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
2020年11月02日 09: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2日第2038期 作者:范旭 赵建仓

  科研院所是对实施科学研究的研究院和研究所的统称,国家和部委文件中的科研院所一般指国家事业单位的研究院和研究所。我国事业单位的科研院所主要承担来自政府、各部委、军队、医院等主体的各类具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研究。由于这些科研院所的人才和专业优势,国家对它们的科研活动高度重视,经费投入和科研任务逐渐增多,这既给科研院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给其绩效评价带来不小的挑战。成果评价重数量轻质量、重产出轻转化等问题逐渐突出。完善科研成果绩效评价制度和体系是科研院所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科研院所绩效评价主体责任是积极尝试。

  避免“木桶效应”

  经过长期努力,一系列关于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和体系改革的文件相继出台,科研院所在绩效评价中的主体责任有了一定的依据。例如,评价标准的确定、评价方式方法的选择、评价制度导向的预设等,推动了科研院所的科研事业发展。但是,科研院所已有绩效评价体系和制度也存在一些短板,“木桶效应”的影响不容忽视,如主体责任的强化问题。

  一是科研成果绩效评价的标准考虑不周。设计出让任何人都满意的事业单位科研成果绩效评价标准和体系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不断尝试,在摸索中完善评价标准和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当前,部分事业单位的科研院所在科研绩效评价标准方面存在“一刀切”现象,对科研院所类型和特点、科研人员个体差异性与特殊性的考虑相对较少,有的评价标准忽视了对科研成果社会价值和贡献的评价。

  二是科研成果绩效评价的方式比较单一。在科研成果绩效评价方面,部分科研院所只用期刊级别、SCI论文数量、项目级别等评价科研成果或人才,注重量化方面的考核,轻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社会评价。长此以往,必然会降低学术成果的整体科研价值和社会贡献,可能造成科研成果的浪费。另外,在不同类别科目分类评价方面的评价方法也有待改进。

  三是科研成果绩效评价与成果经济收益的关联性过强。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要有服务社会的意识,要树立科技人才“先天下之忧而忧”的精神。但是,当前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绩效评价往往与个人的职称晋升、补贴发放和荣誉获得密切联系,导致很多科研工作者出于各种想法,易因个人利益而急功近利。这不仅危害科研创新,还导致科研人员忽视团队合作和协同攻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研协同创新,进而掣肘了更具学术和实践价值科研成果的产出。这些从事业单位科研成果产出往往竞争不过企业或其他社会科研机构可见一斑。另外,有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科研绩效评价还存在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等制约科学研究与学术创新的问题或管理瓶颈。由上可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科研绩效评价短板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科研院所主体责任不强。

  主体责任问题归因

  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是从事科研工作的主力军,为我国创新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科研绩效评价满意度低引发的主体责任问题,有其独特原因。

  评价主体的组成不够科学。理论上讲,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的主体由学术共同体组成,但在现实中,多数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评价主体构成隶属行政部门或管理部门的成员不少。他们多数不熟悉学科及科研成果的学术内涵,只能借助成果量化指标评价。具体表现为用期刊论文的影响因子去判断论文的质量与价值,而非学术内容的质量与价值。当学术共同体脱离绩效评价主体,科研成果评价的权威性必然会遭到质疑。这些间接指向科研单位主体责任。

  奖励或激励制度设计不够公平公正。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奖励方法应该是客观公正、结合实际,以更有助于激发科研创造。然而,当前一些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绩效评价采用通用的绩效评价方法去评价不同类别、不同难度的科研内容,并将这些内容与学者的津贴福利、晋升等紧密地关联在一起,导致绩效评价奖励的客观公正性难以保障,其激励效果也难以真正发挥出来。而且,有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励受到总量控制,无法享受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激励,导致创新活力不足。这些直接指向科研单位主体责任。

  监督机制的制度性设计存在不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的监督权应该由国家行政部门掌握,但在现行监督机制下,国家行政部门仅仅发挥宏观层面的指导工作,难以在具体的绩效评价监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科研绩效评价还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其中科研成果绩效评价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缺陷难辞其咎。

  回归科研本真

  针对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如何提升其绩效评价质量,让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回归科学和科研本真,关键还是要发挥和强化科研院所的主体责任。

  首先,制度化明确绩效评价主体构成。科研院所科研绩效评价主体应该回归学术共同体评价制度,具体由科研院所、高校、党政部门等同行专家共同构成,必要时还需要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具体的绩效评价活动。科研院所、高校可以联合成立绩效评价研究部门,按照不同学科、不同难度的学术成果成立分类评价小组,必要时跨校、跨区联合组建,以确保评价主体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在评价过程中,对科研院所的评价实施回避制度,并建立较为完善的答辩制度、反馈制度、回溯评价制度等,以使学术评价的结果更为规范、科学。在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时,确保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并提前制定评价标准、细则,严格执行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避免外界因素的不良干扰。同时,定期回溯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其次,制度化奖惩主体的构成与责任清单。在科研绩效评价奖励主体构成方面,组建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基金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主体共同构成的成果奖励小组,依照奖励办法及奖励细则,以“积极调动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根本目标,精准奖励。同时,科研绩效评价奖励主体还具体负责制定奖励方案、实施成果奖励发放、完善奖励制度和机制等工作。当然,其开展的评价奖励活动应该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最后,制度化科研院所监督主体的工作权限和责任。在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监督方面,若能从国家层面出发组建监督小组,以其权威性监督保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成果评价及奖励的客观、公正和公平性最好,但在实操中有困难。科研院所仍需发挥并加强其监督主体责任,例如,组建内部监督小组,监督评价与奖励者资质认证,监督评价与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等。科研院所作为监督主体为评价与奖励工作保驾护航,使绩效评价有效开展。当然,监督工作要制度化,使各阶段每项监督权限和责任有理有据,保证科研绩效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我国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研究”(19JZD02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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