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枫桥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2023年12月06日 10: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2月6日第2788期 作者:郑重

  “枫桥经验”是党领导基层群众创造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障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的社会治理方法。人民法院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力军之一,在党的领导下,始终践行群众路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司法权运行看,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预测、指引和评价功能。从社会综合治理看,人民法院强调能动司法、参与诉源治理,延伸审判职能,以事实性、回应性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彰往察来、显微阐幽,“枫桥经验”对新时代人民司法建设仍具有重要启发和指导作用。

  余钊飞教授带领学术团队撰写的《“枫桥经验”与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以下简称“余著”)是他长期对“枫桥经验”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首先,余著通过整理、研究、提炼诸暨市人民法院相对系统、完整的司法档案材料(1963年至今),全面梳理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历史进程,划分五个不同历史阶段并提炼出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特点,研究成果持之有故。其次,余著总结提炼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巩固基层政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总结出历史规律。最后,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是历史赋予人民法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余著通过历史分析、实践总结、学术升华,为人民司法建设提供了“枫桥经验”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参考。

  第一,“枫桥经验”的认识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是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更高,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到、可感知的方式,便捷高效地实现。因此,法律工作者应当树牢现代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的各环节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克服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弊端。同时,完善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的结合,增强社会大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引当事人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

  第二,“枫桥经验”的方法论是夯实基层基础。在人民司法历史上,“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典范。马锡五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注重调解、调判结合。毛泽东曾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谢觉哉也赋诗称赞马锡五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来的一棵树”。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是司法为民的第一线,具有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天然优势。人民法庭应当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效能,办好群众家门口事,打通诉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人民法庭还应当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可结合辖区特点,如快递物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劳动争议、乡村治理等,建立与矛盾纠纷相适配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和司法服务品牌。

  第三,“枫桥经验”的实践论是坚持改革创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枫桥经验”从社会管制经验提升为社会管理经验,再创新发展为社会治理经验,实现了“枫桥经验”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余著通过对不同时期历史文献的梳理分析,总结出“枫桥经验”不断焕发生机活力的根源在于不断改革创新。因此,应当向科技要质量、要效率,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诉讼,实现数字赋能审判,节省群众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并以在线调解平台为支撑,实现与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

  当然,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论,余著亦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一是“枫桥经验”虽然诞生于浙江枫桥,但已逐步发展成各地群众在党领导下开展基层自治的方法体系。人民司法发端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但其优良传统形成并不局限于诸暨法院的实践。虽然囿于余著主题,无法对诸暨法院之外展开更多微观考察,但如能增加综合述评性内容,将更有利于全方位阐释“枫桥经验”与人民司法的关系。二是司法权运行有其自身规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较之于其他社会主体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余著在此方面着墨相对较少,仍有可资深入之处。三是规律总结方面,理念性研究偏多,实然性举措相对较少。这固然是学术研究的面向使然,如何将理念贯彻到实践中,乃是决策和实务部门之使命。学者如能从理论高度提出资政思路,社会效果将更为显著。

  历史是凝固的现实,现实是流动的历史。“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也是人民司法事业的制胜法宝。余著以史为鉴,从“枫桥经验”出发,为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智慧和力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亦必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崔博涵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