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与政治问题慎思
2023年12月06日 10: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2月6日第2788期 作者:黎敏

  数字技术的政治性不仅表现在控制了数字技术与技术产品及其代码的人或机构将获得更多财富与政治影响力,而且还表现在,作为政治之核心主体的国家及政府机构必然要介入基于数字技术而衍生出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问题。这个逻辑决定了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必然带有政治性。当今世界各国即使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千差万别,但都要通过各自的政治机制与法律手段对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这就是技术、政治与法律三者的一般关系格局。

  数字技术将怎样影响法律的形式与法律的实质,法律系统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能施加怎样的规范力?这是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的基础课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余盛峰的新作《临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以下简称《临界》)一书,就是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一部最新成果。该书尝试深入法律演化与数字技术的双重底层逻辑,讨论了两大基础问题群。

  第一大问题群是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社会的法律从自然语言范式向自然语言与代码—算法并存范式变迁的趋势与具体表现。该书前面三章覆盖这个问题域,其子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为人工智能赋权是法律的潜在演化趋势,这个趋势将人类带入“非唯人类中心”的智能社会时代。而智能社会的智能机器所具有的“深度学习”特征将冲击不具有深度学习特性的传统法律形态。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将遭遇代码和算法,法律将局部代码化,甚至在很多领域代码逐步替代传统形式的法律,这主要是因为一系列并不被国家权力控制的算法机制会不断催生出各种类型的私人定制的“小法律”。经由各种代码实现的“不能违法”现象和经由各种算法实现的“不用违法”现象将改变“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经典法律形象。

  第二大问题群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运用到政治、社会与经济生活后,会对包括隐私在内的个人自由、个人尊严、个人自主带来哪些风险和挑战。该书第四章到第八章覆盖这个问题域。尤其第五章从全新的视角描述了人类个体在不同历史阶段因为新技术革命而陷入不同类型的社会性黑箱、政治性黑箱、系统性黑箱的困境,指出了计算法学面临的根本难题,即在法律上是否有办法克服越来越深度支配个体与社会生活的机器语言与数字技术本身的黑箱性?是否能解决被赋权的人工智能的封闭运作带给人类社会的算法黑箱问题?如果各类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黑箱造成的危害无法减少或规避,人类社会的政治与法律系统应怎么办?《临界》第六章到第九章既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与知识产权等具体问题,又在抽象理论层面提出重构新技术伦理的设想。

  《临界》的一大思想亮点与学术贡献就在于,它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政治性”保有敏锐意识和深刻洞察,并对互联网宪法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政治哲学视角的分析,其理论意象主要如下:(1)面对正在迅速崛起的新型政治空间即互联网空间,当下人类社会面临着如何构造互联网系统的制宪权问题。互联网制宪权问题既包括国际层面即全球互联网系统空间的制宪权问题(这个问题短期内很难获得突破),又包括国内法层面即具体民族国家对互联网空间的主权治理问题。(2)互联网的制宪权问题关系到,在互联网领域发现“我们人民”,即发现并保护互联网人民(人民主权)和互联网公民(人权)。这要求在互联网领域扩展和实现政治性的公共商谈,通过新的多元化社会力量构筑互联网系统的公共领域。(3)互联网宪法学首要任务是解决互联网系统借助代码形成的三权合一与自我执行这个内在悖论,防范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专制风险。(4)面对互联网版的“《1984》风险”,当代社会依旧可以从人类现代宪法机制演化的思想与制度成就那里寻找灵感,在互联网宪法设计中探索创新,建立一系列法律—技术框架,重新设计互联网治理权力和用户基本权利的平衡格局。(5)互联网宪法学由此具有两大维度,即互联网系统自发空间的民主化和互联网系统外现实空间的民主化,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互联网问题上的重要体现。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应通过对个人的技术赋能,帮助个体摆脱公权力与平台企业对互联网世界的主宰与垄断。

  《技术与文明》的作者刘易斯·芒福德曾言:“在孩子手中放一根炸药并不能使他变得强大,只会增加他不负责任的危险。”面对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数字技术突飞猛进,人类是否像手握那根炸药的孩子呢?作为一本数字法学基础理论著作,《临界》隐含着一种介于乐观与悲观之间的回答。当然,由于本书是作者多年的系列专题研究的集结,是阶段性成果,因此必然存在一些漏洞。该书各章主题之间的纵向理论联结还有改进空间,几个关键概念比如“法律的深度不学习性”“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空间革命”“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时间革命”的界定还有待完善。另外,作者运用了卢曼系统论的一些概念、范畴去诠释人类法律演化的历史与内在机理,有些章节的论述风格属于典型的卢曼风格,偏抽象难懂。期待作者未来修订时对一些过于抽象的局部论述进行“去黑箱化”的再解释。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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