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2022年09月08日 09: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9月8日总第2488期 作者:蒙晓阳 刘晨滢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是著作权领域极具挑战性的新事物。因为它既不同于纯由自然人创作的传统新闻,也不同于其他种类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其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受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因素的影响。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整体法律定位不甚明晰的环境下,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法律定位相对尴尬,以致国内个别判例只能将涉案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勉强界定为“法人作品”。面对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计划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和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的战略目标,探索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填补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立法空缺已迫在眉睫。

  狭义著作权保护契合度不高

  为解决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法律保护问题,以狭义著作权施加保护是当前主流思路之一,但抛开个别判例涉及的确实具备一定独创性的极少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对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而言,狭义著作权保护会引发四项问题。

  其一,确立权利客体。作品独创性标准从来不是完全客观化并与权利主体割裂的。一段信息要称之为作品,需包含内容的难以复现性,比如妙手偶得的诗歌,即使篇幅短小,也可成为作品,皆因他人无法在不接触该作品的情况下创造出相同诗歌。就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实践现状而言,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缺乏独创性——任何人使用同款智能软件都可生成类似新闻,不同新闻给人的整体观感只是替换了近义词或改动了事实数据。若将这些极其相似的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视为同一作品,则几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用同款智能软件生产若干新闻,却可获得同一作品的狭义著作权,结论显然荒谬。

  其二,辨析权利主体。将人工智能定位为作者或曰权利主体的观点,面临无法逾越的法理障碍。因为“独特的取舍、安排、设计和组合”,是判定是否为作者的关键标准。在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广义生产过程中,符合这一标准的仅有智能软件编写、新闻样本数据库摘编和新闻结构设定三种行为。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是一系列复杂智力成果融合的产物,当这些智力成果分属不同主体时,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只让前述主体之一成为权利主体,并不公平;若让前述主体都成为权利主体,即视人工智能生成新闻为合作作品,亦有不妥,因为这些主体间通常不具备明示的合作意图。

  其三,做好利益平衡。著作权一向具备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分配之价值。将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完全纳入狭义著作权保护范畴,可能会过度限制公共信息传播,不利公益保护,因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水平决定了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内容以事实素材为主,事实素材之外的内容多为基于事实素材产生的客观判断,极少蕴含思想或主观性表达。

  其四,涉及知识产权法哲学。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并非完全按智能软件使用人意志生成,而有一定程度的随机性。这种仅有生成作品的模糊意志,即只能预知或构思作品大致内容框架的意志状态,显然不同于一般作品创作的意志状态——能够预知或构思作品整体框架与具体细节的意志状态。当智能软件使用者或其他可能成为权利主体者是否具备一般意义上的创作意图尚不明确时,赋予狭义著作权或许并不妥当,因为此时很难说该作品正是作者人格的具象化。

  基于上述判断,狭义著作权可为少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铺就保护路径,但与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契合度不高。

  邻接权保护更显合理

  以邻接权施加保护是当前另一主流思路,对既欠缺独创性,又不属单纯事实消息的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而言,显得较为合理。

  其一,关注制度设计初衷及发展趋势。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虽无独创性,但权利主体对其中蕴含的经济利益的诉求确有正当性;此时赋予邻接权保护,恰合邻接权制度保护因客体缺乏独创性又存在合理经济回报诉求者的设计初衷。同时,智能软件使从前囿于人力限制而易受忽视的新闻线索被智能爬虫发现,还筛选海量信息并向记者与公众高速输送,以邻接权保护这种新型信息整合与传播载体,也恰合邻接权制度不断接纳未被狭义著作权涵盖的传播新技术产物的发展趋势。

  其二,关乎传播对象。邻接权权利主体常以作品为传播对象,因此该权利曾被称为“作品传播者权”。但近二十年来,随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邻接权权利主体的传播对象未必是作品的观点渐成主流,其范例是未使用他人作品而直接录制自然风光等形成的录制者权。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所传播的对象或许难以被认定为作品,但有先例在前,对其赋予邻接权保护并无明显法理障碍。

  其三,实现利益平衡。在我国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宪法定位,以及“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的政治定位下,中国媒体生产和报道的新闻更偏向公共产品属性,其传播本不应受过多限制,以免引发“反公地悲剧”。因邻接权排他性相对较弱,施加邻接权保护更利于维护我国新闻事业的前述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著作权权利框架设计

  就具体权利性质而言,基于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缺乏独创性,而只有少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符合独创性标准的现状,唯少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可获狭义著作权保护,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还是应接受邻接权保护。

  就权利主体而言,在无约定的情形下,上述权利应归属于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即生产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自然人或媒体法人。毕竟当人工智能软件开发者、投资者、使用者及数据库摘编者隶属同一法人主体时,前述权利主体定位不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当与使用者不属同一法人主体时,因人工智能软件开发者、投资者及数据库摘编者既不具备新闻报道资质与媒体传播能力,又已在出让人工智能软件或数据库使用权时获取过充足的利益回报,借鉴物尽其用的法治精神,为使人工智能新闻发挥最大效用,上述权利应由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独享。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基于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的报道需求而生产;基于法律规范与行业道德规范,该使用者还须对新闻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亦应由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享有上述权利。当然,在有约定的情形下,权利归属通常应遵循约定。

  就权利内容而言,少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狭义著作权权利内容,与其他狭义著作权无异。至于多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邻接权权利内容,则应含使用(编辑、报道等)人工智能新闻的权利、他人使用人工智能新闻时获取报酬的权利、在他人转载人工智能新闻时展示邻接权人首发网址及媒体名称的权利。

  相关制度创设势在必行

  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尚未充分推广,相关著作权保护需求已日渐增多。虑及法律系统性与前瞻性,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亟须改变。

  其中,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因符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规律的模板化特点,应率先进入大众视野,纳入法律修订范畴。

  此外,为更好地维护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著作权主体正当利益,除以立法给予著作权保护外,还应构建迟延转载制度。在人工智能生成新闻首发后,其他新闻媒体必须经过合理的迟延期间才能转载并报道该新闻,以免过度损害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著作权主体原有的市场优势。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著作权研究”(22SKGH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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