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violence)问题在萨特的哲学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直是其研究的关键主题之一。在《共和的危机:论暴力》中,汉娜·阿伦特对萨特的暴力理论进行了批判,并主张一种工具性的暴力观。与之相反,萨特表明,暴力作为一种模棱两可的概念,不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是以任何手段实现目的的有意选择,即一种使用手段的特定方式。
批评:暴力本质上是工具性的
在《共和的危机:论暴力》中,汉娜·阿伦特主张一种工具性的暴力理论,即暴力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同时,她将萨特视为一位暴力的鼓吹者。在法农的《全世界受苦的人》的序言中,萨特声称,“法农充分指出这种抑制不住的暴力不是一场荒谬的风暴,也不是野蛮天性死灰复燃,甚至也不是一种怨恨的结果:这是人本身的重新组成”,“战士的武器就是他的人道。因为,造反在最初时,必须杀人:杀死一个欧洲人,这是一举两得,即同时清除一个压迫者和一个被压迫者:剩下一个死人和一个自由人;幸存者第一次感到他脚下植物下面的国土。在这一时刻……国家和他的自由混合在一起了”。这些言论受到阿伦特的极力否定,并称其为对暴力的一种美化或赞颂。在阿伦特看来,暴力的根基和本性需要在区分暴力和权力之中得到澄清,不能将暴力视为权力的最明显的表现形式,进而将暴力和权力视为一回事。相反,二者之间明显不同,“权力和暴力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是,权力总是需要人数,而暴力到了某种程度甚至无须人数也能施行,因为它依赖的是工具……权力的极端形式是所有人反对一个人,暴力的极端形式则是一个人反对所有人。没有工具,后者根本不可能”。
就权力而言,“权力对应于人类不仅行动而且一致行动的能力。权力绝非个体的性质;它属于某个群体,并且只有群体聚集在一起,它才依旧存在”。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力”时,实际上指的是他被一定数目的人授权以他们的名义来行动,当权力发源的群体消失时,“他的权力”也随之消失。至于暴力,由于它的工具性而与众不同,“从现象学的角度看,它接近于强力(strength),因为和所有其他工具一样,暴力工具也是设计用来成倍地增长自然强力,直到在发展的最后阶段,这些工具能够替代自然强力”。在此基础上,阿伦特进一步指出,权力而非暴力是一切政府的本质,权力和暴力是对立物;一方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另一方就会缺席。在权力出现危机之处,暴力就会出现,如果任其发展,权力就会消失。而暴力总是能够摧毁权力,它根本不能产生权力。更为重要的是,暴力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需要被目的所证明,“暴力本质上是工具性的;和一切手段一样,它总是需要它所追求的目标的指导和证明”。权力属于绝对之物,是“目的本身”,“权力结构本身先于所有其他目标并且比它们都更加持久,所以,权力远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实际上是一群人能够根据手段—目的范畴来思考和行动的确切条件”。同时,权力无须被正当化,它是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所固有的,其真正需要的是合法性,“一旦人们聚集在一起并且一致行动,权力就出现了,但是它的合法性来自最初的聚集,而非任何在此之后的行动。合法性受到挑战时就通过诉诸过去来为自己奠基,而正当化则和未来的目的相关”。而暴力可以得到正当化,但它不会永远是合法的。当它所意图的目的陷入未来越远时,对它的正当化就越会丧失合理性。因此,暴力本质上是工具性的,只有当它能够达到某个目的,而此目的必须为它证明,它才是合理的。
然而,通过详细分析萨特的暴力理论,我们发现,他事实上主张一种非工具性的暴力观,尤其是“萨特在其《伦理学笔记》中对暴力的讨论构成了一种超越工具性暴力观的尝试”。
回应:暴力是一种使用手段的特定方式
在《伦理学笔记》中,萨特明确指出,暴力起初来自力(force)这一范畴,“按照事物的本性行事,力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然而,暴力以一个否定的方面为特征。例如,我把剑放入剑鞘中,剑正好滑了进去,我展现了一种力,这一操作符合剑和剑鞘的本性。在这一情况下,不存在暴力。在暴力中,“我把剑的尖端弯曲地插进剑鞘,并且我还是用我的力把它插进去。这里将有摧毁。剑会变钝,剑鞘有划痕”。因此,暴力存在于对世界的某种状态的一种摧毁之中。换言之,当我们的行为符合某种规则时就有力;而当我们的行为外在于或不符合某一法则时就会有暴力。从而,“暴力发生在力不足的地方;也就是说,它最初是由于使用力的失败而产生的”。我们一般假定,依照法则完成的行为在理论上优于违反法则所完成的行为,但我们似乎更为偏爱不合法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毁灭作为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在这一情况下,我肯定了与我和我的目标相关而实存的所有事物的不必要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事物的本性或法则”视为一种自然法则或内在法则,而是视其为一种由特定社会或人类群体所建立的“正常的使用法则或规范”。正如萨特所言,“只有当反对你的形式是可摧毁的,也就是说,当正常的使用法则是由意志建立的时候,才会有暴力”。
进一步而言,暴力作为摧毁和否定意味着一种虚无主义。因为所有的暴力都从力消失的地方开始,意味着对偶然性或机会(chance),即某种被视为未知的法则,有一定的信心。例如,如果我在钉子上用力锤击,就没有暴力;但当我不再控制自己的姿势,转而依靠统计学:锤子的二十次击打偶然会有一下击中钉子。这时,我不依靠已知的东西,而是依靠未知的东西,其中同时存在一个暴力中的希望和一个合法行动中的确定性。在此可以说,暴力行为意味着通过对某些正常的使用手段或法则的方式的违背或破坏,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尽管这一目的未必能够被成功地实现。换言之,正如西普里安·热莱尔(Ciprian Jeler)所说的那样,“对萨特而言,暴力行为的特征未必是使用特定的手段(例如,对他人有害),而是使用手段的一种特定方式,即萨特所说的手段的‘强迫’或‘变形’”。因此,萨特强调,暴力不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是以任何手段实现目的的有意选择。
萨特指出,暴力的格言是“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它意味着所有有助于实现目标的手段都是正当的。然而,这个格言是非常模棱两可的。其意义取决于是就冷漠的外在性而言,还是就手段的有机统一而言。在前者中,此时的暴力是合理的,因为它不再是真正的暴力;但在后者中,暴力是对整个一系列手段的改变,因此也是对目的的改变。有意图的目的随着手段的变化而变化,于是暴力悬而未决。因此,“不是目的证明手段是合理的,而是手段通过暴力(为目的而牺牲整个世界)为其赋予一个绝对的价值来证明目的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暴力的目的就是带来暴力的世界”。也就是说,在暴力的世界中,目的与手段之间具有一种颠倒关系,暴力证明目的是正当的。例如,纵酒狂欢(orgy)源于古代希腊人、罗马人崇拜酒神的一种仪式,其核心内容包括狂欢放荡的舞蹈、唱歌和豪饮,以及在亢奋中胡乱砍杀献祭的牲畜。萨特认为,在狂欢的地方,目标正是暴力。因而,暴力是世界上的一种活动,是通过破坏对世界的一种化归己有。也就是说,当这种虚无是由我带来的时候,对象在从存在滑入虚无时属于我;我不能通过我的自由构建它的存在,我用我的自由在它的虚无中构建它。进一步而言,“我通过世界的方式象征性地摧毁了我的事实性。我想成为一个纯粹的非存在。但成为纯粹的非存在,并不是不成为。它是成为一种纯粹的虚无力量,纯粹的自由。暴力是对自由无条件的肯定”。最后,萨特指出,暴力是一种模棱两可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它:从外部利用他人和客观事物的事实性来确定主观事物,以使其自身(这一主观事物)成为达到客观事物的一种不必要的手段”。
总之,与阿伦特从社会政治领域探讨暴力问题,并将暴力视为一种工具相比,萨特主要是从现象学本体论和伦理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阐释,进而将暴力定义为一种使用手段的特定方式或以任何手段实现某种目的的有意选择。因此,萨特对暴力问题的描述为我们呈现出一种超越工具性暴力观的尝试。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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