无论是小额贸易还是大宗贸易,都可以使用它来计价。斯努银则是最抽象的计价单位,它等同于一定数量的白银,但在实际支付时经常用某种银质的物品来替代。通常,三种计价单位可以换算。赫尔谷物和德本铜的交换比率是相对固定的。一般情况下,1赫尔谷物等于2德本铜。即使在谷物价格波动较大时,这一换算基准也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是,斯努银与赫尔谷物之间、斯努银与德本铜之间的换算比率是不确定的。
这三种计价单位是否完全具备货币职能,还要看它们在社会上的应用范围。纵观古代埃及历史,税收基本上由实物来支付,并且多以谷物为支付手段。这里的谷物支付,强调的是它的基本属性——粮食,而且强调了它作为货币的流通属性。罚金也由实物支付,并且是与被赔偿物同质的物品,比如盗贼偷窃了别人的一件亚麻布衣服,其赔偿金则是三件亚麻布衣服,以示惩戒。嫁妆和聘礼也是用实物支付的,是一种比较纯然的物物交换。当然,无论税收、赔偿金抑或婚嫁,都有使用“货币”支付的情况。新王国时期的自耕农就曾用黄金支付过税收,罚金也曾用与被盗物品等价的物品来支付。至于陪嫁和聘礼,也有全部用赫尔谷物支付的现象。只有当真正的货币开始流通时,婚嫁物品才开始用货币来支付。不过,那已经是埃及文明后期特别是托勒密王朝时期的现象。
所有计价单位之间的换算比率都是由国家制定的。但是,国家制定换算比率时,考虑的是税收能否足额顺利上缴,而不是为了让它们更便于流通,以此推动贸易发展。因此,古代埃及贸易不够发达,原因之一就是国家支持不够。
价格体系不稳定
混乱的计价单位必然导致不稳定的价格体系。第十二王朝一位来自孟菲斯或者法尤姆附近的农民,名叫赫卡纳赫特,从他的家书中我们获悉,他意欲与邻居和其他人做买卖,以最大化地增加家庭收入。他有能力提前交付地租,也能够将大量粮食外借,手中可自由支配的货物还有铜、油和自织的亚麻布。这些物品都是他意欲出售的物品,因为其数量远远超过了家庭所需。此外,他还有35头牛。由于他是大家长,他还要每月给包括母亲在内的每位家庭成员一份相对固定的月例。他的家庭运作模式事实上就是国家再分配体系的缩影。赫卡纳赫特很有经济头脑,他曾鼓励一个家人将牛卖掉,因为他预测“牛的价格将上涨一半”。可见,物品价格是不断变化的,物品交换的比率也处于不断变化中。新王国后期,底比斯地区银与铜的比率从1:100下跌到1:60。这或许因为当时盗墓盛行,盗窃而来的银子大量流向社会。
埃及的价格体系既包括劳动力的价格也包括原材料的价格,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的浮动也使物品价格出现浮动。那么,国家在价格制定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古代埃及政府并没有实际操纵价格,物品价格是自身进行调整的。然而,至少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强化的时期,由于政府机构需要发放薪酬、征收赋税、存储和发放应急物品,国家在维护整个社会商品价格的总体水平上仍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埃及,对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定价,从谷物到女仆,由于交易水平和信息交流的速度都很慢,其价格模式是不规律的和不可预测的。如果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友谊和责任将抑制他们追求更大利润的野心。从现存的古代埃及价格数据中,我们无法得出相对稳定的价格规律。粮食价格总体上很容易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大规模储存粮食成为古代埃及防止粮食价格较大浮动的常规做法。不论在和平丰饶的时期(如阿玛尔纳时期),还是在饥荒和动乱的时期(如第一中间期),这种做法既存在于国家制度层面,也存在于个体行为中。
新王国时期,粮食价格大体稳定在每赫尔1—2德本。第二十王朝后期,底比斯西部的粮食价格极不稳定。拉美西斯七世到九世统治时期,粮价一度飙升到每赫尔8—12德本。然而,这与现代社会的“通货膨胀”有所不同,因为其他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出现类似波动。但是在一篇文献中,一位妇女声称“在鬣狗之年的一场饥荒中,我用银子买了大麦”。由此揭示出饥荒时期,粮价飙升到用银子计算。
私人交易不事声张
混乱的计价单位和不稳定的价格体系,并没有阻止埃及人最大限度地获取财富。尽管在埃及语中我们找不到可以翻译为“利润”的词语,埃及人在进行贸易时也没有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看作成功的一种标准,但是这并不能阻止埃及人追逐最有利的价格,而且具有强烈的商业意识。
然而,追求财富与埃及人的伦理道德观念相悖。早在古王国时期,《对卡格姆尼的教谕》就曾告诫埃及人不要贪婪,追求财富要适度:“一杯水可以抑制口渴,一口香草可以净化心灵,一件好事可以代替美德,一点东西就代表许多。”因此,埃及人对财富的追求并不是大张旗鼓的,而是隐秘的、不事声张的,这在古代埃及官员坟墓铭文和壁画中就可以看出。埃及人炫耀的往往是他们的政绩和慷慨,而在提及他们的财富时,除了由王室赐予的表彰其政绩的那部分财富以外,对其他财富的来源却只字不提。我们推断,未说明来源的这部分财富是通过私人交易活动获得的。
此外,由于官员坟墓铭文都以自传体形式书写,因此,他们的父辈是必然要提及的。然而,某些官员在记述他们的父辈时却没有给予其任何名衔,表明其父辈并没有一官半职。但这些官员却有着很好的仕途,而受到良好的教育并走上仕途需要父辈的财力支持。这些没有官职却拥有财富的父辈,很可能就是商人,他们的财富则是通过私人交易而赚取的利润。
埃及人关于商人的记述同样非常隐晦。第一中间期的赫开布坟墓铭文曾写道:“在这座城市,在每一种财富的数量上,我都超越了我的任何一个同辈。当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并有所收获时,人们会说‘他是那个从来不盗窃他人的人。’许多人为整个城市提供上埃及的大麦,而我却贷给它上埃及的谷物,并且贷给北方(下埃及)城市上埃及的大麦。在满足我自己城镇的油料供给后,我也给卡布州提供油料。我做了一条40腕尺长的船和一条运输牛的驳船,在泛滥季摆渡那些没有船的人。当管理者清点我的牛群时,他发现我的财产增加了。”尽管赫开布没有明说他是一位商人,但是活跃的交易活动足以揭示出他是一位受人爱戴的成功商人。第一中间期的另一篇坟墓铭文也有相似记述,其传主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同样,他在记述自己的交易活动并获利颇多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炫耀他的慷慨和善行。可见,在古代埃及,仅仅拥有财富并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只有那些将财富付诸社会的人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
新王国时期,商人不再被隐晦地提及,他们开始以一种固定职业出现在社会上。新王国后期,阿纳斯塔斯纸草第四卷所描绘的商人不但拥有财富,而且不再对经商获得的财富感到羞愧,相反他们为此感到骄傲。不过,这位商人在经商获得财富后,转而将其投资到农业和畜牧业上。这说明,无论私人贸易多么活跃,都无法改变农业是古代埃及的主体经济、再分配的计划经济是其经济体系的核心这一事实。
综上,古代埃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和适度追求财富的社会伦理道德宣传,为埃及人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交易目的这一经济观念提供了土壤。古代埃及始终停留在物物交换层面,从而导致了混乱的计价单位和不稳定的价格体系。然而,古代埃及人潜藏着追逐巨额财富的本能,当再分配的经济体系无法满足他们的日常所需时,私人贸易活动在所难免。只是与古代中国相似,古代埃及也是一个重农抑商的社会,通过私人贸易获得的财富最终回归了农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行政文献整理研究”(18ZDA2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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