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尔泰晚期思想从心理学进路转向诠释学进路
2020年07月07日 07:5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7日总第1961期 作者:王宏健

  狄尔泰的再传弟子、狄尔泰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博尔诺(Otto Friedrich Bollnow)在其研究狄尔泰的专著《狄尔泰哲学引论》(1936)中,将其刻画为一个生活哲学家和生活诠释学家。此书在某种程度上奠定了狄尔泰哲学研究的范式。由海德格尔发端、伽达默尔进一步完善的哲学诠释学也尊称狄尔泰为其思想来源。传统的诠释学理论首先强调文本阐释,但狄尔泰扩展了诠释的范围。不仅仅文本可以被称为理解的对象,毋宁说,理解面向一切生活表达。进一步而言,在狄尔泰那里,诠释学的主要功能是为精神科学奠基确定方法论。值得指出的是,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建构有两条不同的进路:心理学进路和诠释学进路。狄尔泰的学生如米施(Georg Misch)和格罗图伊森(Bernhard Groethuysen)认为,狄尔泰的晚期思想发生了“诠释学转向”,亦即从心理学进路转向了诠释学进路。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对狄尔泰哲学的划分和认识框架。

  心理学进路的立论根据在于,尽管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历史中的人,但其根基在于个体的心理活动和精神状态。当然,这不是一种说明心理学(erkl?覿rende Psychologie),而是描述心理学(beschreibende Psychologie)。说明心理学基于自然科学式的说明方法,其主要方法是分析和综合。尽管它将心灵生活理解为一个整体,但是这个整体是一个复合而成的整体,是根据个别的心理事实和行为模式所重组而构成的整体。狄尔泰显然反对这种意义上的整体,他认为心理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源始的整体,亦即作为整体关联的体验(Erlebnis)。描述心理学的基本对象是作为体验整体的生活,其方法则是对生活的自身沉思(Selbstbesinnung)。描述心理学同时也是一种理解心理学(verstehende Psychologie),亦即在其结构关联中,根据生活整体来理解生活之体验。在这个意义上,心理学是诠释学的基础。

  晚期狄尔泰的“诠释学进路”拓宽了早期的心理学进路。其核心问题是,理解究竟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说,如何保证理解的客观性?这个问题落实到对他者的理解上就更加突出:我们如何理解他人?早期的心理学进路只能借助于某种“类比推理”。我们对他人的理解,是以我们自己的体验为基础的。他人是另一个“自己”,于是对他人的理解是通过对“自身理解”的类比而实现的,其基本方式是移情。问题是,情绪性理解固然可以通过移情,但认知性理解是否可以仅仅借助这种“类比推理”?此外,类比推理预设了我自己和他人的心理结构是相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当然是对的,但不是完全说得通。例如,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有些方面就无法通过类比而得到理解。总而言之,心理学进路将理解限定于纯粹心理上的理解,是对理解的某种狭隘化。

  晚期狄尔泰的诠释学进路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另一套答案。在那里,体验和理解的交互作用被拓展成为一个三重结构,即体验、表达和理解之关联。在这里,“表达”的引入是关键。表达是体验的外化和客观化,而它又构成了含义的载体、理解的对象。而且,表达作为体验和理解的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狄尔泰认为,体验本身是不可理解的,只有借助于表达,我们才能理解体验。也就是说,对体验的理解就是对体验之表达的理解,一切理解都是表达之理解。如果说体验尚且是主观的,那么“表达”作为体验的客观化,已经具备了某种主体间性乃至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借助于表达,狄尔泰保证了理解的客观性。

  “表达”之精神世界,既不是纯主观的心灵世界,也不是自然界中的外在对象,而是人所创造的产物。表达有不同的种类,狄尔泰大致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表达:行动、理论和体验之表达。作为概念、命题、理论的表达是纯粹客观的,如数学公理不依时间、地点而变化;作为行动的表达是完全处境化的,它依赖于具体的处境。狄尔泰最为重视的是体验之表达:它既不是完全客观的,也不是完全处境化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它既有一定的处境特征,但又超越了具体处境,获得了某种相对的恒定性。例如,一件艺术作品,它是由艺术家所创作的,但一旦被创作,它就脱离了具体的创作活动,而获得了相对的恒定性,作为某个固定物而成为后来反复阐释的对象。所以,我们往往说,“我们能比作者更好地理解它的作品”。一个作品,一旦创作而成,就脱离了作者及其精神活动。而我们一方面能够比作者更好地掌握其背景前提,因为这些背景知识有时候是潜移默化的,不为作者本人所知;另一方面,作者想表达的东西和在它的表达物中所呈现的东西往往不是一回事,伟大的作品具有无限的阐释空间,而这就意味着,我们能够从中解读出超越作者意图的东西。

  正是在这里,狄尔泰引入了客观精神的概念。客观精神是一种表达,但它不是个别的生活表达,而是多重表达的交织状态和其中所包含的整体关联。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文化氛围,或文化性—语言性实体。“客观精神”一词,源于黑格尔,但其较之黑格尔的使用有更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包括法律、道德、伦理、国家,也包括黑格尔赋予绝对精神的东西,如艺术、宗教和哲学。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围绕着理性自身运动,而狄尔泰则认为客观精神的出发点是生活,因而它也包括非理性的要素。一切持续的基于共同生活的精神创造物、精神在社会产物中的持续的客观化构成了客观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客观精神作为历史性—社会性的生活进程的表达,构成了精神科学的对象。

  一方面,客观精神作为某种历史性表达,不具备永恒真理的特征。也就是说,客观精神相伴着历史意识的崛起,它是历史性的、偶然的、相对的,取决于其特定的关联。但另一方面,它在某种程度之内又具有普遍有效性。可以看到,通过对客观精神的引入,狄尔泰表明了,精神科学的对象不只是个体,也可以是普遍者、普遍结构。例如,我们要理解一件艺术作品,除了要移情到作者的精神世界中进行再体验以外,还要理解艺术作品所创作的时代的文化背景。也就是说,精神科学家不得不面对普遍者,得出普遍命题。可以看到,个体对于外部的文化、社会、宗教条件是无法支配的,而后者却对于个体有着极大的影响。这意味着,客观精神总是体现在某种主观表达之上,同时又有某种超越主体的特征,处于主体的控制能力之外。

  通过对“表达”和“客观精神”的引入,狄尔泰提供了关于理解他人的另一种答案,即通过客观精神之中介。我们所出生于其中并嵌入其中的文化背景构成了我们的意义视域,即我们的“前理解”。这种“前理解”使得我们对个别的生活表达的理解成为可能。通过诠释学进路,狄尔泰克服了心理学进路中“类比推理”的局限和问题,从而为理解的客观性提供了另一种答案。

  (本文系湖南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诠释学的实践哲学属性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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